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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州阿雲案”,一場針對皇權的司法鬥爭(司馬光沒殺那個女孩)

由 悠然修史 發表于 運動2022-03-04
簡介司馬光(右)和王安石(左)畫像王安石認為“自首減罪”,所以阿雲不當判死刑

司馬光的司的部首是什麼

北宋宋神宗熙寧初年,登州一女子阿雲在為母守喪(其父已早亡)期間,被她的叔叔許給同村韋大為妻。韋大相貌粗鄙而且歲數也很大,阿雲並不願意讓他成為自己的丈夫。

“登州阿雲案”,一場針對皇權的司法鬥爭(司馬光沒殺那個女孩)

為了擺脫這個婚約,阿雲趁韋大休息時,持刀連砍十數刀,韋大僥倖未死(被砍斷一根手指)。很快阿雲就被縣衙抓捕,並供認了自己的罪行。知縣依宋律以“

謀殺親夫

”的罪名判她死刑,並上報知州。

登州知州許遵認為,阿雲與韋大的婚約產生於阿雲守孝期內,不能認定為夫妻,所以阿雲的罪名應該是普通的“

殺人未遂

”,不應該判死刑。但是不知許遵是有意還是無意,他忽略了韋大身負多處刀傷並斷了一根手指。

說明:在古代“謀殺親夫”(屬於十惡不赦之罪中的“惡逆”)不論犯罪結果是什麼,都是死刑。

這裡需要說明一下,宋代人的婚配觀念和我們當下完全不一樣,必須由長輩出面決定。所以阿雲的叔叔不顧其意願將她許配給韋大這個行為本身在當時是合乎律法和禮教傳統的。

雖然禮教傳統也規定守喪期間不能婚嫁,但是人們私下並不反對達成婚約,只是婚嫁儀式必須在喪滿之後舉行。而依照古代的傳統,婚約一旦達成,男女雙方實際上已經是夫妻關係。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許遵雖然在禮教傳統上有理,但是也不是說道理全在他那一邊。事實也正是如此,案子上報到

審刑院和大理寺稽核時,

許遵

的改判就被駁回,再次改判為“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

說明:“違律為婚”是審刑院雖然認為阿雲和韋大的婚約有悖律法,但是他們事實上達成婚約。中國古代並不是法制社會,而是禮制社會,某種程度上社會倫理觀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例如血親復仇、親親相隱)。這點很重要,實際上它也對後續鬥爭的升級起到了推動作用。

“登州阿雲案”,一場針對皇權的司法鬥爭(司馬光沒殺那個女孩)

許遵本是大理寺下派到地方鍛鍊的司法官員,可能是出於本能,也可能是為了賣弄自己的本事。許遵再次上疏辯駁,重申了他認為阿雲婚約無效的理由,並基於此指出審刑院的判罰依據就是錯的,應該按普通的殺人未遂論。

審刑院自己也覺得以“謀殺親夫”論在律法上有些站不住腳,但是他們又不甘心這麼低頭認錯,於是又揪住了此案的另一個關鍵點 —— “

謀殺已傷

”。

初,雲許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斷其一指。吏求盜弗得,疑雲所為,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遵按雲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讞於朝。有司當為謀殺已傷,遵駁言:“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審刑、大理當絞刑,非是。”

《宋史許遵傳》

上面宋史的相關記載非常簡短,但是資訊量倒是挺大,筆者這裡嘗試解釋一下。

審刑院的意思是即便是不按“謀殺親夫”判, “謀殺已傷”(是指兇手意圖謀殺時行兇導致被害人受傷,按照宋代的律法這就是死罪),兇手就得判死刑。

許尊不愧為律法專家,他馬上就找到了另一個反駁的理由,在司法審訊前犯人主動招供即可認定為自首(按問),依律也應該減罪兩等。也就是說即便是依據“謀殺已傷”判阿雲死刑,阿雲也可以根據“

按問

”減罪免死。

說明:阿雲被縣衙捕快抓獲後就招供,捕快的審問在宋代不屬於司法審訊,是刑偵訊問(實際上和現在一樣,司法審訊屬於法院,警察那叫刑偵和做筆錄)。因為宋真宗時,曾有犯人臨刑喊冤,刑部認為這是地方衙役逼供造成的冤案,因此要求頒旨,收回地方衙役的審訊權,真宗許可。

“登州阿雲案”,一場針對皇權的司法鬥爭(司馬光沒殺那個女孩)

