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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連鎖店,用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還是公司?

由 君恆信和企業管理 發表于 旅遊2022-08-30
簡介但合夥企業在實務中,很少作為實體經濟的組織形式,合夥企業的法律約束較少,也非法人主體,出現問題的時候沒有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保護權益,所以在當下的市場經濟中很難被市場認可,如果我們計劃大規模開設分店,合夥企業雖然不失為一種選擇,但是長遠來看,還

個體能開連鎖店嗎

開連鎖店,用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還是公司?

導 語

最近很多朋友諮詢我們連鎖經營的問題,對於連鎖管理和企業發展,我們能解答的比較少,所以今天的文章,主要從連鎖經營的經營主體模式選擇上聊一聊。

目前我們國家民營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還是比較多元化的,大家比較常見的是公司模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模式(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這些主體憑藉各自的優勢滿足創辦者的不同需求。比如:利用有限責任公司實現融資融人和責任遮蔽,利用合夥企業實現股權激勵和控制權集中,利用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實現稅務籌劃。

但這些主體也同樣有很多不可忽視的缺點,也是我們聊的這個話題的重點之一,正是這些缺點制約著連鎖開分店和分店發展的可能,本來多元化的選擇被逼得只有一條路可走。

一、個體工商戶

如果你的總店是個體工商戶,要計劃開分店,那就對不起了,個體工商戶是不能開設分支機構的,從法律上直接就斷掉了開分店的路。

也有朋友問,那就多開幾個個體工商戶,這個法律上確實沒有明確禁止,但是在實務當中很多地方上是不允許一人開設多家個體工商戶的,即便允許,基於個體工商戶負責人需對個體工商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開那麼多工商戶也不見得是什麼好事。

還有朋友問,那可以由我投資,我的朋友擔任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幫我去註冊,這算上相當不靠譜的想法,個體工商戶的全部財產不屬於個體工商戶而屬於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委託朋友開設個體工商戶,等如把財產拱手送人。

個體工商戶除了這些問題以外,還存在嚴重依附個人的問題,個體工商戶說白了就是一個自然人在市場經濟中的組織體現,如果不是還有家庭個體工商戶的話,完全可以說自然人就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就是那個自然人。這就意味著,個體工商戶不管從法律上還是實務中是無法轉讓的,要轉讓只能按照個人財產來轉讓,很難形成品牌溢價和經營主體溢價。

所以,要計劃開分店的,總店用個體工商戶是一個不太明智的選擇,分店同樣也是!

二、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上規定,是可以開設分支機構的,也可以申領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所以在開分店的資格上是沒有問題的,而且不管法律還是實務,一個人開設多家個人獨資企業都是沒有問題的。

但它還有著很多和個體工商戶一樣的毛病。

首先投資人需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對於分店開設以後的風險管理是一個相當大的考驗,隨著分店數量的增加,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分店的控制和管理會隨之減弱,這就意味著風險也會同時增加,作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人而言,分店不小心闖下的禍全要落到個人頭上,這絕對不是什麼好事兒。

其次,個人獨資企業不能透過分割企業份額用來吸引人才和融資,發展到後期如果需要引入社會資本或者吸引優秀人才,就會受到限制,如再行變更企業模式代價就會特別大。

最後,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一樣,依附個人、相對封閉,無法透過一個社會公允的價值評估體系來評估企業價值,這就意味著如果創業者或者投資人後期要變現,實現起來成本會更多。

但是,個人獨資企業也有他的優勢,和個體工商戶一樣,個獨也是隻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對於餐飲這型別的行業,因為財務瑣碎不好核算,所以很多地方採取核定徵收的方式,個稅繳納也非常少。

綜上,要計劃開分店,個體獨資企業可以作為選擇,它雖然有無限責任、市場化低的劣勢,但是還有稅費低的優點,對於那些風險小、店鋪少、規模小的連鎖專案,個人獨資企業不失為一種不錯的選擇。

三、合夥企業(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合夥企業是這些年比較流行的一種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在法律上更像是好幾個個人獨資企業湊到一起的意思,也能開設分支機構,也是隻繳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累進稅率)。

但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的是它不止一個投資人,可以有不多於五十人的合夥人。在後續發展過程中基於現實要求,我們可以不斷的擴張合夥人的規模來實現合夥的目的。

同時,因為合夥企業還透過區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實現了從法律及合夥協議中確認控制權分割的可能,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能執行合夥事務。

但合夥企業在實務中,很少作為實體經濟的組織形式,合夥企業的法律約束較少,也非法人主體,出現問題的時候沒有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保護權益,所以在當下的市場經濟中很難被市場認可,如果我們計劃大規模開設分店,合夥企業雖然不失為一種選擇,但是長遠來看,還是有些問題的,不說別的,起碼上市就是不可能的,所以更多時候合夥企業的模式還是用在內部組織架構上,比如持股平臺、投資平臺等。

四、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剩下最後一種,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公司。

現在做連鎖較多的餐飲行業等普遍都在採用公司的模式,公司之所以被選擇是基於它的一些常規性優勢。

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是承擔的有限責任,公司出了問題、承擔來債務,但對股東而言,只要出資義務完成,就無需另行承擔責任了;公司的股權可以用來分配,來吸引資金和人才,實現公司發展過程中對人對錢的需求;公司有嚴格繁雜的法律法規約束,常規問題都有法律角度的解決方式,避免常規糾紛推諉扯皮各執一詞;公司還可以透過稅收、智慧財產權等被市場主體以被社會普遍認可的方式核算出價值,用來被估值和轉讓。

在開設分店的角度,公司不僅能夠開設分支機構,還可以作為股東投資子公司,所以,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選擇分支機構即分公司來作為直營分店,同樣還可以透過選擇子公司來實現聯營分店,還可以以授權模式進行加盟分店的操作。

當然,公司也有他的問題,相對較多的稅費成本(起碼比個獨和合夥企業多繳納一項企業所得稅)、管理成本(財稅和人力)等,但這不能掩蓋它的優勢,不論如何,公司還是當下創業優選。

開連鎖店,用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還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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