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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場丨投資“連體鈔”詐騙老人 男子獲刑11年

由 環京津網 發表于 運動2022-07-29
簡介郭某的供述不僅能夠與馬某的陳述相互印證,且對於其賭博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及其使用他人銀行卡、經營足療店、透過網際網路出售連體鈔等情況均有較為詳細、客觀的描述,並非民警能夠透過誘供而取得,故郭某當庭翻供無正當理由,且其此前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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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場丨投資“連體鈔”詐騙老人 男子獲刑11年

攝影: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強 7月25日,北京頭條APP以《以投資朝鮮幣“連體鈔”為由詐騙老人52萬餘元》為題,報道了郭某詐騙老人52萬餘元的訊息。7月29日,北青報記者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獲悉,此案已審結有果,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1萬元,同時責令郭某退賠被害人馬某52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針對郭某庭上提出曾被誘供、否認其在偵查階段供述的真實性的意見。經查,郭某在偵查階段初期的多次供述較為穩定,均供稱其因欠大額賭債而產生謊稱幫助馬某出售連體鈔而騙取財物的想法,後以保證金、手續費等名義多次向馬某索要錢款。

郭某的供述不僅能夠與馬某的陳述相互印證,且對於其賭博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及其使用他人銀行卡、經營足療店、透過網際網路出售連體鈔等情況均有較為詳細、客觀的描述,並非民警能夠透過誘供而取得,故郭某當庭翻供無正當理由,且其此前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故法院對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予以採信,對其當庭的質證意見不予採納。

對郭某否認被害人馬某給過其現金的辯解,經查,馬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及當庭陳述均能夠將郭某歷次詐騙其財物的數額及給付錢款的方式進行客觀、詳細的描述,且馬某的陳述與銀行卡交易明細、簡訊及微信記錄、記賬單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郭某詐騙馬某財物的數額共計52萬元,其中有3萬元和1。7萬元為現金給付,對此,馬某曾透過簡訊及微信多次與郭某進行確認,郭某均未否認。故對郭某提出沒有收取過馬某現金的辯解,不予採信。

對郭某提出其收取馬某的部分錢款(10萬元)系借款性質的辯解,經查,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馬某與郭某之間的經濟往來均基於郭某承諾幫助馬某高價出售“連體鈔”一事,郭某亦無證據能夠證實其與馬某之間還存在其他經濟糾紛或借貸關係;此外,郭某雖曾向馬某表述過“若此事辦不成、自行承擔損失”等言語,但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證實,其並不具有真實的還款意願及客觀的還款能力,只是暫時安撫被害人的一種手段。故對其提出有部分錢款系借款性質的辯解,法院不予採信。

上述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且與該案具有關聯,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實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的辯護人關於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數額證據不足、郭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觀惡性不大的辯護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石景山法院根據郭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判決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責令郭某退賠馬某52萬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李強

壹現場丨投資“連體鈔”詐騙老人 男子獲刑11年

攝影: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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