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案說」龍利魚?巴沙魚?哪個是“李逵”哪個是“李鬼”?

由 上海市場監管 發表于 運動2022-01-12
簡介法律分析當事人釋出“鮮炸龍俐魚”菜品彩色紙質廣告宣傳單頁,廣告內容與實際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釋出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龍脷怎麼讀

龍利魚肉質細嫩鮮美,營養豐富,深受消費者的喜愛。但是很多不良商家出於對利潤的追逐,會把肉質相近的“巴沙魚”冠上“龍利魚”的名號宣傳出售。

雖然巴沙魚同樣刺少

肉質鮮美

但是他們不是同一種魚!

「案說」龍利魚?巴沙魚?哪個是“李逵”哪個是“李鬼”?

巴沙魚是一種淡水魚類,是鯰魚中的一種,不耐寒,最重要的是,巴沙魚的價格僅僅是龍利魚的六分之一!

案情簡介

「案說」龍利魚?巴沙魚?哪個是“李逵”哪個是“李鬼”?

2021年8月9日,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餐飲店開展監督檢查,見到該店推廣使用有“鮮炸龍俐魚”菜品宣傳頁,該宣傳單14”等文字用語及圖片。

「案說」龍利魚?巴沙魚?哪個是“李逵”哪個是“李鬼”?

經查,該店“鮮炸龍俐魚”菜品實際使用的原料為“油炸裹粉魚肉塊”的預包裝產品,該預包裝產品配料資訊為:巴沙魚肉、水、裹粉、複合調味料等,配料中無龍俐魚成分。當事人廣告單頁宣傳中“鮮炸龍俐魚”菜品成分的宣傳與其使用的產品原料不一致。

「案說」龍利魚?巴沙魚?哪個是“李逵”哪個是“李鬼”?

法律分析

當事人釋出“鮮炸龍俐魚”菜品彩色紙質廣告宣傳單頁,廣告內容與實際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釋出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靜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捌萬元的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1。商家在經營活動中,宣傳介紹商品應該嚴格遵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消費、誤導消費者

。要做到真實準確、誠實守信。

2。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商家釋出的廣告有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可以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透過12315熱線或者12345熱線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3。

虛假廣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效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4。釋出虛假廣告,後果相當嚴重,商家切莫有僥倖心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案、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供稿:靜安區市場監管局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