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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僱員關係什麼意思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對“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之間的法律關係混淆不清,導致適用法律概念錯誤,造成企業勞動法律風險。
法妞網友諮詢:
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張磊律師解答:
勞動關係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張磊律師補充:
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用人單位有權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規章制度,勞動者有義務遵守;僱傭關係的雙方則不存在隸屬關係,是平等的兩個主體,僅透過訂立合同約束雙方。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並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並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僱傭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於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後,由僱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僱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並不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勞動爭議適用仲裁前置程式,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僱傭關係受民法調整,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併非訴訟的前置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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