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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1屆會議“基於人權的氣候變化治理方法”邊會舉行

由 新華社 發表于 旅遊2022-10-15
簡介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環境法研究所教授奧托·斯比克斯認為,國際上對於環境權作為人權仍然存在不少分歧

聯合國的性質是什麼

新華社天津9月23日電(記者張建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1屆會議“基於人權的氣候變化治理方法”雲上邊會日前在天津舉行。會議由中國人權研究會主辦,南開大學法學院和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共同承辦。十餘位中外專家學者圍繞環境權保障和氣候變化治理進行了深入的交流與研討。

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主任常健認為,中國在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將環境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權,這體現出中國對環境權利的高度重視。近年來,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強環境權保障,各項工作取得了長足進展。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說,新時代下的環境權實現了對傳統環境權概念的繼承與超越,其內涵重在強調人民有權享有優美生態環境,其功能則增加了營造優美生態環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內容。

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學表示,中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環境權,但2018年入憲的生態文明其實內含著環境權的保障。在近幾年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公民的程式性和實體性環境權都得到了日益充分的保障。義大利烏爾比諾大學研究人員李卓倫認為,中國政府十分重視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作用,目前已經建立了“氣候盡責”規範體系。

英國國際和比較法研究所研究員伊萬諾·阿洛尼亞認為,氣候變化訴訟在過去幾十年裡激增,反映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緊迫性,以及一些國家對氣候變化的應對不力。司法將在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並將氣候變化問題轉化為權利話語。

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環境法研究所教授奧托·斯比克斯認為,國際上對於環境權作為人權仍然存在不少分歧。環境權的性質、內容和實現方式等,都是目前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中外專家對於人權視角下的氣候變化治理進行了熱烈討論,提出了新穎獨到的觀點,為實現全球可持續發展、構建地球生命共同體貢獻了新思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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