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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氏族公社的解體,西歐逐漸形成了封建制度

由 大旭愛說新鮮事 發表于 人文2021-07-07
簡介法蘭克王國封建制生產關係逐步形成的過程,一方面是法蘭克建國後,國王曾把沒收的羅馬皇室、元老、反對者的土地賜給自己的親兵、官吏和教會,這些人和教會便成為新的大土地佔有者——地主階級

氏族是什麼意思

引言

日耳曼人原來居住在羅馬帝國北方的東起維斯杜拉河,西至萊因河,南起多瑙河,北至波羅的海的廣大地區裡(維斯杜拉河以東住著斯拉夫人)。

古日耳曼人的社會制度

日耳曼人直到公元一世紀他們還處於氏族公社階段,羅馬人稱他們為“蠻族”。最早反映日耳曼人這段歷史情況的是公元前一世紀中葉羅馬高盧總督凱撒寫的《高盧戰記》。據凱撒記載,公元前一世紀,絕大部分日耳曼人從事畜牧業生產,過著半遊牧的生活,農業經營具有原始的流動性質,第一年收割完莊稼後,第二年就遷到另一個新的地方去了。這時,財產公有制在日耳曼人中還佔主導地位,土地歸全體氏族成員公有,產品也平均分配。氏族首領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最高權力屬於民眾大會,戰時選舉最勇敢的人為軍事首領。

隨著氏族公社的解體,西歐逐漸形成了封建制度

到公元一世紀末,日耳曼人雖然還沒有形成國家,但氏族公社已經開始解體。反映這段歷史的主要著作是羅馬歷史家塔西陀著的《日耳曼尼亞志》。塔西陀時期,日耳曼人相對的定居下來,農業生產技術有了很大改進,用重犁代替了輕犁,糧食產量有了很大增長。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土地佔有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土地雖然仍屬氏族公有,但已轉由各個家族公社經營,只有山林、牧場和水源仍由氏族成員共同使用。

氏族酋長和軍事首領因分工擔任領導者並代表公社,故佔有更多較好的土地,對戰爭的擄獲物(奴隸和牲畜)也分得較多。他們因擔任公職而變成了氏族貴族,原來氏族成員之間的平等關係遭到破壞。日耳曼人的成年男子主要從事打仗和狩獵。農業和家務勞動由婦女和老人、體弱者去做,成年男子儘可以在一邊袖手旁觀而不參加勞動。日耳曼人也把戰俘變成“奴隸”,“奴隸”一般都被安排在一小塊土地上,向主人繳納一定數量的穀物、牲畜和布匹。“奴隸”也有自己的家室,其生命雖然沒有法律保障,但很少被主人殺害。

隨著氏族公社的解體,西歐逐漸形成了封建制度

由於戰爭不斷擴大和增多,軍事首領的權力越來越大,他們雖然還由選舉產生,但是已成固定職位,塔西陀稱他們為“王”,實際上他們的權力有限,和國家形成以後的王是不一樣的。在軍事首領的周圍集結了許多親兵,他們結成嚴格的主從關係。親兵要無條件地效忠首領,首領則要供給親兵馬匹和裝備。戰利品共同分配,當然獲得最多的是軍事首領。日耳曼人認為戰爭掠奪是高尚的事業,作戰勇敢、負傷最多的人受到尊敬;凡是能用血換取的東西,如果用流汗去取得,那是很不光彩的;臨陣脫逃,是最大的恥辱。騎馬作戰是他們的特長,他們經常進入羅馬帝國境內進行掠奪,日耳曼人部落之間也常發生戰爭。

這時,氏族和部落的重大事務,都是由氏族貴族和軍事首領組成的貴族會議提出議案,然後交由民眾大會透過。民眾大會只能表示贊成或者反對。除軍事首領外,貴族會議和民眾大會是這一時期的主要權力機構。

