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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官營課程手工業,定額管理和定額增減的法律規制,是怎樣的?

由 清冷的月 發表于 人文2022-03-08
簡介”“中統元年,(徐世隆)擢燕京等路宣撫使,清滄鹽課,前政虧不及額,世隆綜校之,得增羨若干,賜銀三十鋌

作法於涼弊將若何

元初,耶律楚材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六色,取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既定常賦,朝議以為太輕,楚材曰:“作法於涼,其弊猶貪,後將有以利進者,則今已重矣。”不幸果然被耶律楚材言中,後“以利進者”不絕於史,“自庚寅(1230) 定課稅格,至甲午(1234)平河南,歲有增羨,戊戌(1238)課銀增至一百一十萬兩,奧都剌合蠻撲買課稅,又增至二百二十萬兩。”

元代官營課程手工業,定額管理和定額增減的法律規制,是怎樣的?

到成宗大德年間,“歲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然猶不足於用。……自時厥後,國用浸廣。除稅糧、科差二者之外,凡課之入,日增月益。至於天曆之際,視至元、大德之數,蓋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嘗有一日之蓄。”真是取之不竭,用之無度,課程定額原則“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幾無痕跡可尋。

元代官營課程手工業,定額管理和定額增減的法律規制,是怎樣的?

課額增長無度的根本原因無疑是蒙古統治階級賜與、經用無度,完全背離“量入為出”的先王理財之道所致。但從法律制度層面看,“盡實到官”的定額法律理念和“並增為額”的定額法律原則,顯然也將生產“大躍進”的熱情拓展到了極限。在完成定額任務的法律強制面前,在超額完成任務的升官賞賜面前,如洪水般的利益驅動,借用制度力量將課程定額推升到了一個百姓不得不“質妻鬻子”“逃移他方”的高度。

元代官營課程手工業,定額管理和定額增減的法律規制,是怎樣的?

管理辦課機構的政府官員很少能夠冷靜、理性面對這種利益驅動,名臣如胡祗鷸、高源、徐世隆等都是辦課增羨的高手。史載“時阿合馬當國,(胡祗鷸)出為太原路治中,兼提舉本路鐵冶,將以歲賦不辦責之。及其蒞職,乃以最聞”;“中統初(高源)尋除河間等路都轉運副使,撫治有條,灶戶逃者皆復業,常賦外,羨餘幾十萬緡。”“中統元年,(徐世隆)擢燕京等路宣撫使,清滄鹽課,前政虧不及額,世隆綜校之,得增羨若干,賜銀三十鋌。”

元代官營課程手工業,定額管理和定額增減的法律規制,是怎樣的?

當然,也有一些官員對“以增為額”的制度缺陷保持著十分清醒的警惕。例如,太宗年間,楊奐授河南路徵收課稅所長官,兼廉訪使。“按行境內,親問鹽務月課幾何,難易若何。有以增額言者,奐責之曰:‘剝下欺上,汝欲我為之耶。’即減元額四之一,公私便之。”再如,至大元年,適兩淮鹽法久滯,乃左遷(敬)儼為轉運使,欲以陷之。“比至,首劾場官之貪汙者,法既大行,課復增羨二十五萬引。河南行省參政來會鹽莢,將以羨數為歲入常額。儼以亭戶凋弊已甚,以羨為額,民力將殫,病人以為已,非宰臣事,事遂止。”更有甚者,有的辦課官員寧願冒“不盡實到官”之罪,乾脆隱匿增羨。

元代官營課程手工業,定額管理和定額增減的法律規制,是怎樣的?

如仁宗皇慶元年,張思明再授兩浙鹽運使,“歲課羨贏,僚屬請上增數,思明曰:‘贏縮不常,萬一以增為額,是我希一己之榮,遺百世之害。’”接著,文宗天曆元年,張思明起為江浙行中書省左丞。“會陝西大飢,中書撥江浙鹽運司歲課十萬錠賑之。吏白:週歲所入,已輸京師,當回諮中書。思明曰:‘陝西饑民,猶鮒在涸轍,往復逾月,是索之枯魚之肆也。其以下年未輸者,如數與之,朝廷韙之。”可見此時的江浙行省左丞張思明,隱匿鹽課至少在“十萬錠”之上,並且寧願冒“有罪,吾當坐”的風險,以隱匿之課救陝西饑民之急。元廷明知而“韙之”,不治其罪,這表明元廷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並寬容張思明隱匿課程的做法。

元代官營課程手工業,定額管理和定額增減的法律規制,是怎樣的?

對於“並增為額”的制度隱患,最直接最徹底的辦法是立法限制甚至否定“並增為額”。至元三十一年四月詔書內一款:“諸處酒稅等課已有定額,商稅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若於額上辦出增餘,額自作額,增自作增,仍禁諸人撲買。” “額自作額,增自作增”否定了“並增為額”的定額擬立原則,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元廷顯然沒有認真實施,而且時有反覆。

元代官營課程手工業,定額管理和定額增減的法律規制,是怎樣的?

至大四年三月詔書裡仍然記載有:“尚書並增為額,又立增酬殿年之令”。顯然主管財經的尚書省又回到了“並增為額”的老路。延祐七年十一月,元廷又下詔重申:“諸色課程已有定額……仰將延祐七年實辦到官數目為定額,以後辦出增餘,增自作增,額自用額。”這樣的法令,本身的執行力就值得懷疑,本年暫且“並增為額”,以後“下不為例”。就算“額自作額,增自作增”的法令得以實施,也並不能根治課額的變相增長,因為元廷在“正額”之外將增羨之數記錄在冊,謂之“餘額”。

元代官營課程手工業,定額管理和定額增減的法律規制,是怎樣的?

久而久之,“餘額”也像“正額”一樣,具有了法律強制性,是辦課機構必須完成的生產任務。例如,後至元五年三月,湖廣行省諮中書省雲:“廣海鹽課提舉司額鹽三萬五千一百六十五引,餘鹽一萬五千引。近因黎賊為害,民不聊生,正額積虧四萬餘引,臥收在庫。若復添辦餘鹽,困苦未蘇,恐致不安。事關利害,如蒙憐憫,聞奏除免,庶期元額可辦,不致遺患邊民。”此時的餘鹽並不是可辦可不辦,除非“如蒙憐憫,聞奏除免”,否則是必須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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