宋代律法的一個漏洞就這麼在雙方的爭鋒相對中被無意挖了出來,因此雙方也陷入了僵局。大理寺與審刑院索性將案子上報給宋神宗,請皇帝聖裁。北宋第一奇案“登州阿雲案”這下正式拉開了帷幕。

因為律法在這個地方存在相互衝突,宋神宗也無從判定誰是誰非,可能是出於維護群臣關係,他玩起了“

和稀泥

”。首先他認可了大理寺與審刑院的判罰,

但是他又以皇帝的身份赦免了阿雲的死罪

(請注意這點)。

不過許遵並不領情,他一定要推翻大理寺和審刑院的判決。繼續上疏宋神宗:“

阿雲被問即承,應為案問自首。審刑、大理判絞刑,非是。

”(此處的“案問”同前文的“按問”)

宋神宗沒辦法,只好將這個案子移交給刑部重審。刑部的審理結果和審刑院、大理寺一樣,死刑。刑部的觀點是如果過於強調“按問”,是變相的鼓勵兇手行兇,因為行兇後自首即可免死罪。

說明:制定“按問”制度的初衷是,古代刑偵手段非常落後,罪犯主動認罪可以大幅度降低破案成本。例如罪犯潛逃或者將罪證隱藏,古代官府派出大量人員去追兇,幾年都不見得能找到。

許遵再次上疏抗辯,把自己的理由重說一遍,並強調一味的殺伐,會堵塞以後人犯自首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輕”的原則,也會製造出冤假錯案。

許遵的執拗把御史們也吸引到這場司法辯論中,他們認為許遵是故意干擾司法審判為自己博名望,請求皇帝把案子下發翰林學士討論,並儘快定案。於是宋神宗傳旨“

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

司馬光和王安石研究完卷宗之後,他們均認為阿雲不涉及“

謀殺親夫

”的惡逆之罪。但是除此之外他們就沒有別的共同意見了。

“登州阿雲案”,一場針對皇權的司法鬥爭(司馬光沒殺那個女孩)

司馬光(右)和王安石(左)畫像

王安石認為“自首減罪”,所以阿雲不當判死刑。司馬光則認為“

謀殺已傷

”,判死罪沒有任何問題。而且司馬光指出,阿雲因嫌韋大相貌醜陋就要殺人行兇,謀殺的惡意很大,這不但違背了律法減罪的初衷,還是在鼓勵天下兇徒行兇。

王安石和司馬光意見相左,加上他們二人對於變法的態度,導致這一案件迅速政治化,朝堂的官員們也紛紛根據自己的立場站隊。“阿雲案”也正是此時從一場司法鬥爭變成了革新派和守舊派的政治鬥爭。

由於宋朝的律法在這個問題上確實存在矛盾,所以兩人的爭執就是誰也說不服誰(原則上來說他們兩人都有理)。見此情況的宋神宗決定出一個司法補充解釋來解決問題,熙寧元年七月,宋神宗頒發敕文:“

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

問題非但沒有被解決,反而進一步升級了。

詔敕頒發後,三法司的官員們紛紛公開抵制,並上疏彈劾:“

所議為不當

”。宋神宗只得令王安石與三法司官員研討這個問題,在研討會上守舊派給王安石挖了個坑。

他們說如果殺人已傷,允許自首減刑。那麼“殺了已死”,允不允許自首減刑?王安石沒意識到這是個坑,結果跳了進去,轉頭回去跟宋神宗說“官家,敕文沒把事情完全說清楚……”。

“登州阿雲案”,一場針對皇權的司法鬥爭(司馬光沒殺那個女孩)

熙寧二年二月二日,宋神宗再次下詔:“

自今後謀殺已死自首,及案問欲舉,並奏取敕裁

”,把自首減刑的範圍擴大到“殺人已死”。這道詔書也被稱為“

庚子詔書

”。

這種不加節制擴大自首減刑的詔令,一下把王安石和宋神宗推到了風口浪尖,朝廷上下一片反對。“判刑部”(類似今天的司法部長)劉述以 “

庚子詔書未盡

”為由,將詔敕奉還宰相,拒不執行。

迫於壓力,宋神宗於二月十七日下詔表示收回“庚子詔書”。但是這種被臣下駁斥收回詔令的行為,嚴重的損害皇帝的威權。持“

謀殺已傷

”這種意見的一派,藉此機會要求重新議法。

宋神宗只得同意“二府”重議“阿雲案”。

說明:二府指宰相、參知政事與樞密院,在宋朝二府商議達成的結論可以直接成為宋朝的律法。

二府一樣也分成了王安石和司馬光兩派,結果就是爭論了半年,沒有結果。不過在爭論中王安石和宋神宗意識到一個問題。“阿雲案”的關鍵不在於判罰,

而在於皇帝詔敕能不能被駁回

想到已經啟動的“熙寧變法”(王安石變法),成功與否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能不能令行禁止。如果皇帝的詔敕能被駁回的話,令行禁止就必然成為空談。皇帝的宋神宗不得不在“阿雲案”上強硬的乾坤獨斷,以維護自己的皇帝威權。

