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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約錄 | 華工禁令(上):三百年海禁裡的黃面板“苦力”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運動2022-05-21
簡介就在《准許各國招工出洋照會》做出的同年,清帝國分別與英國、法國簽訂了《北京條約》,正式以朝廷的名義取消了華工出洋的禁令,由此正式開啟了晚清華工出洋的血色浪潮

舶能組上什麼詞語

文 | 江隱龍

作為世界上容納度最高的語言之一,英語中向來不乏源於法語、德語甚至希臘語的舶來詞。語言史背後是文化史,文化史背後是民族史,每當一種語言多一個舶來詞,勢必都會牽扯出兩個甚至多個民族的交融與碰撞——語種的“血緣”越遠、彼此滲入的舶來詞越難以歸化,民族之間的歷史也往往越慘烈。

而“Coolie(苦力)”一詞,無疑便是這種慘烈歷史的代表。除了“Coolie”之外,苦力在英文中有多種拼寫方式: Cooly、Kuli、Quli、Koelie……雖然這一單詞因為其林林總總的拼寫方式而漫漶了起源,但其含義卻有著清晰的指向性,那便是以勞動來維持生活的廉價勞動力。“Coolie”很可能來自於漢語,就算拋開極其雷同的讀音不談,同一時代英語中也的確爆發式的出現了一批漢語的舶來詞,如Kowtow(磕頭)、Yamun(衙門)、Wonton(雲吞)等。不過也有學者提出“Coolie”最早是德國博物學家恩格爾貝特·坎普弗爾用於形容日本碼頭工人的,而這位博物學家在抵達日本之前只去過波斯及印度而非中國。無論是那種說法,“Coolie”一詞所代表的廉價勞動力都具有強烈的時間與地域屬性:大航海時代之後逐漸被殖民、半殖民化的遠東。

而中國人——或者說是清帝國的子民,無疑佔據了苦力中的最大多數。在中國歷史的語境上,它還有一個相對正式也相對中性的名稱:Chinese Workers(華工)。畢竟,苦力一詞難以登上大雅之堂,無論是清帝國,還是與強行與清帝國簽訂條約的列強均不願意將苦力一詞不加修飾地寫在條文之中,正如在條約中,鴉片不會是“鴉片”而是“洋藥”一樣。

不過華工卻不是一開始便如苦力一樣帶有貶義色彩的。在鴉片戰爭爆發之前,華工不僅代表了先進的技術、雄厚的實力以及高素質的人口,而且還真的在東南亞一帶叱吒風雲,甚至建立了自己的國家。這個國家的事蹟曾在梁啟超所著的《中國殖民八大偉人傳》中被濃墨重彩地提及,在此且先按下不表;因為早在華工佔據歷史主流之前,從日本海到印度洋的廣闊海域間還存在著另一強大的華人群體,那便是華人海盜集團。

如果說苦力的發展史要從華工身上尋找源頭,那華工嬗變史便必須要從華人海盜史開始講起。明清時代,除了多次海禁之外,對外貿易盡數為“欽定貿易”模式,其利潤也完全由朝廷支配。但是,中國物產在海外需求量極大,尤其是絲綢、茶葉、火藥等物利潤極高,於是明清帝國東南沿海一帶走私盛行。朝廷壓制取締益緊,走私商人便自行武裝橫行海上,成為海盜。走私產生巨大的收益給予了這些海盜強有力的經濟支撐,於是一些海盜得以屯殖一方甚至建國稱王。當時的中國代表著世界上最為先進的生產力,這一批批華人海盜所譜寫的海上史詩,足以與維京海盜或是加勒比海盜相媲美。

嘉靖年間(1522年至1566年),盤踞在東亞及東南亞地區的華人海盜漸漸分成徽州幫與福建幫,並最終被號稱“五峰旗主”的汪直所統一。在汪直統治的全盛時期,整個東亞、東南亞海域的商船不懸掛“五峰旗”幾乎不敢行駛——如果嘉靖帝是中華文化圈的大陸皇帝,那汪直便堪稱海洋皇帝,甚至於日後成為明朝大患的“倭寇”,也多為汪直所率領的華人海盜,反倒是日本人佔了少數。

明清易代之時,華人海盜勢力逐漸衰落,相反東南沿海地區商業性的移民則逐漸增多,這其中客家人移民之風尤甚。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羅芳伯率領百餘客家人移民至加里曼丹島,不久便發展出了繁榮的殖民區。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羅芳伯取其與同族陳蘭伯之名建立蘭芳公司,次年建立蘭芳共和國——這便是《中國殖民八大偉人傳》中提到的那個華人殖民共和國。

