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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

由 楊志崢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2-12-01
簡介【法院判決結果】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馬某對提交的變更馬某1撫養權訴求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孫某的撫養,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也不能證明存在需要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情形,遂駁回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

更改撫養權需要什麼材料

【基本案情】

馬某(男)與孫某(女)辦理離婚手續後一直未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現婚生子馬某1一直由孫某撫養。馬某以孫某無住所、外地打工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馬某1隨其生活。

【法院判決結果】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馬某對提交的變更馬某1撫養權訴求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孫某的撫養,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也不能證明存在需要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情形,遂駁回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

【誦盈律師點評】

楊志崢律師提示,離婚後的夫妻,如果有婚生子女的,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時,常會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但是民事訴訟的原則之一為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應當提交變更撫養權的有力證據。司法實踐中,對於變更撫養權的當事人在提交證據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證據足以證明對方撫養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

2、證據足以證明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無力撫養孩子;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其他正當理由。

在我們代理撫養權變更案件時,首先會確定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當證據不足以證明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或者不能證明存在需要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情形時,一般法院對於變更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由於法院對於變更撫養權案件的判決持審慎的態度,因此建議當事人在遇到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情況時,先諮詢相關專業律師,避免因證據問題導致自己的訴求不被支援。

變更撫養權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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