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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的“全德”標準:仁、義
遵守規則是什麼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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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部分節選自《中國哲學簡史》
馮友蘭 著
壹
研東西,究古今
義是事之
“
宜
”
,即
“
應該
”
。它是絕對的命令。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有一定的應該做的事,必須為做而做,因為做這些事在道德上是對的。
如果做這些事只出於非道德的考慮,即使做了應該做的事,這種行為也不是義的行為。
用一個常常受孔子和後來儒家的人蔑視的詞來說,那就是為
“
利
”
。
在儒家思想中,義與利是直接對立的。
孔子本人就說過:
“
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
。
”(
《論語
·
里仁》
)
在這裡已經有了後來儒家的人所說的
“
義利之辨
”
,他們認為義利之辨在道德學說中是極其重要的。
貳
義的觀念是形式的觀念,仁的觀念就具體多了。人在社會中的義務,其形式的本質就是它們的
“
應該
”
,因為這些義務都是他應該做的事。
但是這些義務的具體的本質則是
“
愛人
”
,就是
“
仁
”
。
父行父道愛其子,子行子道愛其父。
有個學生問什麼是仁,孔子說:
“
愛人
”(
《論話
·
顏淵》
)
。
研東西,究古今
研東西,究古今
所以在《論語》中可以看出,有時候孔子用
“
仁
”
字不光是指某一種特殊德性,而且是指一切德性的總和。
所以
“
仁人
”
一詞與全德之人同義。
在這種情況下。
“
仁
”
可以譯為
perfectvirtue(
全德
)
。
孔子曰:“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仁義成為了中國人的“全德”標準。
應該說建立了一種社會準則。
但是這種義、利的對立,重義輕利讓我們的商人很難有更高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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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規則而談“仁義
”
是否合理?
我們發現規則可以要求大家談道德,仁義應該是要求自己的,可能未必我們能有資格要求別人,問題就出現在用道德仁義要求別人,自己甚至不談規則,虛偽就降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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