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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啟示,裁判文書禁則:切忌因果倒錯和好事反推

由 法律名家講堂 發表于 運動2021-10-22
簡介本文作者:糖櫻拙見 文章來源:正洪觀點本文版權歸作者所有,如有異議請私信聯絡刪除彭宇案的啟示裁判文書禁則切忌“因果倒錯”和“好事反推”原文編輯:伊路芳菲【小編按語】彭宇案一直以來遭人詬病,其原因就在於其裁判說理在事實認定上,犯了“因果倒置”

鵬宇什麼意思

本文作者:糖櫻拙見 文章來源:正洪觀點

本文版權歸作者所有,如有異議請私信聯絡刪除

彭宇案啟示,裁判文書禁則:切忌因果倒錯和好事反推

彭宇案的啟示

裁判文書禁則

切忌“因果倒錯”和“好事反推”

原文編輯:

伊路芳菲

【小編按語】

彭宇案一直以來遭人詬病,其原因就在於其裁判說理在事實認定上,犯了“因果倒置”與“好事反推”的邏輯錯誤。

【問題來源】

1. 公眾對彭宇案的評價是有問題的。

筆者完全不認同關於

“彭宇案判決結果讓中國人的道德觀倒退了50年”

的各種講法及其理由,見“正洪觀點”公號文章

《少數派觀點:彭宇案輿情折射出的人性與道德》

。並且,認為出現這種認識的原因,是人們推卸道德責任的心理因素所致,這本身就是社會道德水平下滑的一種反映。

2. 彭宇案裁判結果整體上並無不當。

筆者認為彭宇案的一審判決結果在整體上是正確的:

第一,

關於兩人發生碰撞的事實認定結果是正確的;

第二,

關於由彭宇承擔次要責任的判斷也是正確的。該案的問題,在於裁判文書的說理存在較多邏輯錯誤。這說明一個道理,話語表達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它無法準確地反映出話語者本人對客觀事物的認知情況。

2. 對彭宇案的覆盤和反思很有必要。

雖然司法裁判不應當為輿情所左右,但是避免裁判文書在說理上出現瑕疵和不當,避免這些瑕疵和不當被輿情放大和利用,在客觀上減損司法公信力情況的出現,也是裁判文書製作應當遵循的一項重要規則。因而,本文企圖歸納出彭宇案判決書中那些邏輯錯誤的背後的思維模式。

【兩個錯誤】

一、因果倒置——以結果推導原因

(一)南京彭宇案

因果倒置的邏輯模型:

根據事後行為事實的存在,推斷事前行為事實的存在。

1. 根據——彭宇事後對老人進行救助的行為事實

(例如:將老人扶至旁邊;在老人的親屬到來後,彭宇與老人親屬等人將老人送往醫院治療等)

——推斷這個老人就是被彭宇撞倒的

在判決說理中稱:

“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2. 根據——彭宇在事發當天給付老人兩百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老人返還的事實——推斷這個老人就是被彭宇撞倒的。

在判決說理中稱: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臺上無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

3. 根據——彭宇在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推斷彭宇實施的不是見義勇為行為。

在判決說理中稱:

“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二)其他案件

1.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案。

案件基本事實:

甲與乙是夫妻。甲有賭博行為,曾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罰。在甲與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甲向丙舉債3萬,丙是甲的債權人。後甲與乙協議離婚,兩人將共同財產即房屋分配乙。後丙起訴甲返還所欠債務,法院判決甲返還債務。該案經法院執行,甲無可供執行財產,終止執行。丙另行起訴甲的原配偶乙,要求乙對甲的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乙抗辯稱在甲舉債時其與甲早已分居,且甲有賭博行為,該債務為甲的個人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

關於甲所負債務是否為甲與乙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根據事後甲與己離婚時甲向乙轉移財產的行為,判斷甲所負債務為甲與乙的夫妻共同債務。

二審法院認為:不能以事後甲與乙在離婚時分割財產的情況,判斷此前甲所負債務是否為甲與乙的夫妻共同債務。

甲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與此後甲與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之間,並無關聯關係。

2. 最高法院的裁判案例。

案例索引:

對再審申請人王少星與被申請人姚潔及一審被告杜旭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最高法院於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申3577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說理:

根據《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配偶並未在借條上簽字,債權人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配偶曾就該借款明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雖然配偶曾向債權人轉款,但僅透過該一筆轉款行為,即認定配偶有對該債務追認的意思表示,依據不足。

債權人仍負有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明責任。

(三)錯誤模型

1. 因果倒錯:

雖然從原因可以推出結果,但是從結果則無法反向推匯出原因。

2. 錯誤原因:

某一結果的出現,可能有很多原因都可以分別導致該結果的產生。因而,不能以某一結果的存在而推匯出某一原因的存在。換言之,那種“因果倒置——以結果推導原因”的事實認定方法,在邏輯上是錯誤的。

二、 好事反推——將好事推向不利

(一)裁判案例

1. 南京彭宇案的推理——“如果他不是你撞倒的,你為什麼要扶他到醫院去?”

2. 夫妻還款案的推理——“如果這債務與你無關,你為什麼要去還他一筆錢?”

(二)推理模式

這種在認定事實的邏輯推理,是基於對一個人行為動機的如下判斷:對一個人來說,他不可能無緣無故地去做好事或者幫助他人;如果這個人他選擇做好事或者幫助他人,那麼一定是因為他此前做了有損於對方的事情,或者從對方那裡得到了某種利益;其此後做好事或者幫助對方,是為補救自己的錯誤或者回報對方。

(三)錯誤所在

在現實生活中,雖然不能排除一個人做好事或者幫助對方,是為了補救他先前所犯錯誤或者回報對方的可能,但是這僅僅是多種可能性中的一種。不能根據他做好事或者幫助對方這一結果,推匯出他此前就一定損害了對方的利益或者接受了對方的利益。由此可見,那種“好事反推——將好事推向不利”的事實認定方法,在邏輯上是錯誤的。

結束語:因果倒置與好事反推的關係

“以結果推導原因(即因果倒置)”與“將好事推向不利(即好事反推)”,這兩種事實認定邏輯錯誤之間,存在有一定內在關聯關係。

1.

“以結果推導原因”是這種邏輯錯誤的一般形式,“將好事推向不利(簡稱好事反推)”是“以結果推導原因”這種邏輯錯誤的特殊形式;

2.

把“將好事推向不利”放在“以結果推導原因”的場境中,其中,“好事”就是進行反推“原因”的“結果”,“不利”就是從”結果“反推出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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