18世紀的華人以“殖民者”的身姿進入東南亞並不奇怪。雖然清朝中期已經漸顯疲態,但清帝國依然是世界上最強大的帝國,在整個中華文化圈更具有著不可撼動的統治力。那時的華人如同古代日本的渡來人一般給落後的東南亞帶來了先進文明的火種,華工一詞自然也流露出濃濃的自豪感。那時稱雄於東南亞的華人自然不會想到,僅僅一個世紀之後“華工”會與“苦力”二字混同,併成為“奴隸”富有東方特色的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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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信片中的清朝苦力

海禁國策:新時代來臨之前的華人殖民史

明朝與清朝前期,華人的確在東南亞地區叱吒風雲,但這在安土重遷的中國人中畢竟不是主流。在傳統的宗藩體系下,遠離中原的東南亞介乎於外藩與化外之地之間,以至於出現了乾隆十八年(1753年)蘇祿國向清廷上《請奉納版圖表文》請求併入中國版圖而遭到乾隆帝拒絕的歷史事件。一國之君尚且如此,其臣民輕視海外之心便可想而知了。

華人在海外的“開疆拓土”並未改變明朝清朝前期海禁政策的大趨勢,如果不是歐美列強強行以戰爭打開了清帝國的海防,或許這個“天朝上國”的海外貿易會永遠停留在廣州十三行統治的時代。

陳仁錫所輯《皇明世法錄》的卷七十五中詳載,凡大明子民未經許可不得前往外洋各地;運貨物出洋者將予以嚴懲;若走私牲畜鐵器于軍事用途、或運銅錢絲棉等物“接濟外洋”者更要處以一百重杖……與此同時,有明一朝對於負責海禁之官員的立法也極為嚴苛,甚至禁止民間建造三桅以上的大型船隻,由此也能瞭解華人海盜以及蘭芳共和國的出現在中國歷史上是多麼小機率的事件了。

興起於關外的清朝對海禁之事基本延續了明朝的律法,並有所增益。順治十三年(1658年),尚未在中原立穩腳跟的順治帝迅速下了一道海禁詔令:“凡有商民船隻私自下海或盜寇通盜者,斬。貨物充公,家產給奸告之人。該管文武官不能查獲,俱革職從重治罪。”這道禁令看似針對於民間的走私活動,其實也是時局使然:當時南明小朝廷尚未完全滅亡,反清復明的勢力以東南沿海為最盛,故在清廷眼中海禁是關乎國家存亡的大政方針,萬萬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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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祿國方位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廷收復臺灣後立刻嚴禁閩粵二省人移民,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更進一步下旨“凡出洋久留者,該督行文外國,將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斬”。雍正、乾隆年間,清廷或下令不允許這些“出洋久留者”回國,或直接將其視為“無賴流氓之民”,這一系列冷酷政策發展至極便是“紅溪之役”。

乾隆五年(1740年),荷蘭人於雅加達大肆屠殺華人,上萬名華人在此役中罹難是為“紅溪之役”。面對此慘案,時任兩廣總督的慶復居然如此上奏:“此類僑商乃違旨不聽召回甘心久住之輩,在天朝本應正法,其在外生事被害,孽由自取。”朝廷視海外華人如棄子,海外華人又如何將大清視為母國?

在如此嚴苛的律令下,海外移民本應逐漸減少,為何在海禁最為嚴厲的乾隆時期卻偏偏能出現包括蘭芳共和國在內的一大批海外華人組織?因為朝廷律法在求生本能面前,從來都不是贏家。清朝前期,東南沿海地區屢遭戰事,又兼天災,百姓生計問題尚不能解決,自然甘於冒險至移民海外以解決溫飽問題。對於東南亞地區來說,華人及華工能夠帶來先進的文明技術,故同樣受到當地人的歡迎。隨著歲月的流逝,移民於海外的華人積少成多,並漸漸在東南亞的政界商界佔據了優勢地位——如果不是鴉片戰爭之後世界局勢逆轉,東南亞在百年經營之後完全可能演變成另一個“小中華”,甚至可以在海外與清廷分庭抗禮。

