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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村鎮銀行案警方稱已逮捕 234 人,該案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由 朱守信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2-09-19
簡介由於犯罪團伙實施了“內外勾結、利用第三方平臺、資金掮客等方式,非法吸收並佔有公眾資金,並篡改原始業務資料、掩蓋非法行為”的犯罪,因此所涉及的罪名可能有以下幾種:1、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

涉嫌什麼案件

河南村鎮銀行事件從發生到現在已經將近三個多月了,目前河南官方已經宣佈對所涉及的四家村鎮銀行客戶開展先行墊付,相信事件最好會得到圓滿解決。除了墊付之外,追責亦在逐步開展。

河南村鎮銀行案警方稱已逮捕 234 人,該案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近日,平安許昌公佈了案件的最新進展:以犯罪嫌疑人呂奕為首的犯罪團伙非法控制禹州新民生等4家村鎮銀行, 涉嫌實施系列嚴重犯罪。該犯罪團伙在正常存款利息之外,用非法獲取的部分資金,以年化收益率13%-18%“貼息”標準為誘餌吸攬資金,該“貼息”經資金掮客層層 盤剝後,被部分大額資金客戶獲取。

目前,公安機關已抓獲一大批犯罪嫌疑人,其中已逮捕234人,追贓挽損工作取得重大進展。案件偵辦工作正在依法縱深推進。

河南村鎮銀行案警方稱已逮捕 234 人,該案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警情通報並沒有公佈這234人所涉嫌的罪名,那麼這些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呢?

此次事件關鍵是儲戶和銀行之間是否建立了存款合同關係。根據目前官方披露的資訊來看,儲戶存款的流程是:首先透過網際網路等方式進行轉賬存款,銀行在儲戶進行存款時已告知了儲戶相關款項系存款且受到存款保險保護,然後銀行為儲戶開設了電子賬戶並收取儲戶轉賬的存款,最後,銀行還向儲戶支付了存款利息。

與此對應,以呂某為首的犯罪分子則採取先實際控制村鎮銀行、再設立平臺或者利用第三方平臺進行攬儲、之後透過虛構貸款方式轉移資金、最後刪除監管資料等手段,將儲戶存款轉移至國外,完成犯罪。由此可見,儲戶和銀行之間建立了存款合同關係,此次事件是儲戶單純被騙。

河南村鎮銀行案警方稱已逮捕 234 人,該案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由於犯罪團伙實施了“內外勾結、利用第三方平臺、資金掮客等方式,非法吸收並佔有公眾資金,並篡改原始業務資料、掩蓋非法行為”的犯罪,因此所涉及的罪名可能有以下幾種:

河南村鎮銀行案警方稱已逮捕 234 人,該案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1、行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於犯罪團伙採取了內外勾結的手段,那麼很有可能是透過行賄的方式獲得了相關審判人員的批准,從而將所持有的村鎮銀行股份進行抵押並違規獲取貸款融資。因此,犯罪團伙可能涉嫌行賄犯罪。

河南村鎮銀行案警方稱已逮捕 234 人,該案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犯罪團伙控制了村鎮銀行後,虛設了一些投資專案,且該專案並沒有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而村鎮銀行仍然透過平臺將客戶導流至其他無相關存取款業務資質的第三方平臺,讓儲戶購買產品、進行存取款,即符合向不特定物件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徵,涉嫌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河南村鎮銀行案警方稱已逮捕 234 人,該案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3、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路服務瀆職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於犯罪團伙最後採取了篡改原始業務資料的手段來掩蓋自己的非法行為,因此有可能符合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但此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行為,可能不單獨再定罪,而是按照重罪進行處罰。

河南村鎮銀行案警方稱已逮捕 234 人,該案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不論如何,河南村鎮銀行事件都會給人警醒,提示我們其他銀行是否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希望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得到教訓,強化監管體系,避免再次出現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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