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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由 京法網事 發表于 旅遊2022-08-26
簡介為此房山法院結合已審結的典型案例進行釋法解析旨在提示從事公共場所、經營場所活動的特殊主體要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進而維護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社會氛圍1洗浴後摔倒受傷顧客自擔四成責任李某是某酒店的會員,一日她到酒店洗浴,走

停車費有封頂嗎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

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

社會公共空間日益擴大

各類經營場所的

休閒娛樂活動引發的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糾紛

也逐漸增多

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

對於這種特殊侵權如何規定的呢?

為此

房山法院結合已審結的典型案例

進行釋法解析

旨在提示

從事公共場所、經營場所活動的特殊主體

要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進而維護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

社會氛圍

1

洗浴後摔倒受傷

顧客自擔四成責任

李某是某酒店的會員,一日她到酒店洗浴,走到酒店大廳時,不料摔倒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檢查治療。

經診斷,李某的傷情為左股骨頸骨折及左肩關節扭傷等。李某自行支付了相關費用。

事後,她與酒店就賠償事宜協商了一個月,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療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1萬餘元。

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李某認為,酒店提供的塑膠拖鞋較小,自己穿著並不合適,在前臺大廳結賬時,因地面有液體,腳底打滑不慎摔倒,當時地上沒有障礙物。

而酒店不認可李某的說法,酒店員工出庭作證,指認李某摔傷時的位置在大廳臺階的附近,挨著飲水機,李某是踩空臺階摔倒,並提交了酒店大廳的照片。李某對證人證言亦不認可。

經詢,酒店未能向法庭提交事發當時大廳的影片錄影。經鑑定,李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法院審理認為,員工與酒店存在利害關係,故對員工的證言不予採納。酒店不能提供事發時大廳的影片等影像資料,事後拍攝的大廳照片展示的大廳狀況不能確認。酒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在酒店大廳摔倒完全基於李某本人的過錯或者李某本人存在主要過錯。

故基於李某在酒店大廳摔倒的事實,結合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出入公共場合時,對自身安全亦有注意義務,應小心謹慎,保護自身安全的常識,酌定酒店對李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酒店賠償李某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療器具費、鑑定費共計12。6萬餘元。

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根據民法典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李某在酒店大廳中摔倒受傷,酒店作為經營者,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酒店稱因與李某就賠償事宜協商超過一個月,超過影片保管期限故無法向法庭提供。依據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據此,法院認定李某的主張成立,酒店需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2

搶購商品摔傷

超市承擔六成責任

2021年11月,趙某在進入超市搶購特價豬肉時在超市感應門處摔倒。

事發後,趙某親屬撥打120將其送醫就診,經診斷為:股骨粗隆間骨折。

因與超市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費共計23萬餘元。

超市認為,趙某是因自身快速奔跑而導致摔倒受傷,並提交了事發當天錄影光碟。

錄影顯示:趙某奔跑進入超市入口感應門處,與感應門發生碰撞摔倒在地,感應門無掉落、墜落現象。超市感應門入口無大量人群,趙某身後僅有一人。

超市稱此處的感應門需要反應時間才能自動開啟,由於趙某奔跑進入,感應門未能及時開啟。

經鑑定,趙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180日,營養期180日。

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法院審理認為,超市作為經營者和管理人,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事發當天超市設有特價促銷的活動,但是未安排專人維護現場秩序,亦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事發時在超市入口設有安全提示標識,故超市對趙某的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對購物環境的觀察及自身安全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故就身體所受損害,趙某亦有過錯。

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超市對趙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趙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超市賠償趙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財產損失費等損失共計13萬餘元。

根據民法典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經營者在基於經營活動而負有責任的領域內,有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以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權益免於危險的安全保障義務。

基於這種義務,經營者應該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採取完善的預防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消費者遭受潛在的可能的侵害。