到公元三世紀,由於階級分化和戰爭規模的擴大,日耳曼人便先後結成了許多部落聯盟。其中比較重要的有東哥特、西哥特、汪達爾、勃艮第、法蘭克、盎格魯、撒克遜、倫巴德等。四世紀後半期,由於中亞的匈奴人從裡海北岸向西推進,引起一些日耳曼人的連鎖反映,又由於日耳曼人對外的軍事掠奪,造成了許多部族、部落的大遷徙。四到五世紀,是“民族大遷徙”的時期。

在這個時期有;西哥特人從黑海北岸西部越過多瑙河進入羅馬帝國境內,後又進入義大利轉高盧至西班牙;汪達爾人從歐洲北部經高盧、西班牙進入北非;匈奴人從亞洲到達今匈牙利以至西歐;法蘭克人從萊因河中下游進入高盧等。遷徙過程中,日耳曼國家產生的歷史條件逐漸成熟,在西羅馬土地上先後出現了幾個日耳曼人的王國。

如419年在高盧西南和西班牙北部建立的西哥特王國,439年在北非成立的汪達爾王國,457年在高盧東南部形成的勃艮第王國。西羅馬帝國在內部奴隸、隸農起義和外族入侵的雙重打擊下滅亡後,在它的廢墟上又先後出現了法蘭克王國、東哥特王國和倫巴德王國等。在這些日耳曼人的國家中,法蘭克王國存在的時間最久,影響也最大。

隨著氏族公社的解體,西歐逐漸形成了封建制度

西歐封建制度的產生 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的滅亡標誌著西歐奴隸社會的結束和封建社會的開始,但封建制度的最後確立還要經歷幾個世紀的時間。

西歐封建制度的產生,有它自己的歷史條件。西羅馬帝國晚期,奴隸制已經開始瓦解,隸農制的出現是封建因素萌芽的反映;而日耳曼人征服的結果,則加速了這一變化過程。西歐封建制的產生,是在被征服者先進生產力的影響下,征服者日耳曼人公社解體和雙方的因素互相綜合的基礎上發生和發展起來的。這是西歐封建制產生的一個特點。

日耳曼人諸王國在征服西羅馬帝國的過程中,奪取了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土地。除大部分分給日耳曼人各公社外,部分被國王直接佔有。國王根據原來的以軍事組織分配戰利品的原則,把這些土地連同那裡的奴隸、隸農分配給自己的親兵和其它下層首領。於是這些被分予土地的人便成了新的大土地所有者。這些新地主日益熟悉羅馬隸農制的剝削形式,與他們原來對奴隸的“比較溫和的隸屬形式”相適應,封建的生產關係乃逐步形成了。

地主把土地分成小塊,由原來的“奴隸”或隸農獨立經營,後者向土地所有者納租服役,而保留下來的原羅馬大地主,也改用交納地租的自由佃農和依附佃農來耕種。因此,奴和隸農的處境,較前有一定的改善。封建的剝削關係逐步產生了。

法蘭克王國法蘭克人原來住在萊因河中下游。公元476年前後分成兩大支市在萊因河三角洲濱海一帶的稱“薩利克法蘭克”(意為濱海法蘭克人);在萊因河中游平原一帶的稱“裡普利安法蘭克”(意為沿河法蘭克人)。趁西羅馬帝國滅亡之機,法蘭克人逐步侵入高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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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481年,薩利克法蘭克的一名軍事首領克洛維領導法蘭克人在高盧北部建立了法蘭克王國。公元485年,克洛維定蘇瓦松為首都(後於510年遷都巴黎)。

克洛維為取得天主教會的支援,於496年率三千親兵一道皈依了天主教。由於他只是沒收原羅馬皇室、元老及其他反對者的土地,因此得到了天主教會和羅馬一般富有者的支援。在對外擴張的過程中,他始終以巴黎一帶為根據地穩步發展,擊敗了其他部落,建立了包括高盧北部和萊因河右岸的統一的法蘭克國家。他所建立的王朝,根據他家族的名稱叫做墨洛溫王朝(481-751年)。墨洛溫王朝統治的二百多年是封建制逐步形成的時期。從現存法蘭克人的《薩利克法典》中可以見到五至六世紀法蘭克人的社會狀況。這部法典形成的時間是五世紀末和六世紀初。《法典》表明,這時法蘭克社會的基本經濟組織仍是“馬爾克”,但已進入馬爾克發展的後期階段。原來,馬爾克(農村公社)的基本特點是:土地公有,但已分成份地給各個家庭耕種,收成歸各個家庭私有,份地定期重新分配。

