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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鋼前董事長孫利軍一審獲刑13年 妻子大姨姐均領刑罰

由 新浪財經 發表于 運動2022-03-23
簡介孫利軍本人供述及紀紅玲、紀美玲等人的證言等言詞證據確實存在前後明顯反覆,但上述證人證言的前期供述亦存在明顯不合常理部分,如紀美玲、紀聰玲前期證言均證實雙龍花苑10樓是紀美玲於2013年購買,後期借給紀聰玲居住,但二人作為房屋所有人和實際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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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通鋼前董事長孫利軍一審獲刑13年 妻子、大姨姐均領刑罰

等深線記者 封莉

2018年5月,通化市監委在調查原通鋼股份副經理(副總經理)李仁祥涉嫌職務犯罪的過程中,李仁祥供認了向孫利軍行賄的行為。孫於5月28日因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通化市監委留置。2019年11月5日,孫案由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方指控,孫利軍犯受賄罪。2006年至2018年間,孫利軍在任通鋼公司副經理、經理、董事長、通鋼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美元、黃金、手錶等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摺合人民幣1011萬餘元;孫利軍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造成國有資產損失3718餘萬元;孫利軍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截至到案發時,孫利軍共有家庭財產合計價值3281萬元。其中能說明來源的家庭合法財產合計945萬餘元,受賄犯罪所得1011萬餘元,尚有1324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其中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名一審判決不能成立。

孫利軍當庭提出,受賄罪,除李仁祥這筆之外,是其主動坦白自首式向辦案人員交待的。李這筆不存在,是照搬李的筆錄過來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由於其工作原因,對家庭財產情況不瞭解,可能有其親屬的合法財產或者還有其妻的私房錢。

2019年12月一審判決,孫利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50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並追繳孫利軍違法所得財物共計2329萬餘元,上繳國庫(已主動退繳)。扣押在案的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本報記者獲悉,孫利軍妻紀紅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紀紅玲的三個姐姐紀美玲、紀聰玲、紀豔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中,紀美玲、紀聰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紀豔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8萬元。

春節前,孫利軍辯護人大成律師所律師趙運恆、王珺向二審法院遞交了律師委託手續和申請開庭審理等手續。

李仁祥賄賂疑雲

受賄罪指控金額1011萬餘元,共40筆指控事項。

檢方指控,2008年初至2018年間,被告孫利軍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公司員工李仁祥等8人財物,摺合84。75萬餘元,為上述人員崗位調整、職務晉升、免受責任追究等方面提供幫助。其中於2011年初收受原通鋼股份副經理李仁祥因財務管理出現問題,為免受責任追究而給予的現金10萬元;於2011年六七月份收受李仁祥為謀求崗位調整而給予的現金20萬元。還收受下屬張某慧10萬元;趙某惠2000美元;莊某波5萬元;何某輝15萬元;劉某一1。5萬元;馬某潔7萬元;賈某15萬元。

檢方還指控,2006年至2018年間,孫利軍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與通鋼有業務往來的多家企業和相關負責人人民幣、美元、澳元、手錶、黃金等財物,共摺合926。74萬餘元,為相關企業在與通鋼供貨、回款等業務方面提供幫助。共32筆。

孫利軍當庭提出,其從沒有收受李仁祥賄賂,該筆事實不存在,對其他受賄事實沒有異議。

李仁祥,原通鋼股份主管財務的副經理 。 2010年7月首鋼重組通鋼集團,9月末首鋼委派到通鋼兩位領導,一是通鋼股份董事長兼集團副董事長王濤,一是總會計師聶某峰。首鋼工作組對通鋼進行調研,李仁祥被免除職務,委派到通化金剛冶金渣綜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化金剛)任經理,通化金剛2013年10月至今一直處於停產狀態。

2018年5月,通化市監委在調查李仁祥涉嫌職務犯罪的過程中,李仁祥供認了向孫利軍行賄的行為。孫遂被通化市監委留置。

孫利軍在庭上說,對於受賄罪,除李仁祥這筆之外,其他39筆均沒有異議,是其主動坦白自首式向辦案人員交待的。“李仁祥這筆30萬,本身不存在,我與李共過事,但從來沒有任何經濟往來。”

