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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的侵權,如何處理?
不可抗力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上述29條的規定,理解上,應當從如下方面把握:
一、不可抗力
1。
原則上,因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加害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不管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不可抗力都是免責事由。
2。
法律規定須承擔責任的,不可抗力就不是免責事由。
例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0條的規定,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僅為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這就意味著海嘯、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不是免責事由。同樣,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1條的規定,民用航空造成他人損害的, 免責事由僅為受害人故意,這也表明,不可抗力不是免責事由。可以這樣說,這兩種責任是嚴格責任中的嚴格責任。
3。
法律規定不可抗力可以作為免責事由,但提高了免責標準的。
例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3款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業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可見,在環境汙染侵權中,發生不可抗力,只有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責任,而非當然免除責任。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
例如,某種藥物在藥典中並未規定需要做過敏試驗,患者接受注射後、由於患者的特異體質發生過敏反應,造成死亡後果的,應認定為意外事件。
因為意外事件造成損害, 表明當事人沒有過錯。因此,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僅適用於過錯侵權、不適用於無過錯責任。意外事件須符合以下要件:
(1) 意外事件是不可預見的。(2) 意外事件屬於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行為人已經盡到了他在當時應當和可能盡到的注意義務。(3) 意外事件指偶然發生的事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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