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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女士:“這些錢,我絕對不還!”

由 壹家媒 發表于 運動2022-12-05
簡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

有個詞欠錢的是什麼

馬女士:“這些錢,我絕對不還!”

在最近這段時間裡,我每天一睜眼首先接到的就是陌生人的催債電話,還是那種結束通話以後回撥不是空號就是忙音的電話,當我在接到的電話中質問對方身份資訊的時候,他們說,我是失信人員,無權要求他們提供這些相關的資訊,既然不敢提供身份資訊,那麼我要求他們提供我到底欠了誰的錢,這最起碼也得有個證據吧,大家肯定猜不著他們是怎麼回覆我的,馬女士表示。

他們說,他們是

受到

消費金融委託,對於我逾期的債務進行催收,並且要求我在他們規定的時間內還款,而這我就奇怪了,消費金融這樣的一個詞涵蓋了多少小額貸款平臺和其他的金融機構啊,僅僅四個字,就想從我這裡騙錢,這是不是有點太不切實際了呢?

其實,他們打電話用的是虛擬撥號軟體,簡訊使用的是第三方簡訊運營商的簡訊傳輸服務,而他們用這些軟體或第三方服務無非就是在逃避債務人能查詢到他們的個人資訊,避免自己的違法行為遭到法律的制裁。

馬女士同時還表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句話誰都知道,但最起碼也得先證明我是真的欠錢了,還錢才是真正的“天經地義”,而現在的問題是,他們就連我是不是“欠錢了”他們都無法證明,甚至於就連我們欠了誰的錢,是什麼時間欠的錢,他們都不肯告訴我,這算哪門子的欠錢啊。

馬女士:“這些錢,我絕對不還!”

說實話,我雖然不是很富裕,但我也並不是“欠錢不還”的人,而這些人只是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說我欠錢了,我難道就真的欠錢了嗎?況且說,他們給我打電話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催債,而是先通知我欠了錢,然後不告訴我欠了誰的錢,他們通知我在他們規定的時間內還款,但卻不告訴我我是什麼時候借的錢,而當我們要求他們提供我欠錢的相關證據時,這原本是我們合情合理的要求,卻被他們拒絕了。

有時候,我們就在想,我是真的欠錢了嗎?於是,我就按照他們所說的是在網際網路上借的錢為前提,我查遍了自己的所有銀行卡,結果每一筆進賬我都能找到給我打錢的人證明,這些錢是他們打的,而且他們也都能提供相關的憑證來證明他們給我打的錢,但我前後查了不下五遍,但卻找不到一筆來源不明的錢。

為了防止是我忘記了,我還查詢了自己的支付寶、微信、雲閃付等自己使用的第三方支付軟體,但是仍然沒有找到任何不明的進賬記錄,而我找不到進賬的記錄我肯定會給這些每天給我打電話的人要這些記錄,因為我真的想看看這些人到底是什麼人,我到底是什麼時候欠的錢,這一點對我來說非常重要。

但是,不管我如何要求,這些給我打電話的人均拒絕了我的要求,甚至還在利用一些非法軟體惡意轟炸我的手機,這讓我感覺到更加的不服,勢必要搞清楚他們到底是一群什麼人,為什麼打電話不敢使用實名制的手機號,反而使用的是虛擬撥號軟體,為什麼給我們打電話催債,卻又提供不出我欠錢的證據。

馬女士:“這些錢,我絕對不還!”

馬女士告訴我們,其實最初接到這樣的電話並不是找自己的,而是找自己很久以前認識的一個朋友,一開始接到這些電話的時候他們還是說讓我督促我這個朋友還款,而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我接到的電話是催我還錢的了,而奇怪的是,我接到的好幾個電話都要求我向他們在電話中提供的銀行卡上還錢,甚至於還說,如果不按照他們所說還錢的話,他們就會給我就職的單位打電話,給我的親屬好友打電話這種威脅類語言。

當我聽到他們說的這些話之後,我其實是非常想笑的,因為我自結婚以後一直都沒有找工作,何來的就職單位,還給我親屬好友打電話,我就直接明瞭的告訴他們,你給我打一個試試,因為,我不相信在這個法治社會,這些給我打電話的人可以透過給我打電話就能獲取我的個人資訊,更別說是我手機的通訊錄、通話記錄了。

說來說去,他們還是變著法威脅我,而我真的沒有欠錢,更沒有下載過任何的P2P平臺的APP客戶端,難道他們還能來我家給我要錢嗎?當然,遭受他們惡意騷擾這麼長時間,如果他們真的能來我家給我要錢的話,我當然是求之不得的,大家說是不是呢?

馬女士:“這些錢,我絕對不還!”

所以說,我沒有欠錢,他們在電話中提供銀行卡號讓我打錢,按照他們的意思是這是還錢,但是,這錢我是真的不能“還”啊!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馬女士:“這些錢,我絕對不還!”

公民的個人資訊都包括哪些呢?

“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

根據《民法典》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資訊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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