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案例33:口頭的土地互換協議是否有效

由 吳律師普法頻道 發表于 運動2021-10-02
簡介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的規定,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兌地協議有效嗎

案例33:口頭的土地互換協議是否有效

一、案例

有承包地書面互換協議,互換後一方農戶後悔,該如何處理?如沒有書面互換協議,互換後一方後悔,該如何處理?

二、律師說法

本案例爭議的核心在於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流轉合同是否有效以及違約後的救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的規定,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是,此規定只是種取締性規範而非效力性規範,只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只要當事人有事實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土地流轉關係,即使沒有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也生效。因為在現實中,現行廣大農民互換承包地,基本上都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如果對農民延續多年的互換承包地合同,以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為由認為是沒有成立而無效力,不切合農村實際。因為無論何種形式的合同,都沒影響互換承包地事實的存在和互換關係的延續。如果認為互換合同不符合法律“要式”而沒有成立致無效的話,就脫離了社會實際,難以得到廣大農民群眾的支援。同時,根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只要互換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土地互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該口頭土地互換協議就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是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內部互換,則該口頭土地互換協議即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所以,不論是否簽訂書面互換協議,該合同都應該是有效的,但前提是必須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的互換方可如此進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5條的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法律爭議點

口頭的土地互換協議是否有效。

四、法律、政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第三十九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四十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八)違約責任。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而合同。

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承包方可以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並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