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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錢就好吃不給錢就不推薦,莫讓“有償探店”打擦邊球“割韭菜”
割球的shan怎麼寫
據《工人日報》近日報道,當下,不少主播進入餐飲探店行業,許多消費者也會透過探店主播的影片推介,“種草”或“避雷”。這種模式一度被部分餐飲商家當作“流量變現”渠道,但由於缺乏規範、主播良莠不齊,也出現虛假推薦、資料造假等情況。部分主播“探店”變“探錢”,給錢就“真好吃”,不給錢就“不推薦”,這也讓商家苦於“被探店”。
探店試吃原本可以實現多贏:主播藉機漲粉,得到流量聚焦,收益更多;商家獲得更多的客流量,生意更好;消費者有了更便捷選擇美食的途徑。可到頭來,探店試吃竟然演變成“有償探店”,受利益驅使,部分主播唯利是圖,打擦邊球“撈錢”“割韭菜”,“探店”淪為名副其實地“探錢”。
一方面,頭部探店主播推廣費萬元起步,不少小餐館吃不消;另一方面,一些主播“看錢說話”的做法,既讓不少商家苦“探店”久矣,也讓消費者難識真偽,頻頻“踩雷”。
更惡劣的是,商家一旦拒絕探店主播,他們就會對餐館各種挑刺,環境不好、服務差、難吃等惡評蜂擁而至。好不容易積攢的口碑,差點毀在了幾個影片上。無奈之下,商家只得花大價錢請“網紅”為店正名。
由此可見,這一利好三方之事,儼然變質變味,主播大賺特賺,商家卻苦不堪言,消費者怨聲載道。笑的是主播,苦的是商家,哭的是消費者,三贏變一贏兩輸。究其根源,入行門檻低,主播良莠不齊,規範缺失,又處於監管真空狀態,探店試吃必然亂象不堪。
說白了,對探店試吃,既要防止商家單純賺吆喝,也要防止主播打擦邊球“割韭菜”,損害商家聲譽,也要避免消費者“踩雷”。
萬變不離其宗。主播雖是新業態,但“有償探店”則屬廣告行為。可以說,這類主播不僅是廣告的釋出者,也是廣告代言人,完全適用於《廣告法》。也就是說,“有償探店”必須遵循《廣告法》,對商家應進行客觀評價,為消費者把關,而不能進行虛假宣傳。否則,如果主播觸犯到廣告法規,相關部門應依法處理。
不過,也應該清楚地認識到,由於法規存在空白,“有償探店”並沒有真正納入法律監管射程。雖然可以借用《廣告法》進行監管和查處,但明顯滯後,滿足不了實際需要。一是探店行為的法律屬性和責任劃分不夠明確,給某些以“撈錢”“割韭菜”為目的的主播或商家提供了打擦邊球的機會;二是探店主觀性很大,一些虛假宣傳、惡意評價等情況監管部門很難認定;三是顧客被影片吸引消費後覺得上當,很難找主播維權。
有網友這樣點評探店試吃,“主播的口味不一定適合我。”這句話意味深長,無疑給探店試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然,也給監管出了道難題。
說到底,任何行業都一樣,只收錢不承擔責任沒道理。主播收了錢做推廣就得明確標註為廣告,不能又賺金子又賺人設,最後吃虧的永遠是消費者和認真做餐飲的商家。當然,存在即合理,不能因為探店試吃出現亂象就一棍子打死,關鍵是,應規範發展。
短期而言,確實可以用標註“廣告”及《廣告法》來規範“有償探店”行為;長遠來看,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機制,對探店行為的法律屬性細化,真正做到監管和查處有根有據,才能以理服人,也才能對探店試吃進行合理規範。而平臺也要肩負起責任,對某些含有虛假違規的探店影片或筆記的賬號進行限流、遮蔽乃至封號處理。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餐飲行業環境方能風清氣正,走上三方共贏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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