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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期取得收入,欠稅後滯納金怎麼辦?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運動2022-04-15
簡介很快,主管稅務機關向法院回函分析指出,破產管理人在W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出租該公司廠房,取得租金,應當視為破產管理人為了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破產程式持續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其產生的稅收及滯納金等相關費用應視為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管理、變價

欠稅款的滯納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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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在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的一樁破產案件引出一個涉稅新問題: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出租廠房,所得租金收入未申報納稅,除了補繳稅款,還要不要補繳滯納金?稅企產生了爭議,不過透過法院溝通,爭議後來得到化解。

破產清算期取得收入,欠稅後滯納金怎麼辦?

CFP 圖

近日,在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人民法院的主動溝通下,稅務機關及時掌握了一個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出現涉稅交易但未申報的情況。接下來,稅企之間就稅款滯納金產生了爭議,不過經過溝通交流,分歧最終彌合。

一個非正常戶被裁定破產

2015年的一天,溫州W膠原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W公司)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稱其因經營不善已經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只能申請破產。

同年9月14日,蒼南縣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W公司的破產申請,並指定由B機構作為破產管理人,具體負責W公司的破產清算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W公司在提出破產申請前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已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該公司此時不存在欠稅情況。

2017年5月25日,法院經過法定程式確定W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裁定該公司破產。

由於先前已經被認定為非正常戶,W公司在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未進行納稅申報。

法院告知稅務部門重要訊息

2019年5月14日,負責W公司破產清算事宜的破產管理人B機構突然向法院報告:W公司在清算期間總共收到了465。84萬元廠房租金收入。

原來,為了給破產債權人爭取利益,在W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破產管理人B機構將W公司的廠房對外出租,收取租金。在這一過程中,B機構並沒有就此項收入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由於這項收入要參與到破產清算分配當中,B機構如實向法院做了彙報。

考慮到這項收入可能需要繳納稅費,法院很快將這個資訊傳遞給了W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管法等規定,經過仔細核算,確定W公司應當就出租廠房取得的租金收入補繳稅費67。44萬元、稅款滯納金20餘萬元。此後,主管稅務機關將這一處理意見反饋給了法院。

企業對繳稅款滯納金有異議

法院迅速將這一資訊轉告給了破產管理人B機構。

得知此訊息,B機構向法院表示,按照規定,企業取得租金收入是需要納稅申報,只是由於工作忙疏忽了,會盡快補繳的,但有關因逾期繳納稅款而產生的滯納金則不應該補繳。

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12〕9號)規定:

“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對於破產案件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等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前產生的稅款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而之後產生的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法院不予支援。

綜合上述規定,B機構認為,有關廠房租金收入的稅款滯納金是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產生的,依照規定不屬於企業破產債權,因而應當免於繳納。

不久,B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核銷有關稅款滯納金”的申請,同時提供了相應的依據。

稅務部門的解釋被企業接納

收到B機構的申請後,人民法院向W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函問詢。

很快,主管稅務機關向法院回函分析指出,破產管理人在W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出租該公司廠房,取得租金,應當視為破產管理人為了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破產程式持續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其產生的稅收及滯納金等相關費用應視為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也就是說,本案例中的逾期未繳納稅款,應當視為破產企業經營產生的破產費用,而非破產債權。

而按照稅收徵管法的立法精神,稅款滯納金在徵繳時視同稅款管理。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第三要點第三項有關依法加收滯納金的條款規定:

“對2001年5月1日新修訂的徵管法實施後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據此,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補繳有關租金收入的稅款滯納金,這些款項不能予以核銷。

法院向破產管理人B機構傳遞了稅務部門的意見。B機構研究有關規定後,向法院表示認同稅務部門的意見,撤回了核銷稅款滯納金的申請。

不久,企業補繳了有關租金收入涉及的稅款和滯納金。

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和提醒

國家稅務總局衢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公職律師楊洋在此案討論過程中曾被諮詢過意見。她認為,本案例中,爭議焦點在於W公司逾期繳納稅款的債權性質認定上。破產管理人B認為,有關逾期未繳納的稅款不屬於普通破產債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可以豁免。而稅務機關認為這項稅款是企業破產費用,其產生的滯納金應一併認同為破產費用,需優先於其他債權進行償還。可見,明確這項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債權性質,是判斷有關爭議的關鍵。

根據破產費用的釋義,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式中,破產管理人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

在本案例中,破產管理人出租廠房的行為發生在企業破產程式啟動之後,屬於為破產債權人爭取利益的商業行為,租金收入涉及的稅款是此項商業行為必須支付的費用。因此,這項稅款應認定為破產費用,而非普通破產債權,所產生的滯納金應當一同作為破產費用繳納,不能予以核銷。

楊洋表示,在實踐中,不少破產管理人由於並非專業財會人員,在清算過程中未能按照規定及時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建議破產管理人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與稅務機關保持聯絡,多詢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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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破產清算期取得收入,欠稅後滯納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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