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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未經法定程式選定,補償決定合法嗎?

由 瀛臺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旅遊2023-02-07
簡介xx區相關部門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並於2019年3月11日作出《關於對羅x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書》,且予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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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7年8月14日,自貢市xx區相關部門釋出關於新華印刷廠地塊棚戶區改造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公告。羅x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xx區相關部門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並於2019年3月11

日作出《關於對羅

x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書》,且予以送達。涉案房屋位於

xx區中心區域,人口密度和人流量大,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商業氣息濃厚,且羅x長期在此經營餐飲業。由於徵收補償決定未能依法、客觀、合理地作出,補償顯示公平,嚴重損害羅x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xx區相關部門作出的《關於對羅x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書》。

庭審中,xx區相關部門辯稱,答辯人依法作出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方案;依法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依法作出評估報告;作出的上述徵收補償決定屬合法。後經法院審理,依法作出判決,確認自貢市xx區相關部門作出的《關於對羅x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書》違法。

評估機構未經法定程式選定,補償決定合法嗎?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本案中,xx區相關部門具有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涉案房屋徵收是經批准進行的專案。xx區相關部門啟動涉案房屋徵收程式,依法對徵收決定及補償方案進行公告,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補償的根據。在簽約期限屆滿後,xx區相關部門與羅x未能達成補償協議。xx區相關部門根據徵收補償方案及對羅x房屋的分戶評估結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羅x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xx區相關部門在房屋徵收選定評估機構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徵收補償條例及《四川省國有土地上徵收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鑑於涉案專案涉及舊城區改建、檀木林幼兒園改擴建及相關道路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故對徵收補償決定確認違法,但不宜撤銷。

評估機構未經法定程式選定,補償決定合法嗎?

【瀛臺律師提醒】

選定評估機構應與被徵收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在某些城市,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式流於形式主義,都是由房屋徵收部門選定。因此,被徵收人完全沒有參與評估機構的選定,故選定評估機構的程式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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