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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圍牆花園”到“互聯互通”

由 經濟觀察報 發表于 運動2022-06-11
簡介互聯互通的兩個問題從比較學術的角度看,在推進網際網路平臺互聯互通的過程中所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互操作”(Inter operability)問題,另一個是“資料的可攜帶”(Data Portability)問題

釘釘如何修改姓名

從“圍牆花園”到“互聯互通”

(圖片來源:圖蟲網)

【超級平臺】

陳永偉/文

不久前,有報道稱,我國網際網路的兩大巨頭——阿里巴巴和騰訊將可能向對方開放生態,與對方的應用實現互聯互通。儘管兩家公司都還沒有公佈將會如何與對方實現互聯互通,但這個訊息本身就已經有了十分重要的意義。

自從2013年阿里巴巴與騰訊之間因在微信中分享淘寶連結問題結怨後,“阿里系”與“騰訊系”這兩大生態之間的相互封殺、相互遮蔽就愈演愈烈。起初,是阿里巴巴和騰訊旗下產品之間彼此封殺,後來,鬥爭很快擴充套件到了兩大生態體系之間。在這種紛爭之下,原本統一的中國網際網路被撕裂成了兩個部分,客觀上造成了不少負面的影響。在這種背景下,如果這次兩大巨頭真的可以握手言和,那麼整個中國網際網路的生態很可能會迎來一個很大的改變。

在多年之後,阿里巴巴和騰訊這兩大冤家之間會摒棄前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雙方對商業利益的考量固然是促成這一變革的一個原因,但與之相比,來自監管層的壓力或許才是更重要的原因。最近一段時間,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都在強化針對網際網路平臺的治理工作,而實現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則是各國在網際網路平臺治理過程中都極為重視的一個問題。歐洲和美國都在新近出臺的法案和檔案中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關注。

那麼,在各國推進網際網路平臺互聯互通的過程中,最為關注的有哪些問題?這些問題對於市場競爭究竟會帶來怎樣的影響?在推進互聯互通的過程中,政府和平臺各自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發揮怎樣的作用?

互聯互通的兩個問題

從比較學術的角度看,在推進網際網路平臺互聯互通的過程中所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互操作”(Inter operability)問題,另一個是“資料的可攜帶”(Data Portability)問題。

(1)互操作

所謂“互操作”,指的是不同軟體應用之間進行相互通訊、協同工作的能力。例如,我們想在微信上用美圖秀秀修改一張剛剛收到的照片,就會涉及微信和美圖秀秀之間的互操作問題。只有這兩個應用之間是允許互操作的,以上的過程才能順利完成。否則,它就需要涉及更多的步驟和更為複雜的流程——比如,要先將照片存到本地,然後再用美圖秀秀開啟。這樣,中間就需要加入一個下載,再重新開啟的過程。

很顯然,“互操作”的目的,是要讓不同的應用之間可以更好地實現互補,從而讓使用者的使用變得更為便捷。根據要求互操作的應用之間的關係,互操作可以分為“垂直的”(vertical)和“水平的”(Horizontal)。

所謂垂直的互操作,指的是處於上下游的應用之間的通訊和協同問題。例如,現在大家關注淘寶和微信之間的互通,其實就是一個垂直的互操作問題。使用者可能先在淘寶中挑選好物品,然後用淘寶啟動微信支付,進而完成支付。在這個過程中,微信和淘寶之間需要相互配合,從而幫助使用者完成一個交易的全過程。這裡,微信和淘寶存在著一種(不典型的)上下游的關係。類似這樣的互操作,就可以被劃入為是垂直的範疇。

所謂水平的互操作,指的則是功能相似、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應用之間的通訊和協同問題。舉例來說,現在騰訊旗下有微信這樣的即時通訊應用,而阿里旗下也有釘釘這樣的通訊應用。如果我們希望用微信和使用釘釘的好友進行通訊,那麼就涉及了水平的互操作問題,因為這兩款應用本身在功能上有著重疊,並且在市場上也存在著一定的競爭關係。