法蘭克人這時的馬爾克,土地所有權雖仍屬於全公社成員,但宅基已歸私有,耕地也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是交由公社成員世襲使用。《法典》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只允許男性親屬繼承,如死後無男性後裔則由公社收回。這時的血緣關係已進一步瓦解,如允許富裕的氏族成員可以脫離本氏族。經全公社同意,或持有國王敕令的外來戶,也可以加入公社為成員。《法典》對偷竊、搶劫和放火者皆有詳細的懲罰規定,如偷一隻小豬罰款三個金幣;如放火燒掉法蘭克人的住宅罰六十三個金幣(如果燒掉的是羅馬人的住宅京罰金僅為上述數額的三分之一);如羅馬人侵襲並搶劫法蘭克自由人的財產罰六十三個金幣;等等。這些規定說明法律已在保護私有財產,私有制已產生並發展了一個時期。

隨著氏族公社的解體,西歐逐漸形成了封建制度

《法典》還規定,殺人的賠償金因被殺者的身分差異而有不同的數額。如殺死一個國王的官吏或親兵,賠償六百個金幣;殺死一個自由法蘭克人為二百金幣;殺死一個半自由人或被釋奴隸為一百金幣。如殺死的是一名奴隸,則不交賠償金,而僅交三十個金幣的罰金。這些不同的金額,表明法蘭克社會已經出現了明顯的階級分化,也表明氏族制下血親仇的制度已基本消滅,殺人罪改由國家公法來處理。

法蘭克王國封建制生產關係逐步形成的過程,一方面是法蘭克建國後,國王曾把沒收的羅馬皇室、元老、反對者的土地賜給自己的親兵、官吏和教會,這些人和教會便成為新的大土地佔有者——地主階級。另一方面是法蘭克人內部的進一步分化。大部分法蘭克自由農民地位下降並逐漸破產而成為農奴。從六世紀到九世紀法蘭克封建制確立的過程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首先,原來(五世紀末到六世紀前期)法蘭克自由農民的份地,到六世紀後期已變為自主地。這種土地已可以買賣、轉讓,也可以由女兒繼承。由於天災、人禍、捐稅、勞役和兵役使大批小農破產。

隨後,重從六世紀末到七復八世紀,是法蘭克封建化迅速發展的時期。法蘭克王國在克洛維死後到613年,兩度分為四個小國,638年後,又三次分為兩個國家。此後,國內也還有種種紛爭和戰亂。在這一階段,由於小農無法承受種種剝削、壓迫以及戰爭的破壞而紛紛破產。這個時期遺留下來的契約和其它文書,說明了大批小農喪失人身自由和土地的狀況。農民或因貧困,或因不堪壓迫向教俗封建主實行“投托”,而對封建主承擔一定義務,形成與封建主的人身依附關係,以便得到保護。“投托”的一般條件,是將土地獻給主人,然後再從主人那裡租種這塊土地(或另加一塊地,或換租一塊地)。這種地稱為“恩地”。

主人取得了土地的支配權,接受“恩地”者不得不接受主人出租土地的種種苛刻條件。而他們的子孫後代,由於失掉了自主權利,便成為被束縛在土地上的農奴。與此同時,貴族(一般又是官吏)則利用其掌管行政、司法、軍事的權力來爭奪勞動人手和土地,教會也以騙取捐獻、偽造遺囑等手段奪取土地和依附者。在七世紀到八世紀初,教俗貴族的勢力大大膨脹起來,墨洛溫王朝的勢力卻削弱了。農民破產、“投托”,使王室兵源、稅源大為減少;國王手中的土地陸續賜給貴族官員,這時已經無地可賜。七世紀中葉,國家政權落到了宮相的手中。官相原是為國王管理財產和收支的宮廷總管家,因接近國王而逐步取得了大權。

