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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鮮摻水”是赤裸裸的消費欺詐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運動2023-02-05
簡介而赤裸裸地在盛裝海鮮的袋子中加水的,主觀惡意顯然更大,屬於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欺騙消費者的性質非常明顯,這在處罰時要加以考量

欺詐是一種故意的什麼行為

唯有對這種藐視誠信和規則,惡意欺客宰客的行為狠狠地處罰,方可讓作惡者長記性,並形成警示作用,讓更多商家守法經營。

1月27日,廣西北海,遊客釋出一段市場監管部門當場拆穿商販摻水影片。影片中,一位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先後傾倒了三個黑色袋子,每個袋子中都有很多水,現場執法人員稱將剩餘的摻水袋子帶回取證儲存。並提醒遊客,下次你們再買的時候,看下他們的袋子裡有沒有水。

直接在裝盛海鮮的袋子中裝水,以這樣的方式來缺斤短兩謀取不法利益,頗有些赤裸裸地蔑視消費者的意味。此種帶有詐騙性質的無良行為理當嚴查重罰。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一些不法商販在銷售商品時總是會在秤上做手腳,而透過在盛放海鮮的袋子中裝水方式增加重量的做法,與在計量工具上做手腳的惡劣性質同樣大,甚至大於後者。因為,對於一些電子秤,監管部門透過常規檢查可以發現貓膩,還可以根據交易流水統計違法所得,進而有效處罰商家,退賠消費者。但是在海鮮袋子中加水的做法,消費者未必能及時發現,等到海鮮稱重烹飪完畢後,只要差距不是太過分,消費者更是無法知曉。即便消費者知曉了,由於稱重烹飪後袋子和水已經倒掉,消費者根本沒有證據來主張權利。即便是監管部門介入,也可能囿於取證困難而難以查清事實。且海鮮的單價本就很高,節假日期間可能更高,故哪怕僅摻入200克左右的水分,商家也可牟利不菲,消費者也會被“坑慘”。從這個角度來講,在海鮮包裝袋中摻水的惡劣程度和危害性顯然更大,更應嚴懲重罰。

從法律角度看,這種“海鮮摻水”的做法,顯然屬於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承擔價款3倍且不低於500元的賠償。且該行為屬於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監管部門除責令改正外,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前述行為既屬於欺詐消費者,也屬於欺騙、詐騙行為,行為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乃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從民事責任到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也即,通常而言的消費領域的欺詐在特定情形下已經突破了普通民事主體間的糾紛的範疇,進而上升到治安違法乃至刑事犯罪的嚴重程度。

而且,判斷一個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除考慮到涉案金額外,還需要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是否認識到錯誤、是否及時彌補損失等因素,進而得出結論。一般來說,如商家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銷售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主觀惡性就不算太大。而赤裸裸地在盛裝海鮮的袋子中加水的,主觀惡意顯然更大,屬於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欺騙消費者的性質非常明顯,這在處罰時要加以考量。

據報道,2019年12月,浙江寧波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了一起利用“作弊秤”牟利的案件,對當事人罰款5。5萬元。2019年2月,三亞市一海鮮店透過在電子秤上“動手腳”增加海鮮重量詐騙客人745元,2名行為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廣西的這起在海鮮袋裡加水的事件,其惡劣程度不亞於在秤上做手腳。相關部門更應深入調查,嚴打重罰。

要知道,誠實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精神,是交易主體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失信者應受到懲戒是市場經濟得以有序執行的基本前提。唯有對這種藐視誠信和規則,惡意欺客宰客的行為狠狠地處罰,方可讓作惡者長記性,並形成警示作用,讓更多商家有所顧忌,讓消費者享受到規範有序的消費環境,不至於步步驚心,總是擔心受到宰割。(史洪舉)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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