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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分割嗎?25個婚戀財產糾紛處理法律要點,一文講清!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運動2022-07-28
簡介2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或有償轉讓給第三人,且財產確已無法返還的,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分割轉讓價款、財產折價款,或者主張多分離婚時現有財產的,一般予以支援

財產的財能組什麼詞

兩人在一起時你儂我儂

互贈禮物、財產的情況十分普遍

可一旦婚戀關係結束

財產糾紛也隨之而來

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分割嗎?25個婚戀財產糾紛處理法律要點,一文講清!

以下25個婚戀財產糾紛處理法律要點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01

戀愛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範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係終止後,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援。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於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520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雖然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於結婚目的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是否應予返還的認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後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援,故“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避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02

戀愛期間,一方或其近親屬以戀愛雙方結婚為目的,自願贈與另一方財物,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當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行為失效,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援。但贈與財物已用於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減後返還。

03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並贈與財物,如該財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行為系無權處分,非經追認贈與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援。如該財物屬於贈與方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04

與有配偶者戀愛並贈與個人財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贈與方其已結婚,贈與方以有配偶者欺詐為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並返還財物的,一般予以支援。

05

分手後索要 “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分手費既不是侵權責任,又不產生合同責任,更不是不當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合法的贈與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等,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一般不予支援。

06

戀愛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轉賬時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義的數字,和一般的借貸習慣不一樣,將推定為轉款時真實意思表示是傳達愛意、送出祝福或贈與性質,而不認定為借貸行為。一旦以這種數字的金額轉賬給對方後,再以民間借貸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援。

07

帶租來的“女友(男友)”回家見親友,親友給“戀人”的禮物能否要回?如果送出禮物的一方已清楚地知道對方是租來的,則送給對方的禮物屬於贈與物。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生效,贈與對方的禮物不能要回。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間,一方的親友基於錯誤認為租友合同雙方是真正的戀人關係而送給另一方禮物的,則屬於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贈與,把已送出的禮物要回。

08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當事人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且給付金額較大的,應當予以支援。但若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已經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生活情況,對返還請求予以部分支援或不予支援。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09

婚約財產糾紛中,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約財產返還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予以支援。

10

同居關係當事人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在同居生活期間所得的收入或購置的財產,是基於雙方共同法律行為所得,當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援。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1

因戀愛關係終止或同居關係解除,一方當事人單純以曾經同居為由請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援。

12

戀愛關係終止或同居關係解除後,其間一方有終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傷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負擔實際支出或確定將要支出的費用的,可予以支援。戀愛關係終止或同居關係解除後,其間有終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傷害等情形,男方已自願給付超過實際支出的相關財產,事後男方反悔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援。

13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非以離婚為前提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主張無效、未生效或變更、撤銷的,一般不予支援;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權益為前提的除外。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14

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不動產歸一方所有的,視為夫妻雙方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不屬於夫妻間的贈與行為。離婚時,當事人主張將該不動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援。

15

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書面形式約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後歸夫妻共有,視為一方當事人將其個人所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若已經辦理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離婚時,當事人主張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援。

16

離婚時,當事人雙方在書面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離婚時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所有,離婚後,當事人一方反悔並要求不再履行該約定條款的,一般不予支援。

17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其本人父母購置房產出資,離婚時,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的,一般可予以支援。

18

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對於所有權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所有權雖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房屋,當事人一方主張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處理。

19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車輛、船舶、航空器等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權屬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不能視為對自己一方子女的贈與。離婚時,一方當事人主張該類動產系其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援。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20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有償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張該轉讓行為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援。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1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或有償轉讓給第三人,且財產確已無法返還的,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分割轉讓價款、財產折價款,或者主張多分離婚時現有財產的,一般予以支援。

2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基於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一般應歸遭受工傷的夫妻一方所有,屬於其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主張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為軍人的,軍人方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23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的不動產,並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將該不動產或該不動產的自然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援。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4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5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原標題:《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分割嗎?25個婚戀財產糾紛處理法律要點,一文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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