八世紀前期,查理(後稱查理·馬特,馬特意為“錘子”)任宮相(714-741)時,實行了軍事和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714年後,阿拉伯人的勢力從西班牙向北推進。732年,查理與阿拉伯軍在普瓦提埃激戰,雙方均損失慘重,阿拉伯軍未勝退走。此後,查理因步兵戰鬥力原已削弱,乃大力擴充騎兵,想使軍隊從以步兵為主轉變為以騎兵為主。這時是法蘭克王國封建騎士制度正式形成的一個重要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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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改變賜地制,實行采邑制。他沒收了一部分教俗封建主的土地,將其劃為采邑,授予擔當騎兵義務的人,並且規定:采邑不能遺授子孫,如不承擔兵役,國王則將采邑收回。采邑制的實行加速了法蘭克封建化的程序,對整個社會發生了重大影響;采邑的大小和負擔騎兵義務多少的等差相當,形成了封建的等級隸屬關係和土地的等級佔有制;一批小封建主、富裕農民成為騎士(一些大封建主的次子等也成為騎士),形成了一個騎士一一小封建主階層;一部分農民(特別是采邑上的農民)擺脫了兵役義務,也失去了士兵所能享有的政治權利,地位進一步下降。同時,查理,馬特也藉此暫時加強了王權和國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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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九世紀,法蘭克封建農奴制確立了。

主要表現是:第一,農奴因人身依附而成為領主的“人”,不經主人允許無遷徙自由,因受到強制而被束縛在土地上;農奴要向主人繳納人頭稅,表示農民象牲畜一樣按“頭”隸屬於主人;農民結婚需主人允許,如女方是另一主人的農奴則需繳結婚稅;農奴死後兒子繼承份地要繳繼承稅(將動產中最值錢的東西交給主人),如死者沒有什麼遺產,則將死者右手砍下交給主人,表示他的“人”已不能為他服務。代替砍手的繼承稅故稱為“死手捐”。第二,農奴要為領主服勞役並負擔種種義務。農奴租種主人的土地,要為主人負擔勞役地租,一般每週三至四天。為主人勞動,是在主人的直接管轄之下,主人有權鞭打農奴。主人家有雜務,也由農奴服役。第三,農奴受領主法庭的審判。主人有權傳訊、拷打、凌辱、關押、懲處農奴。

農奴無權控告領主。農奴與奴隸的主要差別在於:農奴的人身不完全屬於主人;農奴的一部分勞動(在自己份地上)不受主人直接管理;農奴有自己的少量財產,自己可以支配。

查理曼帝國及其分裂

公元741年,查理·馬特的兒子矮子丕平繼任宮相,751年丕平在羅馬教皇支援下奪得了王位,自此開始了加洛林王朝(751-987年)。為了報答教皇對他的支援,丕平兩次率兵攻打教皇的敵人——倫巴德人,並把奪來的從拉文那至羅馬的土地奉獻給教皇,歷史上稱之為“丕平獻土”。從此出現了教皇國。公元768年查理即位,他在教皇的支援下,積極向外擴張,征服了倫巴德人王國,吞併了巴伐利亞和薩克森地區,向南從阿拉伯人手中奪得了科西嘉和撒丁島。此時,查理統轄的領土,東起易北河和多瑙河,西南至厄布羅河;北自北海,南迄義大利中部,已相當龐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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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年,羅馬教皇立奧三世被羅馬貴族逐出,查理應教皇之請進軍羅馬,幫助教皇復了位。為了報答查理,教皇在公元800年聖誕節時給查理加冕,宣稱其為“羅馬人的皇帝”。因此,查理被稱為查理曼,即查理大帝,其國家也稱為查理曼帝國。首都定於阿亨(又譯亞琛),全國分為九十八個郡,各郡由皇帝派伯爵治理。查理每年還派兩名官吏到各地巡視,監督伯爵,透過這些措施,使王權加強起來。