為了保證互操作的實現,應用之間通常需要用一個通用的技術介面(例如API介面)來實現通訊和互動。該介面可以簡化對定義的資料集或功能集的訪問,有時還可以與身份驗證功能相結合,以確保使用者已經同意。當某個應用向第三方提供API時,它就為它們提供了一種從服務中獲取資訊或功能的機制。

(2)資料可攜帶

所謂的“資料可攜帶”,指的是平臺根據使用者的要求,向指定的第三方傳輸和自己相關的資料。我們知道,當用戶使用某個應用時,他就會在這個應用上產生很多資料。有時候,他在使用其他應用時,會希望把這些資料轉移過去。比如,一個淘寶店主同時也在拼多多上賣貨,他就會希望把淘寶上沉澱的各種資料,如各種貨物的銷售數量、好評狀況、使用者反饋等,一同帶到拼多多上面去。這時候,就涉及了資料可攜帶的問題。

當然,當一個使用者使用某個應用後,他可能產生的資料是多種多樣的,至少可以包括如下幾類:一是使用者在應用上留下的身份資訊,比如,他在註冊時留下的姓名、身份證、銀行資訊等;二是使用者行為所產生的資料,比如,我們在微信上留下的聊天記錄,在微博上發表的日誌等。三是基於對使用者行為的觀察所產生的資料,比如,我們在某一應用上的使用時長、點選數量等。四是基於統計分析所產生的資料,比如,現在的平臺都會根據我們在平臺上留下的各種資訊對我們進行使用者畫像,會應用某些統計手段將我們劃入到某一個類別。五是由第三方提供或向第三方購買的一些資料,比如,我們在使用讀書軟體時,需要向出版商購買所需要的書,這些電子書就屬於這一類別的資料。

從直覺上講,在上面的幾類資料中,並不是每一類資料都應該在不同的應用之間攜帶和遷移的。一般來說,大家會認可,第一、二兩類資料應該是可以遷移的,因為這些資料本身就來自於使用者。而第四、五類資料,通常就不會被納入到是可攜帶的範疇。事實上,在正常情況下,也很少有人會在使用乙平臺時,要求甲平臺提供自己的使用者畫像;或者要求在蘋果的iBook上讀自己在亞馬遜上買的電子書。因為在這兩類資料的形成過程中,使用者自身所作出的貢獻是很少的,它們更多是屬於應用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者的智慧財產權。不過,在明顯應該可被攜帶和不可被攜帶的資料之間,還存在著一些模糊地帶。例如,第三類資料究竟應該如何被定性,就可能有爭議,因為這類資料的形成如果沒有使用者或者應用中的任何一方似乎都是不可能的。

在處理資料的可攜帶時,有兩點是最需要關注的。一是應用之間資料格式的一致。如果兩個應用之間資料格式存在著很大差別,那麼它們之間進行資料的傳輸將會是十分困難的。二是資料提供的機制。例如,資料究竟應該是一次性傳輸的,還是用某種方式進行實時同步?在資料進行遷移後,是否要保證使用者的“遺忘權”,從而在原應用中刪除資料?在資料的遷移過程中,怎樣保證資料的安全和使用者的隱私?所有的這些,都是值得十分重視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資料可攜帶和互操作在很多語境下會被視作兩個彼此獨立的問題,但是在很多時候,這兩個問題其實是相互關聯的,共同構成了互聯互通這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比如,在進行資料的跨平臺遷移的過程中,經常涉及兩個平臺之間API介面的相互開放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實現資料的可攜帶是目的,但要保證這個目的的實現,就需要兩個平臺之間實現必要的互操作。

互聯互通的利與弊

毫無疑問,在網際網路的條件下,各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可以帶來很多好處。如果在不同的平臺之間實現了資料的可攜帶和互操作,就可以從很多方面提升效率、增加消費者福利。

