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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相愛一家人看完這10條充卡前徹底冷靜了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娛樂2022-09-21
簡介注意: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中,如果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載明“若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則經營者對已經收費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部分的價款不予退還”的,該類格式條款違反我國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什麼是預付費卡

又到了年底商家促銷、吸引大家辦卡消費的時候了。

需要充值的會員卡又叫預付消費卡,經常以“充值越多,送得越多”等鋪天蓋地的宣傳吸引消費者辦卡充值、預付資金。然而這些“預付消費”領域近年卻成了消費糾紛的重災區。

辦這類卡會有哪些風險呢?

第一類,商家關門跑路。

第二類,退卡遇“霸王條款”。

第三類,強制服務。

第四類,虛假宣傳。

今日,小錦請來了專門處理此類案件糾紛的專業人士——

成都中院民一庭副庭長牛玉洲法官

,給大家剖析

10條“預付式消費”

的現象和對策。如果你還不知道預付費卡的儲值額度是否有限額,不知道“健身卡冷靜期”,不知道遭遇虛假宣傳後有索賠的權利,那就趕緊往下看。

此外,小錦覺得,這條新聞,特別適合轉發到“相親相愛一家人”群裡。

@相親相愛一家人看完這10條充卡前徹底冷靜了

1,預付式消費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性質,可能面臨什麼樣的風險呢?

牛法官:所謂預付式消費,是指由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消費者預先支付資金作為預付款項,取得經營者授予的某種身份(常見為會員)後,消費者有權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一種消費模式。

但是,這種消費模式卻因消費者需預先支付對價,且往往付款數額較高、消費行為被長期 “捆綁”,並因此承擔了較高的合同履行風險。比如:缺少書面合同導致關係認定難、格式條款造成辦卡者權利受損、經營者單方變更重要合同條款、消費者合同解除權受限、經營者“跑路”導致損失難尋等。

2,有消費者反應自己辦卡時從沒有簽訂過合同,只是“一手交錢,一手交卡”。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辦理預付費卡時,是否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牛法官:目前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預付費卡屬於法定要式合同。在辦理預付式消費卡時,消費者要:

* 仔細瞭解或詳盡閱讀有關說明,對沒有合同的或者卡面約定過於簡單的,主動要求另行簽訂詳細、明確的書面合同;

* 在合同中應明確預付式消費卡的功能、使用範圍、有效期限、退款條件、違約責任等細節,特別要注意終止服務、轉讓等限制性條款;

* 對於約定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要堅決說“不”。

消費者辦理預付卡時,不要聽信口頭承諾,要以書面合同為依據,注意保留消費憑證。一旦出現侵權行為,應及時憑藉發票(或收款收據)、合同、協議等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3,在商家促銷的場合中,不乏看到“充值xx萬送xx萬”的活動,預付費卡的儲值額度是否有限額?

牛法官:2012年,商務部出臺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後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4,消費者是否可以隨時查詢預付費卡的消費明細及餘額?

牛法官: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購買預付卡後與髮卡機構成立合同法律關係,髮卡機構如要收取相關費用,至少應就具體收費事項、標準等事先向消費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亦有權查詢消費明細和餘額。

對超過有效期的預付卡,經營者應保障消費者繼續使用,不得隨意侵佔卡內餘額。

5,很多消費者都在美髮店、健身房遇到過過度推銷,有時甚至是強制消費,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牛法官:首先,消費者有權拒絕!其次,當被強制消費後,民事上,可依據民法典關於脅迫、趁人之危顯失公平等相關事由撤銷之前的交易行為;行政上,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刑事上,若經營者構成強迫交易罪,即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消費者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6,上海有“健身卡冷靜期”,北京也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健身卡冷靜期”真能全額退款嗎?

牛法官:“健身卡冷靜期”是指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在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獲得全額退款。“冷靜期”以合同簽訂的次日起開始計算,開卡後無法全額退款。

“健身卡冷靜期”是對過去健身卡預付費制度“退卡難、退費難”問題的迴應。消費者在辦理健身卡這一類的預付卡時,要避免衝動消費。在遇到不合理待遇後,主動維權。

7,消費者在辦理健身卡時,若合同中有“會費概不退還”“會員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有爭議,最終解釋權歸健身中心所有”等類似的條款,合法有效嗎?

牛法官: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上述條款明顯限制會員權利、免除經營者責任,應屬無效。

8,預付費卡是否無論餘額多少,隨時可以退款?遭遇“辦卡容易退卡難”時,消費者又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呢?

牛法官:這兩個問題背後實質上均為消費者解除合同的問題,對此,消費者和商家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直接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權利: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經營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三)經營者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經營者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注意: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中,如果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載明“若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則經營者對已經收費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部分的價款不予退還”的,該類格式條款違反我國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9,一些無良商家套路消費者辦卡,就是為了終有一天“卷錢跑路”。如果辦理了預付費卡的商家即將關閉或者遷址,消費者的權益如何保障?

牛法官:經營者擅自變更合同履行地屬於對消費者有重大影響的行為,如果商家搬遷距離或者搬遷後的環境影響了消費者接受服務的質量,構成違約,消費者可與經營者協商解除合同。若協商不成甚至經營者關閉,消費者找不到人,消費者可憑藉書面協議或者平時注意留存的證據向12315消費者權益保護熱線投訴、或者向行業協會、主管部門舉報,申請行業調解,甚至在必要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但事後救濟均不如事先防範,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之前要理性消費、拒絕不必要的超前消費、謹慎把關商家的經營能力(營業執照年限、企業年報、輿論報道、註冊資本、商家聲譽等綜合因素);在辦理預付卡時儘量簽訂書面協議、看清條款、勇於說不;在日常消費時,要注意儲存證據等。

10,近期,上海市消保委兩次約談上海文峰美髮美容有限公司,涉及虛假宣傳等問題。遇到虛假宣傳,消費者怎麼辦?

牛法官:法律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健康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 記者 晨迪 編輯 王鵑 校對 王玲

【來源:錦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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