然而東西方的碰撞終究還是來了,“紅溪之役”只是這一歷史碰撞微不足道的開場白而已。大航海時代將世界邊成一體,以荷蘭人為先驅的西方文明終於對遠東地區祭起了屠刀。如果此時清帝國可以與海外華人合眾一心,東西方的終極戰爭未必便會在幾十年之後呈一邊倒的態勢。可惜在清廷眼中,這些“棄子”的價值甚至還不如荷蘭商人,於是在西方殖民者與清廷的雙重絞殺下,中國古代的海外移民終於消融於即將到來的血色時代。

也正是由此開始,“華工”一詞風光不在,跟隨著沉淪的清帝國漸漸成為苦力的同義詞。可悲,可嘆,當清帝國強大時,移民於海外的華人從未借到祖國的光;當清帝國衰亡時,這些華人卻要共同揹負祖國遭受的苦難。只是,歷史不會給人留下太多喟嘆的機會,新的時代開始了,曾經不被清遷認可的華工,終於出現在了清帝國正式的法律檔案上。這一份檔案,便是1860年簽訂的《外國招工章程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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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接待英國使團

北京條約:打破華工出洋禁令的潘多拉魔盒

後世歷史學家在審視晚清開華工出洋之禁時,大多以中英、中法《北京條約》為肇始。這兩份《北京條約》均簽訂於咸豐十年(1860年)十月,其實在幾個月前,時任兩廣總督的勞崇光便已經出具了一份《准許各國招工出洋照會》,同意歐美列強在廣州城內外設公所招華工出洋,一個月後,又將招工地區拓展到了潮州。在潮州釋出告示時,勞崇光也說明了開放招工的緣由:

“惟本部堂所屬潮州府汕頭媽嶼一帶地方,查得內地拐匪甚多,誘騙良民,私行販賣。亦有外國船隻,接受被拐華民,私運出洋之事。潮州現已經開港貿易,所有稅餉,已派稅務司在彼幫同辦理……”

不難看出,勞崇光開放招工並非源於對海外貿易的肯定與支援,而是面對“內地拐匪甚多,誘騙良民,私行販賣”現象的無奈之舉。既然無力制止私招華工,那便不如將其合法化並透過律法加以限制。曾經居於宗藩體系金字塔頂端的天朝,曾經寧可放棄海外華工也不願意開放海禁的清帝國,曾經雄踞整個西太平洋海域的華人海盜,在勞崇光做出這一份照會之時都已經成過眼雲煙——自道光二十年(1840年)以來,中華文明的衰落已經不可避免,而“華工”一詞也勢必在這一衰落的程序中被推向人類食物鏈的最底層。

大航海與工業革命極大刺激了歐美列強對於工農業勞動力的需求,然而自1833年大英帝國解放了其領土中大部分黑奴以來,奴隸制在世界範圍內的消亡使得歐美列強能夠支配的勞動力越來越少,於是其眼光自然而然投射到了人口稠密而又落後遲鈍的東方。早在嘉慶十五年(1810年),葡萄牙人便曾強擄了一百名清朝茶工至巴西做奴工,相似的事件在鴉片戰爭爆發前已不算罕見。然而,強擄華工畢竟是海盜行徑,一方面每次行動均需頂著違法甚至與清帝國開戰的壓力,另一方面僅依靠強擄也遠遠不能滿足列強對勞動力的需求,於是列強均期望清帝國能從法律層面開放華工出洋的禁令,以實現其招工的合法化與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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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條約》簽訂現場有需求便有市場。一方面是列強對廉價勞動力的巨大剛需,另一方面大量生活貧苦的華人也的確希望通過出洋打工求得生存,於是在雙向需求的動作下,出現了勞崇光所言“內有拐匪誘騙、外有洋船私運”的殘酷現實。

其實在勞崇光所處的時代,華工出洋現象雖然仍然為大清律法所禁止,但其規模已非嘉慶年間可比,而且多披上了“契約”的外衣。拐匪與洋商先以半強迫半欺騙的方式令華工簽下契約,一經出洋之後這些華工便會遭受到不亞於奴隸的壓榨。更為可悲的是,這裡的“拐匪”其實包括一些清朝的地方大臣,比如勞崇光的前任兩廣總督柏貴早在咸豐九年(1859年)便私自賦予了英國招工公所招收華工的權利。同年,柏貴病逝於廣州,勞崇光隨即繼任,並於翌年最終以透過照會的形式認可了列強招工的合法性——這個照會,是做也得做,不做也得做。

就在《准許各國招工出洋照會》做出的同年,清帝國分別與英國、法國簽訂了《北京條約》,正式以朝廷的名義取消了華工出洋的禁令,由此正式開啟了晚清華工出洋的血色浪潮。這兩份《北京條約》的相應條款如下:

中英《北京條約》第五款:“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中法《北京條約》第九款:“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法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家眷,一併赴通商各口,下法國船隻,毫憑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法欽差大臣查照各口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兩份條約,兩個條款,除國名外居然一字不差。可嘆的是,條款中的“戊午年定約”所分別指向的兩份檔案也有著相同的名字,那便是咸豐八年(1858年)清帝國被迫簽訂的《通商章程善後條約:海關稅則》;而簽訂條約的另一方,同樣是英國與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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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船”上的華工

招工章程:清帝國對留洋華工態度的轉變

如果說《南京條約》敲響了清帝國的喪鐘,那《北京條約》則奏響了華工悲慘命運的哀樂。華工出洋的生活顯然與條款中的“情甘出口”相左:這些名義上“自願”的華工大多是來自清朝沿海省份的窮鄉僻壤,在招工公所的強迫欺騙下,領著一筆預付薪酬踏上了海外。他們不知道,曾經的帆船早已變成了蒸汽輪船,這意味著海外中的“海”也不再是那些散落在大清帝國東南邊界的小型水域——他們中的很多人會橫跨整個太平洋來到拉丁美洲,而這其中又會有很多人在高強度的工作下客死異鄉。

因為這些華工均有契約在身,故被稱為契約勞工(Contract Laborers)。與此相伴而生的還有一些歷史名詞:苦力貿易(Coolie Trade)、負債勞工(Credit laborers)和豬仔貿易(Gigs Trade)。透過“豬仔”這一侮辱性極強的詞語可以看出,華工雖然是契約勞工,不是奴隸卻也近似奴隸。當然,與奴隸市場無異的“豬仔”客館早在《北京條約》簽訂之前便已遍及東南亞,尤以新加坡、檳城為中心——“賣豬仔”一詞早在道光七年(1827年)便被出現在了張心泰所著是《粵遊小志》一書中,這一年,甚至比鴉片戰爭還早了整整十三年。

如果僅以華工的視角來審視這段歷史,可能並不容易瞭解為什麼柏貴與勞崇光前後兩任兩廣總督會推進華工出洋的合法化;但從更為宏觀的角度來看,整個歷史線條便豁然開朗:柏貴於咸豐七年(1857年)升任兩廣總督,勞崇光1859年升任兩廣總督,這正是第二次鴉片戰爭爆發的期間,而《北京條約》也正是這場戰爭帶來的結果之一。

奇約錄 | 華工禁令(上):三百年海禁裡的黃面板“苦力”

“賣豬仔”市場如果說《北京條約》首次破除了華工出洋的禁令,那同治五年(1866年)清廷與英國、法國簽訂的《續定招工章程條約》便進一步以法律形式完善了關於華工出洋事務的具體細節。與《北京條約》中的喪權辱國不同,這一條約反而是對出洋華工的人道主義保護,如第十款規定“一日之內作工不過四時六刻……不準強其工作過時”;第十九款規定“運載客民之船……預備伙食、保其整潔,俱有定例”;第二十二款規定“夫婦不能分派兩處作工,幼兒不及十五歲不準令其離父母”等,其規定甚至比華工在國內務工所受的待遇為優。

如果能嚴格執行,那《續定招工章程條約》便能在相當程度上保障華工“契約勞工”的身份,使其不會淪為事實上的奴隸。清廷與英法兩國簽訂此條約後,同時照會歐美列強,宣告若不符合《續定招工章程條約》22條規定則不許再招工,這其中也飽含著羸弱的清帝國在外交方面的努力。

對比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清廷對海外華人的不聞不問,這一努力態度的轉化實在是殊為不易。事實上,在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期美國便曾建議清廷派遣領事駐紮美國以保護其留美華人,當時代表清廷談判的直隸總督譚廷襄竟如此回答:

“我大皇帝統御子民數萬萬,區區流徙海外之地的流浪之人,何足異哉!大皇帝之財寶富盈天下,區區流徙海外遠離其家國的流民之財富,有何足惜!”

譚廷襄所代表的依然是清廷對待留洋華工的傳統態度,不過很快,當清廷正式簽訂《北京條約》之後,如譚廷襄這樣計程車大夫階層也不得不正視華工這一臺面上的問題了。在譚廷襄說出這一番“豪言壯語”的七年之後,《續定招工章程條約》出臺,這也意味清帝國終於在其“統御子民數萬萬”“財寶富盈天下”的迷夢中走出了一步,開始用心審視天朝上國此時的處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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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直隸總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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