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本案中,超市為了吸引顧客而組織低價促銷活動,應對促銷活動合理組織安排,對超市配套設施及裝置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採取合理措施並予以提示,以保障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趙某為搶購超市低價促銷商品跑著來到超市入口,超市明知入口的感應門需要反應時間方可開啟,作為經營者,超市應能預見到顧客為了能夠買到搶購商品會快速進入超市,超市入口感應門反應時間不足不能安全開啟會導致危險,超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危險的發生。

案件審理過程中,超市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侵權責任。

3

拴晾衣繩致人損害

公園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

孫某在某村小公園看孩子,因未注意到兩樹之間拴的鐵絲,在追孩子時不慎刮到右頸部摔倒受傷。

事故發生當天,孫某被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踝關節開放性骨折脫位、左頸後神經損傷、右頸部軟組織損傷、右小腿肌間靜脈血栓。

事發後,孫某將栓繩者周某及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及村委會共同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1萬元。

經鑑定,孫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評定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護理期為150日,營養期為90日。

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據瞭解,事發的小公園屬於村裡開放型的免費廣場,管理人為村委會。

周某認為,孫某摔倒的位置離繩子較遠且平行於繩子,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繩子勒到脖子而絆倒,所以孫某摔倒與繩子無關;而且孫某作為成年人,應該有安全意識,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村委會則表示,鐵絲繩子很高,根據孫某的身高不可能碰上鐵絲,孫某倒地的位置離鐵絲很遠。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照片及雙方陳述,可以確認兩樹之間的鋼絲繩存在未繫緊、中間有下垂的情況,而且孫某右頸部受傷的照片可以佐證其所述的因鋼絲繩刮到導致摔倒過程。

周某和村委會雖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孫某所述的摔傷事實予以確認。

綜上,酌情確定周某對孫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孫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村委會在周某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周某賠償孫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6萬餘元;村委會在6萬餘元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如何理解呢?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安全保障義務人只有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前提下,才對被侵權人承擔責任,且該責任與第三人的責任順序不同,並與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失行為程度相符。

同時,該規定與之前《侵權責任法》中第37條的有關規定略有不同,增加了“追償權”的內容。明確安全保障義務人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向第三人追償。第三人作為直接責任人,為其侵權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是自己責任原則的應有之義。

但為防止被侵權人因第三人下落不明或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而得不到充分救濟,以及防止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責任過於嚴苛,侵權責任法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第三人致害情形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但《侵權責任法》第37條未明確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能否向第三人追償,由此便有了“追償肯定論”與“追償否定論”的不同觀點。顯然,民法典的採納了“追償肯定論”的觀點。實際上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樣規定也是對被侵權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利益衡平的結果。

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本案中,周某應當預見到在公共場所的兩樹中間系鐵絲繩可能對他人產生危險,其繫繩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的發生顯然具備判斷和防範能力,孫某在追孩子的過程中摔倒,自身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亦有一定過錯,應對自身所受傷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村委會作為涉案公園的管理者,最可能瞭解公園的實際情況,預見兩樹中間繫繩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有義務阻止他人繫繩及在發現此等危險因素後及時負責清理,但村委會並未及時清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京小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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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身邊發生的公共場所受傷事件,法院作出以下提示:

一是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在從事商業活動時,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要提前預判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位,並採取必要消除安全隱患,要定期檢查和維護相關設施,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相應的裝置、零件,做到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京小槌普法|公共場所受傷怎麼辦?責任分擔來找“典”

二是參與公共活動的參與者,要約束自身行為,遵守公共場所活動的管理規定;要提高安全意識;要重視公共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性,尤其是家長帶兒童在戶外娛樂設施玩耍時,監護人要看護好自己的孩子,儘可能避免危險的發生。

我們每個人都是社會生活的參與者,在享受生活帶來的便利的時候,也應時刻保有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共同維護構建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社會。

法條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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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供稿:房山法院

編輯:王丹鳳 汪希

圖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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