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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屍體器官”買賣,不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由 巫山翠雨 發表于 運動2021-11-02
簡介小李非法經營屍體器官買賣,有成年人的屍體、小孩的屍體、老人的屍體,品種非常齊全,後來被人舉報,小李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嗎

盜竊屍骨構成什麼罪

非法經營“屍體器官”買賣,不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小李非法經營屍體器官買賣,有成年人的屍體、小孩的屍體、老人的屍體,品種非常齊全,後來被人舉報,小李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嗎?

答:小李不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可能構成侮辱屍體罪。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顧名思義,物件必須是“人體器官”,而不是“屍體器官”,屍體指人死後所留下的軀體,人已經死亡不能再叫人體,只能叫屍體。所以,小李可能構成侮辱屍體罪。

換一種理解方法,活著的人才有人身權利,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會侵犯人身權利,比如說:活人有“名譽權”,而死人只有“名譽”,無“權利”。

非法經營“屍體器官”買賣,不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相關法條參考: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徵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為行為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對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進行收購人體器官、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納入本罪的範疇。

非法經營“屍體器官”買賣,不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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