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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改白班,屬於調崗嗎?員工拒絕調整並曠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由 CCPA薪稅師 發表于 運動2023-01-20
簡介z公司雖主張趙某工作的內容沒有變化,但趙某對此不予認可,且z公司未就其主張提供充分的證據,故z公司調整趙某工作崗位屬於對雙方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和調整,應當與趙某進行協商,並在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

調整工作內容屬於調崗嗎

工作時間由夜班改白班,工作地點由三樓改為地下室,屬於勞動合同變更嗎?員工因拒絕此調整而因曠工,企業可否解除其勞動合同呢?法院又會怎麼判決?今天我們就來看一起這樣的勞動糾紛案例。

案情簡介

趙某於2004年12月2日入職z公司,擔任強電技師一職,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甲方(即z公司)安排乙方(即趙某)執行綜合工時制度。2014年3月14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2014年3月21日,趙某將z公司申訴至朝陽勞動仲裁委,要求z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朝陽勞動仲裁委裁決:z公司支付趙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2926。40元。

z公司對該裁決不服,遂訴至法院。

夜班改白班,屬於調崗嗎?員工拒絕調整並曠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證據

z公司

因趙某2014年3月11日白班、12日夜班無故未到公司上班。通知後仍未到崗。故根據《員工手冊》“連續曠工兩天以上或年度累計曠工三天以上的,扣發當月標準工資的30%,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予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的規定,與趙某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並向趙某發出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

趙某

人事部經理以簡訊形式通知其自2014年3月10日起調至地下二層變電室上正常班(8:00-17:00,一週休兩天),因z公司未出具書面的調崗通知,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發生變化,故不同意去二層變電室上正常班,與此同時z公司將其原辦公門禁卡登出,致使其無法再回原工作地點工作,其將此問題反映至工會後,工會讓其等訊息,但未說明等訊息的地點,故其自2014年3月11日起未再出勤。

z公司

趙某原工作崗位的門禁卡確實被消磁,但門禁卡消磁系客戶的要求,因為考慮到安全問題,所以趙某所持有的原工作崗位的門禁卡被消磁了。且客戶留給了z公司一張公用卡用於員工上班用,三樓機房門卡消磁不影響在一樓大堂公共區域指紋打卡考勤。不存在門禁卡消磁就無法到公司輸指紋打卡上班的問題。因此,趙某曠工事實不可否認,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

夜班改白班,屬於調崗嗎?員工拒絕調整並曠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不同的工作崗位透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區分,其中尤以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為重。

趙某原工作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調崗後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z公司雖主張趙某工作的內容沒有變化,但趙某對此不予認可,且z公司未就其主張提供充分的證據,故z公司調整趙某工作崗位屬於對雙方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和調整,應當與趙某進行協商,並在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但本案中,雙方並未就此達成一致,且趙某亦未以實際行動認可該變更內容。

此外,z公司將趙某的門禁卡消磁,客觀上導致趙某不能到原崗位工作,在此情況下,z公司以趙某曠工為由,解除與趙某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已經構成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趙某未主張要求z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而要求z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故z公司應當依法向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夜班改白班,屬於調崗嗎?員工拒絕調整並曠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

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不同的工作崗位透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區分,其中尤以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為重。

因此,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等發生變化而用人單位未出具合意的書面變更勞動合同,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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