先說互操作。如前所述,允許互操作帶來的最顯著的好處,是可以讓平臺之間更好地協作,從而幫助使用者達成自己的目的。沒有一個應用是無所不能的,因此使用者為了達成某個目的,可能需要同時使用幾個不同的應用。如果不允許應用之間、平臺之間的互操作,那麼使用者完成某項任務、達成某專案的所需要投入的成本就會大幅度增加。

當然,除了這個直觀的好處之外,互操作所能帶來的更大好處是其對於競爭的促進。這種作用,需要從互操作的型別區分看。

橫向互操作的作用在於其可以有效破解平臺對於使用者的圈佔。在互操作不被允許時,彼此競爭的平臺為了讓更多的使用者持續留在自己這一邊,可能採用包括技術方法和合同在內的很多手段。這些手段無助於提升使用者感受,但卻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源。從社會福利的角度看,是純浪費的。而在它們彼此實現了互操作後,圈佔的策略就不再有用,這會促使平臺的運營者把更多心思和資源投入到提升平臺的服務、增加平臺的特色上。顯然,這些努力是有利於社會福利的提升的。

而縱向互操作的意義則在於其能夠有效抑制平臺將自己在某一業務上的優勢槓桿傳導到另一業務的可能性,從而有效減少自我優待、歧視等問題的產生。很多平臺的運營者都致力於將自己在某個重要平臺上的優勢擴充套件到其他業務,從而獲取更多利潤。例如,如果它在電商領域獲取了優勢,就會設法將自己的優勢傳遞到支付、運輸等相關的業務上去,從而實現“一條龍”式的賺錢。為了保證這種傳導順利進行,很多平臺在業務之間的互操作上做文章。比如,電商平臺為了保證支付也屬於自己,就乾脆規定只能用自己旗下的支付渠道,只對其提供介面,透過這樣的手段,就可以把對手擋在門外。從促進競爭的角度看,這種做法顯然是弊大於利的。如果少了競爭的壓力,原平臺的創新動力也會減少。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引入了縱向的互操作,就可以有效破解類似的問題。

再說資料的可攜帶。其實,可攜帶這個概念,早在網際網路時代到來前就出現了,而它的積極意義也同樣在那個時候就表現了出來。比如,我們在兩個電話公司之間進行轉網,如果可以在轉網的同時保持原來的電話號碼,那麼就可以在轉網後省去一大批麻煩。類似的好處,在網際網路條件下依然是成立的。比如,如果商戶可以在淘寶和拼多多之間實現資料的攜帶,那麼就可以把淘寶上的使用者匯入到拼多多,這對於商戶來講,也可以省去很多通知的麻煩,從而減少很多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當然,和電信網路不同,在網際網路條件下,使用者資料的可攜帶除了可以方便使用者、提升使用者福利外,還可以讓平臺的工作效率實現很大幅度的提升。對於電信網路而言,多一個使用者的電話號碼、少一個使用者的電話號碼,是無關輕重的。而在網際網路條件下,資料就是平臺爭奪的重要生產要素。當一個使用者攜帶自己的資料到來時,它對於平臺的價值要遠遠高於一個“裸”使用者,因為它不再需要花費時間,對其進行追蹤和畫像,而是可以直接根據資料對其推送相關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變現。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資料是具有很明顯的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的,在資料可攜帶的情況下,消費者本身的資料很容易聚集到一起,其可能產生的價值也當然會比不允許攜帶的情況下大上很多。

除此之外,資料的可攜帶對於促進市場的競爭也會起到一定的作用。有觀點認為,在數字經濟條件下,充足的資料在相當程度上已經成為了在位平臺的一大優勢。在這種情況下,市場上的新企業進入變得十分困難,因為它們在進入時不僅需要突破在位企業用網路外部性構築的壁壘,還需要克服它們的資料優勢。而當資料是可攜帶的時候,和資料相關的進入壁壘就將不復存在,新競爭者的進入自然也就會變得更加容易了。