熙寧二年八月一日,皇帝下詔:“謀殺人自首,及案問欲舉,並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也就是說宋神宗重申了自己收入的“

庚子詔書

”。神宗還將執意反對敕文的劉述、王師元等法司官員貶出了朝廷。對於司馬光的諫章也置之不理。

最終案件的主角阿雲被判“編管”(相當於流放或軟禁,被府衙看管在一定範圍內生活),後又遇到大赦,得以恢復自由並結婚生子。

十六年後的元豐八年,司馬光重新就任宰相(王安石和宋神宗均已亡故),將因宋神宗的“

甲寅敕”而修改的律法條文再次改為“

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

”(惡性犯罪不減罪),這場奇案才算是正式畫上了句號。

“登州阿雲案”,一場針對皇權的司法鬥爭(司馬光沒殺那個女孩)

說些題外話,現在網路上很多文章說司馬光重新上臺後立刻將阿雲緝拿處死,純粹是沒有根據的無稽之談。

這個案子司馬光在意的重點根本就不是阿雲的罪行。司馬光認為,皇帝可以在判罰後赦免罪犯,但是皇帝不能在審訊時發出詔令來改變判罰。

如果皇帝有這個權力的話,首先就意味著朝廷的律法全部都將無效,因為皇帝隨時可以在審訊過程中透過詔令來左右判決。這對於皇朝的秩序必將造成嚴重的破壞。

這也意味著皇帝本人將可以為所欲為,因為任何束縛他的道理、律法,包括皇帝本人的承諾,理論上他都可以透過釋出詔令來解除。這是文官集團無法接受的。

另外“甲寅敕”確實在事實上會縱容兇徒行兇殺人,因為只要不是十惡不赦之罪,殺人之後自首即可免死,這本身就不合理。這也是司馬光上臺後一定要修改“甲寅敕”的原因。

其次前文已經提到過,宋神宗動用自己的特權公開下詔赦免了阿雲的死罪。司馬光是個成熟的政客,又與阿雲本人無仇。有什麼必要處死阿雲,在天下人面前公開與先帝作對?

違背先帝志願在古代中國是個非常犯忌諱的事情,如果不是不得不為,沒人願意做這類事情。甚至可以說這種行為屬於政治自殺,除了授人以柄,對自己沒有任何益處。

即便是要做,往往也是假先帝之名去做。歷代皇帝因為政治需要改弦更張或者為某些人平反、重新定罪時,往往也要說“

先帝早有此意

”。

所以說即便司馬光心裡想處死阿雲,也不會付諸行動(你說他背地派人暗殺阿雲,筆者都覺得更可信)。

當然以上只是筆者自己的推理,信與不信大家各抒己見即可。筆者可以再提供一個旁證,來支撐自己的觀點。

有很多宋史愛好者研究過這個案子,他們發現現今留世的宋朝史料中沒有任何關於司馬光殺阿雲的記錄。

這就只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司馬光沒有殺阿雲。第二種司馬光抹除、篡改了所有的相關記錄,並且有能力威懾知情人在他死後也不敢提及此事。你相信司馬光有這個能力麼?

如果這都不能證明司馬光沒有殺阿雲,那麼那些文章又是依據什麼得出司馬光殺阿雲的結論呢?

歷史確實可以被篡改、刻意的銷燬,但是歷史無法被完全遮掩。因為每一個人都可以記錄並流傳歷史,真相無法被消除。

可以從邏輯上自我反證一下。我們知道歷史上不少人有組織並系統性的篡改過史籍記錄,雖然他們各自的具體原因不一,但是目的都是一樣的,想讓後人認為他們說的是事實。

但是有個問題,無論怎麼改,只要後人知道他們篡改了,必然明白他們訴說的不是事實。這與他們的目的有悖呀。

既然如此他們為什麼不抹去篡改這個行為本身的記錄,讓後人知道了他們篡改了歷史?

原因很簡單,他們沒有能力做到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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