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藝術

簽名為假?北京老人索賠百萬元,公證處稱已盡職盡責,法院判了

由 北京董正偉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2-10-11
簡介本案中,根據某司法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某公證處所公證的委託書及相關公證檔案中的簽名均非董某甲、高某乙所書寫,即公證的證明材料並不真實,一審法院認定某公證處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並結合其過錯行為、程度等酌定其應賠償董某甲、高某乙房屋財產損

怎麼鑑定簽名是不是本人籤的

眾所周知,法律賦予公證處特有的證明事實真假的國家證明機構。如果公證處公證的檔案不真實給他人造成損失,公證處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雖然,公證處是執行國家公證職能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但是,公證處是按照市場規律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一旦出現公證的事實為假,造成相關當事人財產損失,公證處是要承擔賠償責任。

簽名為假?北京老人索賠百萬元,公證處稱已盡職盡責,法院判了

有人說,公證處怎麼會出現公證事實為假的情況呢?公證處是依據當事人雙方申請,或者一方申請開展公證活動的,如果當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不真實,或者公證處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稽核材料把關不嚴,把一些不真實的法律檔案,公證為真,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

公證的

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

還有一些委託公證過程中,對委託人和代辦人身份稽核不嚴,對委託人簽名稽核把關不嚴,就可能出現替代簽名的問題。一些機構與公證處業務聯絡多,公證事項多,公證員與申請公證人員熟悉,疏於防範,一些機構代辦公證過程中,替當事人簽名,就可能出現公證的委託事項不真實,造成委託人財產損失。這麼抽象地說,大家比較難以理解。下邊透過一個案例來看看,一個公證事實為假的情況形成過程。

北京市西城區的一對老夫婦的一間12平方米房屋,被莫名其妙地在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售房賣掉。老夫婦認為,從來沒有透過公證處辦理委託售房的公證事項,委託書上的簽名不是本人簽名。公證處辯稱當時是老夫婦的兒子帶著身份證申請辦理的,司法鑑定意見證實,委託書上的簽名不是老夫婦二人親筆簽名。北京市一中院最終判決,公證處公證內容不實賠償老夫婦損失6萬元。

這起離奇的公證委託售房事件,究竟誰在委託書簽名,公證員為何敢在不是本人簽名情況下辦理公證文書,至今是個謎?董某甲與高某乙系夫妻關係,兩人有一子名為董某某。北京市西城區xx東x道xx號房屋(建築面積12。4平方米)的所有權人為董某甲,其於1999年11月11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是董某甲與高某乙的夫妻共同財產。

簽名為假?北京老人索賠百萬元,公證處稱已盡職盡責,法院判了

2008年1月14日,中介公司賈某某作為受託代理人以董某甲為出賣人,與買受人蔡某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約定董某甲將涉案房屋以成交價8萬元的價格出售予買受人蔡某某,買受人採取自行交割的方式付款,雙方簽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宣告》。賈某某作為受託代理人在辦理該項委託售房事務過程中,向房管部門出具了委託出售公證書。後買受人蔡某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買受人蔡某某述稱購買涉案房屋,當時支付了21萬元房款,與市場價格一致,是透過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簽訂的買賣合同,於2008年1月15日取得涉案房屋產權證書,中介公司說是董某甲、高某乙兒子董某某與賈某某辦理的委託,錢是給的董某某,賈某某是中介公司的副總。2021年4月1日,買受人蔡某某再次將涉案房屋出售給第三人,該房屋產權已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房屋成交價格為37萬元。

董某甲、高某乙以其沒有透過公證處委託中介公司賈某某賣房,某公證處出具虛假委託公證書,導致其涉案房屋被出售他人造成損失的事實,據此要求某公證處賠償房價款損失 100萬元。

某公證處則向法院提交了相應公證卷宗,包括《委託書》《辦理國內民事公證申請表》《公證處接談筆錄》《公證案件受理通知單回執》《公證處送達回證》《公證證件審批表》、收費憑證及董某甲、高某乙身份證影印件,戶口本影印件、結婚證影印件、房產證影印件、賈某某身份證影印件等檔案材料,公證時間為2007年9月24日。

公證的委託書內容為:“委託人:董某甲、高某乙,受託人:賈某某。委託事項:委託人系夫妻關係。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區xx東x道三十六號五棟北房一間(房產證號:西城字第XXXX號)是我與妻子高某乙共同財產,現委託賈某某出售上述房產,代收房款等與出售上述房產相關的一切事宜。……”該委託書由“董某甲”及“高某乙”手書姓名,時間為2007年9月24日。