當然,在強調互聯互通的好處的同時,我們也必須要看到,無論是互操作,還是資料的可攜帶,都會帶來很多相關的問題,並且其中的相當一部分,是不能被忽視的。

先看互操作可能帶來的問題。

首先,互操作可能會成為阻礙創新的一個因素。如果平臺與平臺、應用與應用之間要實現互操作,那麼一個首要的條件就是它們之間需要在介面、操作規範、操作機制上達成一定的統一規範。在這個規範達成後,再要修改就會比較困難。因為除非所有的參與方都達成協議,共同對規範進行更改,否則就會影響互操作的繼續實行。而在網際網路條件下,創新速度是很快的。在現實中,很多應用會在非常短的時間內經歷多重迭代,從而完全顛覆原來的運作模式。而一旦有了互操作性的要求,那麼這些應用在進行創新和變革時就必須同時考慮這些約束,而這就很有可能延緩創新活動的程序。此外,如果某一套規範成為了行業互操作的標準,那麼新企業在進入時就同樣需要遵從這個標準,而這就事實上消除了很多本來可能創新的方向。

其次,互操作的推進也可能增加搭便車的風險,從而減少創新的激勵。在互操作成為一種規範的情況下,一些使用者較少的平臺就會將關注的重點放在如何蹭數量更多的在位平臺的流量上。而與此同時,在位的大平臺如果意識到自己的平臺一旦做大,就會被小平臺搭便車,最終可能“為他人做嫁衣裳”,也會減少自己對平臺的建設動機。很顯然,這是有可能對創新帶來不利影響的。

再次,由於互操作是需要建立一定標準的,而一般來說,原本在市場上佔有更強力量的平臺就會透過制定標準來鞏固自己的地位。舉一個並不算太恰當的例子,現在很多應用都可以直接用微信賬號來登入,這實際上就是這些應用和微信之間實現了某種意義上的互操作,而微信賬號就成了登入這個活動的行業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微信在市場上的地位可能會更加穩固。因為即使使用者不再想使用微信,為了登入其他應用,它也必須保留微信賬號。

再看資料可攜帶性所可能產生的問題。同樣的,它也包括很多方面:

首先,資料的可攜帶可能降低平臺對資料進行投資的積極性。和很多人理解的不同,在實踐中,資料的蒐集和整理是一件投入十分巨大的工作。現在各大平臺之所以都有激勵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資料的蒐集和整理上,是因為它們預期到了資料可以給自己帶來獨有的競爭優勢。而如果資料是可攜帶的,那就意味著所有的這些投入都可能需要和別人分享。如果資料的可攜帶是強制的,那麼分享的物件甚至可能包括自己的競爭對手。考慮到這點,平臺對資料的投入就可能隨之降低。

其次,一些學者指出,資料的可攜帶性還可能引發很多新的濫用行為的產生。例如,邁克·加爾(MichalS。Gal)和丹尼爾·魯賓菲爾德(DanielL。Ru-binfeld)在一篇論文中就指出,資料可攜帶可能會帶來更多的“個性化定價”——也就是我們所熟悉的“殺熟”問題。其邏輯很簡單,個性化定價的基礎就是大量關於使用者的資料。資料越多、越精準,個性化就越準確,平臺對消費者剩餘的攫取就越多。本來,如果資料不可攜帶,那麼只會有少數平臺擁有足夠的資料,能夠對使用者進行有效的“個性化”。而一旦資料變得可攜帶了,那麼很多平臺會瞬間擁有類似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被“個性化定價”傷害的可能也就增加了。

再次,資料的可攜帶也可能加大資料和隱私洩露的風險。這一方面是因為資料在傳輸和使用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洩露;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在資料集中之後,人們可以利用大資料推斷出很多重要資訊。我們知道,資料是具有很大的範圍經濟的。在很多時候,一個平臺積累的資料或許並不能幫助它推斷出使用者的關鍵資訊,但是如果它同時擁有了使用者從其他平臺攜帶過來的資料,那麼它推斷出關鍵資訊的可能性就大幅增加了。從這個意義上講,資料可攜帶在為使用者帶去很多便利的同時,也可能將個人資訊至於更大的風險之中。

