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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投資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

由 北京姚志鬥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2-06-14
簡介雖然《連帶擔保責任協議》載有“李某承諾將本次投資款及各項收益全部轉為其個人債務來償還”的內容,但結合《連帶擔保責任協議》的名稱及“李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全責擔保”的約定,李某前述承諾的內容並非免除甲公司的義務,而是自願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按名責實什麼意思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1日,甲公司(甲方)與馬某(乙方)簽訂《電影投資合同》約定:“(1)馬某出資10萬元,委託甲公司投資於電影《杏夫村2》的製作與宣發,馬某佔專案扣除成本後的收益分配權的百分之2。5%。(2)馬某在合同簽署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投資金額10萬元至甲公司指定賬戶,開戶機構:招商銀行(蛇口支行);戶名:甲公司;賬號:75×××01。(3)投資期限為六個月(第一個週期),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止。上述期限截止時,甲公司應當及時向馬某返還投資本金並分配該週期的投資收益。甲公司向馬某支付款=投資本金+固定收益+浮動收益。(4)影片收益的盈虧由甲公司全權負責,投資若出現虧損,由甲公司承擔,並保證馬某的出資額及固定收益10%。(5)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項下的義務,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因其違約所造成的其它方的損失,其中任何一方逾期向對方支付費用,應按逾期支付金額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公司在甲方處蓋章,李某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處簽字,馬某在乙方處簽字。

2018年9月11日,馬某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甲公司支付10萬元,甲公司向馬某出具了《收款證明》。

2019年3月18日,由於甲公司財務問題以及電影上線原因,甲公司和李某向馬某出具了《關於電影投資款延期兌付通知》,載明:“……因公司財務及電影上線原因需延期兌付,經董事會商討延期回款日期定為2019年3月25日,共計延期14天。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承諾於2010年3月25日兌付並願以投資本金10萬元每日千分之一違約金作為延期補償條件。”甲公司、李某分別在承諾人處蓋印、簽字。

2019年3月30日,甲公司再次違約,向馬某另出具《關於電影投資款延期兌付通知》,載明:“……前因公司財務及電影上線原因延期一次,延期至2019年3月25日,因公司財務問題未能得到有效緩解2019年3月25日公司尚未實現兌付。經公司研究決定回款日期定為2019年4月30日,共計延期50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李某承諾於2019年4月30日兌付並願以投資本金10萬元每日千分之二違約金作為延期補償金,到2019年4月30日為止共計12萬元。公司CEO李某願與馬某另行簽署一份連帶擔保責任協議,願意將本次投資款及各項收益全部轉為其個人債務來償還。”甲公司、李某分別在承諾人處蓋印、簽字。

2019年4月1日,馬某、甲公司和李某共同簽署了《連帶擔保責任協議》約定:“(1)……臨近合同到期,甲公司因財務問題及各類原因延期多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李某承諾於2019年4月30日兌付,共延期50天並願以投資本金每日千分之二違約金作為延期補償金,到2019年4月30日為止投資本金+電影合同收益+延期補償金共計12萬元整。公司CEO李某與馬某溝通簽署連帶擔保責任協議,李某願意將本次投資款及各項收益全部轉為其個人債務來償還。(2)本連帶擔保責任協議擔保金額為12萬元,協議承諾最晚兌現期限為2019年4月30日。若甲公司、李某到協議還款日尚未轉賬還款或少於協議規定金額,將視為違約,由協議連帶擔保責任人李某全權承擔所有責任。(3)自電影《杏夫村2》合同截止日2019年3月11日至款項實際到賬前,李某均需按照每日千分之二違約金作為補償金按協議足額支付和歸還馬某。(4)本協議的擔保方式為李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全責擔保,李某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協議的所有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訴訟、保全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甲公司在乙方處蓋章,李某在丙方處簽字捺印。

名為投資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實發生於民法典施行前,故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馬某與甲公司簽署的《投資合同》、甲公司和李某向馬某出具的兩份《關於電影投資款延期兌付通知》以及馬某與甲公司、李某簽署的《連帶擔保責任協議》,均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本案的定性應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以合同法中關於借款合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作為法律依據。故判決甲公司償還原告馬某借款本金10萬元、支付利息1萬元及延期補償金1萬元,共計12萬元。同時對馬某主張李某對甲公司應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予以支援。

【案件分析】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鬥律師認為

本案審查的焦點有:1、馬某與甲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系投資關係或民間借貸關係;2、關於借款期間及利率的確認;3、李某承諾對馬某的債務作為其個人債務來償還是否免除甲公司的義務。

1、馬某與甲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系投資關係或民間借貸關係;

馬某與甲公司簽訂的《投資合同》中約定,馬某出資10萬元,影片收益的盈虧由甲公司全權負責,投資若出現虧損,由甲公司承擔,並保證馬某的出資額及固定收益10%。該約定內容實際將馬某排除於投資風險之外,且能保證馬某從中獲取收益,這與投資具有風險性的本質特徵不相符。因甲公司承諾保本保固定收益,所以馬某與甲公司之間實際存在借貸合意,而非投資合意。馬某於2018年9月11日將款項轉賬至甲公司賬戶後,雙方之間即成立真實、合法的借貸關係。

名為投資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

2、關於借款期間及利率的確認;

《投資合同》約定馬某出資的款項為10萬元,馬某實際轉賬的金額亦為10萬元,故借款的本金應為10萬元。關於借款期限,《投資合同》約定馬某的投資期從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共計6個月,則此期間應為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此外,《投資合同》約定馬某在投資期的固定收益為10%,此處的固定收益10%即為雙方約定的借期內利率,經過核算,該利率標準為年利率20%(1萬÷10萬÷6個月×12個月),未超過借款發生時的法定利率標準24%。

關於延期補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延期補償金按日千分之二(年利率73%)的標準計算超過了年利率24%的標準,應將延期補償金標準調整為年利率24%,經過核算,延期補償金(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為3,287。67元(10萬元×24%÷365天×50天)。對於2019年4月30日之後的延期補償金,馬某雖未主張,但甲公司對馬某主張的利息、延期補償金共計2萬元沒有異議,因已確定借期內利息總額為1萬元,故仍可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延期補償金至滿1萬元止。

3、李某承諾對馬某的債務作為其個人債務來償還是否免除甲公司的義務。

甲公司作為《投資合同》的簽訂方,馬某亦將借款匯入甲公司賬戶,則甲公司應對馬某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雖然《連帶擔保責任協議》載有“李某承諾將本次投資款及各項收益全部轉為其個人債務來償還”的內容,但結合《連帶擔保責任協議》的名稱及“李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全責擔保”的約定,李某前述承諾的內容並非免除甲公司的義務,而是自願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李某實為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對甲公司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現《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現《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現《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現《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現《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九條第(二)項: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透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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