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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邊“隨手拍” 不知不覺就觸犯法律了 拍父母打孩子 判了

由 聽律法律諮詢 發表于 人文2022-06-22
簡介法院認為,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封瑜強調,此案中,可以認定魏某拍攝並傳播涉案影片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採取的方式卻在客觀上給李某某造成了次生傷害

人身攻擊觸犯什麼法律

在路邊“隨手拍” 不知不覺就觸犯法律了 拍父母打孩子 判了

導讀:2019年的一天早上,6歲小女孩李某某因不願上學而哭鬧,父母將她綁在樹上進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機拍攝了這個過程,並將影片私信給新浪微博大V進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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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魏某這套“隨手拍”操作,引起廣大網友對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熱議,引來警察對小女孩父母的教育,也給自己惹上了官司。

李某某以魏某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同時要求新浪微博的經營者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定: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女孩肖像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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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對孩子有教育義務,但不得侵害孩子合法權益。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條至第20條對父母的管教義務做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鬥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菸、酗酒。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法律賦予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父母本身不得危害子女的人身安全,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

2、父母有義務防止和排除來自外界對未成年子女的侵害。

3、父母因故意或過失而致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受損害時,父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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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封瑜強調,此案中,可以認定魏某拍攝並傳播涉案影片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採取的方式卻在客觀上給李某某造成了次生傷害。

侵犯肖像權的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本案中,魏某可以選擇更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攝影片後可以選擇報警等渠道進行檢舉或控告。再比如,即便魏某認為有輿論監督的必要,也應當使用打馬賽克等技術對涉案影片進行遮掩處理,使未成年人不被辨識。因此,魏某採取的方式超出了輿論監督的限度,已經背離了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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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隱私權

隱私權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從涉案影片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攝涉案影片時,李某某的監護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經透過行為明確表示了不願意通過錄制影片擴大知曉範圍的主觀意願。

雖然李某某被其父母當街管教,但知悉範圍限於當地當時的過路人群,對李某某造成的影響有限:因李某某父母系採取當街將其綁在樹上進行管教的方式,一旦擴大傳播,不僅可能會讓李某某的同學等相關人士知曉,也可能會帶來社會熱議的後果,將對李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的重大損害。並且,涉案影片中還有李某某在掙扎時露出內褲的鏡頭,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不適宜進行傳播。

法院判定: 魏某的行為不侵犯女孩

名譽權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隱私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為魏某傳播的涉案影片是對於事發當時的客觀記錄,其隨涉案影片而發的評論也在合理範圍,沒有對李某某侮辱、誹謗之處,法院認為,魏某沒有侵犯李某某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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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孩子,使其不受侵害,結果卻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

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能力差,且心智不夠健全,在社會中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國家近些年不斷完善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在出於為未成年考慮的情況下,無論是父母還是社會上的“好心人”,在行使自己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同時,都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方式,確保在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的範圍內,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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