還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儘管從理論上講,資料的可攜帶有助於打破壟斷、促進競爭。但事實上,從現有的實證證據來看,這種效應其實並不算明顯。例如,加布裡埃爾·尼古拉斯(GabrielNicholas)和邁克爾·溫伯格(MichaelWeinberg)就在合作的一篇論文中說明了,即使一個平臺複製了臉書的資料,它也不能在和臉書的競爭中勝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大量討論事實上都隱含了一個假設,那就是互操作和資料可攜帶都是在所有參與方共同願意的條件下實施的。而如果相關的互通是基於強制的,那麼這就很大程度上與現有的財產法和競爭法的原則相牴觸。例如,克里斯·瑞麗(ChrisRiely)就在一篇論文中指出,強制的互操作,其實就是強行要求某些平臺開放自己的某些財產,與它本不願進行交易的物件進行交易。在傳統的反壟斷框架下,這隻在這些財產被認定為是“必需設施”(EssentialFacil-ities)才會被實施的。而如互操作的要求是大規模實施的,那麼這個傳統就勢必會受到挑戰。

互聯互通如何推進

互聯互通應該是有界限、有步驟的,而不是一鍋端、一刀切的。而在實現互聯互通的過程中,政府和平臺都應該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從而儘可能趨利避害,讓互聯互通變得更有效率。

在我個人看來,政府最應該扮演的角色應該是一個“協調者”和“助推者”。如前所述,如果強制要求平臺之間進行互通,那麼不僅可能引發某些意想不到的負面後果,還可能與一些現有的法律原則相牴觸。因此,相比於強制,政府在推進互聯互通的過程中,可能更適合採用一種因勢利導的方式。而對於互聯互通的物件,也不應該一口氣選得過於寬泛。或許從某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守門人”地位的平臺入手,逐步進行推進將會是更為可取的選擇。

事實上,在現實中,很多平臺之間不願意互聯互通,並不是因為合作不會帶來好處,而是因為陷入了一種“囚徒困境”。還是以阿里巴巴和騰訊為例,事實上這兩家如果可以相互開放,那麼可能創造出的“蛋糕”是很大的,兩家都可能從中獲得更多好處。但是如果兩家企業沒有站在整體的角度看問題,而只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那麼相互不開放就可能是各自的最優選擇。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可以做好兩個企業的工作,讓它們都認識到合作的好處,並作為第三方對私自背棄合作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那麼這兩個企業之間就有可能打破“囚徒困境”,透過互聯互通實現更好的合作。

除此之外,在平臺的互聯互透過程中,如何協調標準、制定機制,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把這些問題完全交給企業,讓它們完全透過談判和討價還價來解決,那麼這個過程可能是十分漫長的,由此產生的成本也會很高。而如果政府可以在這個過程中進行適當的助推,那麼就可以讓這些成本大為減少。

而對於企業來講,在推進互聯互通的過程中,它們最需要做的,就是要轉變自己的觀念。從企業的角度看,面對競爭對手的進逼,最為直觀的反應就是築起高高的壁壘,把自己保護起來。現在網際網路領域中以鄰為壑的慣例,大多是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之下形成的。而如果互聯互通成為了一種大勢,那麼它們就必須摒棄這種傳統的競爭觀念,轉而把競爭的重心放在如何創新、如何將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作出特色上去。唯有如此,它們才可能在推進整個網際網路平臺互聯互通的同時,保住自己的競爭優勢。

總而言之,從“圍牆花園”走向“互聯互通”將可能是整個網際網路世界重大變局的開始。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都應該各盡所能,幫助推進這個過程。不過,在推進的過程中,也要實事求是、循序漸進,切不可盲目求快求全,否則就可能欲速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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