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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車禍,被害人可能面臨人財兩失的窘境

由 黃衛斌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3-02-06
簡介第一,除非明知嫌疑人處於無證駕駛、酒醉、毒駕、精神失常或者車輛存在交通安全技術隱患等情況下仍出借、計程車輛的,車輛實際所有人應對本次事故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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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神共憤!就在昨天傍晚,一溫姓男子駕車在廣州天河商圈橫衝直撞,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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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面對躺在斑馬線而陰陽相隔的女兒,一位母親的哀嚎充斥整個體育西路。

嫌疑人利用交通工具無差別撞擊行人的行為,顯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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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這樣的嚴重後果,嫌疑人亦可面臨最高死刑的刑罰處罰。

廣州車禍,被害人可能面臨人財兩失的窘境

面對嫌疑人的定罪及量刑,相信大家都可以從各路文章中獲知一二,而本人最關心的是在本次事故中死傷者極有可能得不到賠償或者說得不到足額的賠償。

第一,除非明知嫌疑人處於無證駕駛、酒醉、毒駕、精神失常或者車輛存在交通安全技術隱患等情況下仍出借、計程車輛的,車輛實際所有人應對本次事故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簡單來說就是車主對事故有責任要賠,沒有責任可以不賠。而從網路流傳的資訊可見,涉及的車輛可能不屬於嫌疑人本人,可能屬於其家屬。而其家屬出借前大機率清楚嫌疑人是否為一名合格的駕駛員。因此,車輛實際所有人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第二,即便涉案車輛已購買足額的商業險,而商業險完全可以根據免責條款拒賠,而交強險只能在承保範圍內墊付部分醫療費。商業險一般都會以逃逸、故意實施、無證駕駛、酒駕毒駕等作為免賠事由,加之嫌疑人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估計商業險拒賠的可能性較大。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19

修訂

》第二十二條規定 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以及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交強險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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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的賠付範圍,而面對本次事故造成死傷者眾多,可謂杯水車薪。

第三,嫌疑人家屬是否為取得諒解而積極向死傷者賠償?本人認為這個可能性較低。本案死傷者眾多,難以同時獲取他們的諒解,其次,本案賠償金額可能是天文數字,賠付難度較大。同時,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諒解只是對量刑有一定影響,但反觀本案嫌疑人不僅實施的手段殘忍,而且社會危險性大,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相信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嫌疑人家屬可能基於上述考慮,可能不會積極賠償。

第四,本案被害人及家屬能否透過刑事附帶民事或者另行提起民事侵權?本人認為起訴可以,但要達到想要的效果可能不太現實。首先,除交通肇事罪外,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判賠範圍,即使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一樣。其次,無論透過哪種方式維權,最終還是要看嫌疑人的財產狀況。據網傳訊息,嫌疑人為剛畢業的大學生,目前幫家裡做事,估計也沒有多少個人財產。而即便其家庭狀況優越,但家庭財產不屬於嫌疑人本人財產,即便勝訴了,法院執行局也無法執行。

第五,被害人及其家屬面對目前追償難的困境,建議可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救助獲取一定的經濟補償。雖然司法救助可獲取的金額不大,但亦能一定程度上緩解燃眉之急。

最後,用罪大惡極、罪該萬死、惡貫滿盈、罄竹難書、罪惡滔天、罪不容誅已經無法形容嫌疑人的所作所為,希望嫌疑人早日伏法

以告慰被害者的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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