孫利軍稱,在監委留置50天之後,才出現筆錄涉及李仁祥。在這之前,除李仁祥這筆之外,全交代了。“為什麼後來增加了李仁祥這筆,是因為辦案人員拿了份李仁祥的筆錄給我看。7月17日,讓我交代李仁祥的事,我堅持不同意,後來威脅抓我的家人;再者已交代這麼多了,也不差這30萬。照搬李的筆錄過來。”

孫利軍稱,他當時不知是因為哪一筆被抓。2018年5月28日7點,監委的人到他辦公室,帶他到監委後,把手機通訊錄調出來,讓交代和這些人的往來。

公訴人當庭出示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供述等證據。

證人王濤和聶某峰證言證明:李仁祥因賬務管理出現問題後,孫利軍在其免受責任追究以及謀求崗位調整時給予了相關的幫助。

公訴人出示的孫利軍供述,與李仁祥證言較一致,均做了行賄、受賄賂30萬的有罪供述。

公訴人訊問:李仁祥職務調整,你是否給王某或聶某峰打過招呼?孫利軍答:“沒有”

孫利軍自辯說,李仁祥,免職調離原崗位,從原來1。5萬人的通化股份的財務副經理,下派到二百多人、頻臨倒閉的小廠子的經理,這是個大幅度的免職和發配,而且當時也沒人調查他,不存在我替他說好話,他沒必要給我錢。 第二他的去留限決於集團,他找任何一個集團領導都比我強。關於收受李仁祥30萬這一筆不實,在監委就向調查人員反覆講過。

孫利軍的辯護人說,李仁祥的證言可疑。單位行賄15萬被判,而其個人行賄30萬沒被判。律師去會見他,被拒絕。法官去會見,李仁祥的表述與在監委的筆錄有差異。孫到案後主動供述了39筆, 就是不承認李這一筆,虛假可能性非常大,現在法庭也不調取李仁祥的同步錄音錄影。孫利軍認為最冤枉的這一筆30萬元,恰好是調查機關立案時掌握的唯一線索。孫利軍在堅持多日不認可該筆受賄後,最終被迫做出了虛假供述。其他39筆,均為孫利軍主動供述,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一審法院認為,孫利軍在監委的供述及證人李仁祥、王濤、聶某峰的證言收集主體、收集方法等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非法證據,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認定孫利軍收受李仁祥30萬元賄賂的事實。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隱瞞犯罪所得罪四姐妹獲刑

公訴機關指控,截至到案發,孫利軍共有家庭財產合計價值3281萬餘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家庭合法財產其合計945萬餘元,受賄犯罪所得1011萬餘元,尚有1324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能夠說明來源的合法財產合計945萬餘元包括:存款833。7萬餘元,兩處房屋及一處車庫(購買時價值34。83萬元),兩輛汽車(購買時價值38萬元)、股票39萬元;受賄犯罪所得合計1011萬餘元,包括現金及存款835。5萬元、美元20。2萬元,澳元1萬元,黃金1000克,歐米茄手錶一塊;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合計1324萬餘元包括:現金及存款829。6萬餘元,黃金1050克,股票371萬元、一處門市房及一處房屋(購買時價值81。92萬元)、勞力士手錶一塊、萬國手錶一塊。

孫利軍提出,對認定的合法收入和受賄收入沒有意見,由於其工作原因,對家庭財產情況不瞭解,其認為公訴機關認定的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中可能有其親屬的合法財產,或者還有其妻子的私房錢,具體情況其拿不準。對公訴機關認定的其本人及妻子的合法收入部分,認為沒有計算二人參加工作至2008年期間的收入。