公證書內容為:“茲證明董某甲(男,一九五X年X月X日出生)、高某乙(女,一九五X年X月九日出生)夫婦於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託書》上簽名。”《公證處送達回證》中均顯示有“董某甲”及“高某乙”手書姓名。

法院委託中某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後該中心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鑑定意見),內容為:“檢材第二頁《委託書》、第六頁《委託書》、第八頁《辦理國內民事公證申請表》、第二十三頁《公證處接談筆錄》、第二十四頁《公證案件受理通知單回執》、第二十六頁《公證處送達回證》中共計六處的‘董某甲’簽名均與樣本簽名不是同一人所寫。檢材第二頁《委託書》、第六頁《委託書》、第八頁《辦理國內民事公證申請表》、第二十三頁《公證處接談筆錄》、第二十四頁《公證案件受理通知單回執》、第二十六頁《公證處送達回證》中共計六處的‘高某乙’簽名均與樣本簽名不是同一人所寫。”

簽名為假?北京老人索賠百萬元,公證處稱已盡職盡責,法院判了

中介公司述稱因公司內部情況發生變更,且時間較長,現無法核實並

說明

相關具體事實。

某公證處針對董某甲、高某乙的訴訟請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述稱其於西城法院訴訟中知曉涉案房屋被出售

給蔡

某某的事實至本案起訴前,從未向公證處主張賠償。

法院認為,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證致使公證書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公證機關未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董某甲,高某乙多年來確未放棄對涉案房屋的權利的追索,屬於所有權返還之性質,不存在訴訟時效之限制。現涉案房屋出現再次被出售的事實,董某甲、高某乙相應變更訴請為賠償損失,相應賠償損失訴請的訴訟時效以新事實出現起算,法院對某公證處之時效抗辯不予採信。法院判決:北京市某公證處賠償董某甲、高某乙房屋財產損失60000元。

某公證處堅持沒有過錯,已經按照相關公證規則,盡到了充分的審查、核實的義務。對申請辦理委託公證的當事人要求其提交併稽核了足以證明其身份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房屋產權證等證明檔案,公證員有充足的理由結合自己對當事人與身份證上人像的比對辨別判斷其為身份證持有者本人。公證損害責任糾紛,屬侵權之訴,應適用我國民法典有關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董某甲、高某乙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應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公證機關應當具有與其執業資格相應的審查證明事項和證明資料真偽的能力,對公證當事人身份的稽核系公證行為合法的前提條件。本案中,根據某司法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某公證處所公證的委託書及相關公證檔案中的簽名均非董某甲、高某乙所書寫,即公證的證明材料並不真實,一審法院認定某公證處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並結合其過錯行為、程度等酌定其應賠償董某甲、高某乙房屋財產損失60000元正確。某公證處關於賠償訴求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於法無據,不予採信。

簽名為假?北京老人索賠百萬元,公證處稱已盡職盡責,法院判了

2022年9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某公證處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駁回北京市某公證處的上訴請求;

案件到最後也沒有搞清楚這起離奇的公證委託售房,委託書上的簽名和公證詢問筆錄上的簽名是誰籤的?司法鑑定意見認為,委託書和公證材料上的簽名不是本人的簽名,但是為何公證員會如此粗心大意呢?可能的情況是公證員與房產中介公司人員串通做了假的公證。如果說董某甲夫婦還健在為何當時要公證委託售房,連產權手續辦理都不親自參加?

有一個細節是董某甲的兒子董某某當時去辦理的公證委託手續,但是,董某某已經去世。不排除董某某替父母在委託書和公證材料上簽名的可能。但是,公證是嚴肅的法律事情,沒有本人到場,這樣的簽名也是行不通,只能說明公證員翫忽職守。但,不管怎麼說,公證材料上的簽名不是本人簽字,這個公證處是解釋不清楚的。

董某甲夫婦主張100萬元損失,為何法院判決才6萬元?100萬元是按照起訴時2019年所在地塊的房地產售價計算。2008年所在地塊的房價沒那麼高。雖然,董某甲夫婦不認可曾經公證委託售房,但是當時的房款已經打給了董某甲夫婦。由於無法確定董某甲房屋到底損失多少,法院根據2008年所在區域市場銷售價酌情認定董某甲夫婦房屋被賣的損失為6萬元。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