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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虛擬人也應恪守法律與倫理規則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運動2022-10-01
簡介在這篇短文裡,筆者沒打算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只是想就虛擬鄧麗君、虛擬員工、以及元宇宙中使用虛擬人這三種情形進行分析,看看存在哪些相關的懸而未決的法律與倫理問題,與大家探討

什麼是法律規則

江蘇衛視元旦跨年音樂會虛擬鄧麗君與周深同臺歌唱,現場效果足以以假亂真;萬科集團給虛擬人“崔筱盼”頒發優秀新人獎;央視AI手語主播正式上崗,為冰雪賽事提供24小時實時手語服務;多個網際網路巨頭積極佈局虛擬人帶貨直播,聲勢浩大……近段時間以來,有關虛擬人的新聞不時見諸媒體,引發社會關注。

虛擬人是人嗎?答案是明顯的,虛擬人不是人。儘管回答容易,但要說清楚絕非易事。在這篇短文裡,筆者沒打算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只是想就虛擬鄧麗君、虛擬員工、以及元宇宙中使用虛擬人這三種情形進行分析,看看存在哪些相關的懸而未決的法律與倫理問題,與大家探討。

逝去的明星、職場上活躍的虛擬員工、虛擬的主播,與真人最大的不同在於其沒有主觀世界,但又貌似有主觀世界,這就給我們提出一個最根本的挑戰:法律與倫理是以人為主體的,虛擬人沒有主觀世界,不是主體,那麼是否應該有對應的虛擬法律和倫理來規範這種“貌似”?

先說虛擬鄧麗君,鄧麗君本人已經仙逝多年,她已經管不了人間事了,主體不存在,也就不可能有肖像權。但我國民法典規定,已逝人士的肖像受到侵害時,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無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去世的,其他近親屬可以進行維權)。但當已逝人士沒有近親屬時,在有人嚴重侵害死者肖像,損害公共利益時,是否可以考慮由檢察機關來履行相關職責?這就涉及到人的“權利”與“利益”的區別問題,在哲學上可以追溯到道義論與功利論,也涉及到一個“人的度規”(Humanitude)的概念及尊嚴問題,有待深究。

萬科把優秀新人獎頒給了一個虛擬人,這就引出了虛擬人與真實員工競爭是否合乎倫理的問題。據報道,虛擬人“崔筱盼”催辦的預付應收逾期單據核銷率達到91。44%,遠超其他真人員工。其實,這個核銷率是人工智慧的功勞,其他員工與人工智慧比賽,怎麼能比呢?這裡涉及的主要倫理問題是將人物化,可以類比為將清潔工與掃地機器人進行掃地競賽,是對人尊嚴的貶損。在筆者看來,萬科此舉更多是宣傳的噱頭。如若當真,可萬萬使不得。

如果虛擬人是以現實生活中的真人為藍本,比如有人故意使用了某當紅明星的肖像,虛擬出一個人物形象,在商業上獲得很大成功,那麼這算不算侵犯了這位當紅明星的肖像權?如果有人認為算,筆者是不同意的。道理很簡單:如果算,那麼建模者建模的任何一個虛擬人,都有可能侵犯了某個未知人士的肖像權,因為全世界能找到與虛擬人酷似的真人的機率是相當高的。因此,在筆者看來,更為合理的做法是,這種情況下不應該被視為侵權,否則,虛擬人就無法設計和推出了。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虛擬人不能以相關真人的名義出現,否則就可能出現某些法律風險。

如果在元宇宙裡使用虛擬人呢?由於元宇宙裡的人都是虛擬的,就看這個虛擬人是否以一個真人為承載了,沒有承載的叫NPC,有承載的叫人替(avatar)。但不管是avatar還是NPC,都是虛擬的,不會被混同為真人。但如果虛擬現實世界中真實存在的人,並以他們各自的名義出現,那麼就應當經過本人同意,否則這些虛擬人就有可能被誤認為是他們自己的人替,這些虛擬人在元宇宙中的行為,就有可能被追溯到現實世界的真人,如此一來,這些真人的人權就被侵犯了。在倫理上,侵犯基本人權要比一般的損害利益更為嚴重,虛擬世界的規則就應該以此條倫理原則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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