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孫利軍妻子紀紅玲證言,孫利軍收受的錢款分別為,2012年40萬元以其三姐紀美玲名義買的雙龍花苑B棟10樓房子,2010年末花42萬用大姐紀聰玲名義買的門市房,以及存在三個姐姐及其家人名下的錢款股票等,合計孫利軍讓紀紅玲存在親屬名下的贓款共計1035萬餘元。放在雙龍花苑B棟10樓保險櫃裡393萬人民幣、20萬美元,1萬澳元、十多塊黃金(2050克)、勞力士手錶一塊;放在威龍市場房子保險櫃裡230多萬人民幣、購買股票的371萬元、歐米茄手錶一塊、萬國手錶一塊。

紀聰玲、二姐紀豔玲、紅美玲證言分別證明了2018年5月28日,孫利軍因受賄被通化市監委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紀紅玲當晚召集三個姐姐到其母親居住的威龍市場住宅,幫其轉移藏匿在該住宅內的錢、物。

孫利軍的供述,家庭財產共計3千多萬,承認登記在紀美玲和紀聰玲名下 雙龍花苑10樓房子和門市房是他和紀紅玲的,及其他被指控財產。

紀紅玲於2018年8月12日被刑拘,同年9月7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釋放並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22日被集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集安市人民法院決定,紀紅玲、紀聰玲、紀美玲於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

證人張某媛、趙某偉、趙某龍、付某錄、付某龍、徐某證言證明:紀聰玲、紀豔玲、紀美玲使用其各自名義為孫利軍夫妻存放贓款一事,但上述證人均不知情。

紀美玲的丈夫付某錄證言,他聽紀美玲講,紀美玲在她的名下,付某錄名下,及兒子兒媳名下,為紀紅玲存了370多萬元。紀紅玲出錢買了雙龍花苑10樓的房子,讓落在紀美玲名下,買房時他被找去簽字了,籤的是同意房產由紀美玲單獨所有。

辯護人出示孫利軍、紀美玲、紀聰玲的證言,雙龍花苑10樓房子和門市房,為紀美玲和紀聰玲所有。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出示的紀紅玲姐妹證言不實,幾次筆錄反覆,有外在脅迫,錄了孫的影片給紀紅玲看。對合法性存異議。申請紀紅嶺姐妹出庭作證,不准許,理由是親屬關係。

法庭解釋不讓紀紅玲姐妹出庭作證,除了親屬關係之外,法庭會尊重客觀事實,查清楚所有權,並不是她們到庭證明是誰的就是誰的,而是採用證據裁判的方式。

辯護人認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好多財產是孫的妻子紀紅玲的幾個姐姐家的,包括門面房和住房,根本不是孫的財產。本案明視訊記憶體在非法證據,請法庭予以重視、排除。此外,調查機關超出指控範圍多扣押了400多萬元,應當返還。

判決書顯示,關於孫利軍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孫利軍的相關供述及其妻紀紅玲及其親屬紀美玲等人的證言及本案扣押財產情況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院予以採信。對孫利軍稱其自1990年參加工作,對其和妻子參加工作後至2008年的合法收入應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援。孫利軍本人供述及紀紅玲、紀美玲等人的證言等言詞證據確實存在前後明顯反覆,但上述證人證言的前期供述亦存在明顯不合常理部分,如紀美玲、紀聰玲前期證言均證實雙龍花苑10樓是紀美玲於2013年購買,後期借給紀聰玲居住,但二人作為房屋所有人和實際居住人,對於孫利軍夫妻在該房屋存放大量非法取得財物的事實均稱不知情,且對於紀聰玲居住期間房屋各項費用支出的證言亦有相互矛盾之處。綜上,上述證人因幫助孫利軍夫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在檢察機關調查時不配合,後期如實供述亦符合一般常理。對於辯護人以其前後供述不一致為由推斷取證不合法的意見,本院不予以採納。

判決書顯示,鑑於孫利軍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涉案款物已全部退繳,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孫利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追繳被告人孫利軍違法所得財物共計2329。6萬餘元,上繳國庫(已主動退繳)。扣押在案的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紀紅玲姐妹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紀紅玲、紀美玲、紀聰玲在庭審中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無悔罪表現,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紀豔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

本報記者11月5日開庭當天線上旁聽了孫利軍案直播。11月7日記者發現,庭審影片已打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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