查理曼一生進行了五十餘次對外戰爭。這一方面增加了農民賦稅、勞役、兵役的負擔,加速了農民的農奴化;另一方面,他為了取得僧俗封建領主的支援而廣賜“特恩權”。國家規定,凡取得特恩權的領地主人,在自己的領地中有獨立的行政、司法與經濟特權,國家官吏不得進入領地徵稅或干預事務。因此,凡享有特恩權的領地成為“國中之國”。這樣,原來由采邑制所埋下的封建分裂因素,更由於“特恩權”的實行而擴大。

隨著氏族公社的解體,西歐逐漸形成了封建制度

依靠軍事征服而迅速建立起來的查理曼帝國,內部沒有統一的經濟基礎,王室的內證更加速了帝國的分裂。814年查理大帝死後,帝國很快分崩離析。840年,他的三個孫子為爭奪王位開始內戰,843年他們在凡爾登簽定了“三分天下”的條約。條約規定:萊因河以東,居民講日耳曼語的地區,歸日耳曼路易,稱東法蘭克王國;些耳德河、繆斯河以西,居民講羅曼斯語的地區,歸禿頭查理,稱西法蘭克王國,兩國中間的狹長地帶和義大利的大部分屬長孫羅退爾,並由他繼承帝號。凡爾登和約大體上奠定了近代德、法、意三國疆域的基礎。帝國的分裂和封建割據,削弱了對外防禦力量。

西歐的封建莊園和等級制度

查理大帝統治時期,法蘭克的農村公社雖名義上還存在,但除邊遠地區外,已基本消滅。代之而起的是封建莊園。封建莊園大小不等,通常一個村莊就是一個莊園,各級封建主都擁有不同數量的莊園,同一領主的莊園也不一定都連成片,而常是犬牙交錯的;莊園裡有主人的住宅、教堂和農奴的茅舍。

耕地分為領主的直轄地和農民的份地兩部分。因土質好壞不等,分配份地時,把耕地分成許多條田,交叉搭配起來分配;實行二圃制或三圃制的耕作法。收割完莊稼的土地仍作為公共牧場(亦稱敞地),歸集體使用。山林草場和水源都由領主管理,農民交出一定代價才能使用;莊園裡設有磨坊、油坊、麵包坊等。除鹽、鐵和貴族需要的奢侈品之外,莊園可生產本身所需要的一切產品,它是一個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莊園中的每一個農戶,也以家庭手工業與農業相結合,生產著自己所需用的布匹等日用品。很少需要對外交換。因此每一個農戶甚至每個封建莊園,都基本上是一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細胞。

領主剝削農奴的基本方式是勞役地租,此外,要為領主承擔修橋、鋪路、建屋、釀酒等徭役。封建教會還要向農民徵收“什一稅”。在教俗封建主共同殘酷剝削下,農奴雖然象牛馬一樣地終年勞動,卻依然過著貧困的生活。所以他們經常起來反抗封建主的奴役。其鬥爭方式,主要是逃亡,也有發展為武裝起義的。農奴們的奮鬥目標往往是要求恢復古老的農村公社制度,這是初期農民反抗鬥爭的特點。

隨著氏族公社的解體,西歐逐漸形成了封建制度

在加洛林王朝統治時期,隨著土地分封的發展,封建等級制度逐漸建立起來了。國王僅僅是名義上的全國最高土地所有者,其實他除直轄的一部分土地外,絕大部分已作為封土(由采邑發展而來,封土是世襲的)分封給他的附庸——公爵或伯爵等大封建領主貴族。這些大封建主又把土地分成小塊,授予眾多的小貴族——騎士。

結語

這樣,以承擔兵役義務和土地為紐帶的由大、小封建貴族組成的封建等級制度更加系統完整了。每一個分封給臣屬土地的人稱為封主,而每個下級領受土地的人,則稱為封臣。這就構成了以國王為塔尖,往下越來越大的金學塔型的封建統治階級。封主和封臣關係的建立有一定的儀式,稱為誓忠禮。封臣是封主的附庸。附庸的義務是:保護領主,隨同領主作戰,應召參加領主法庭,如果領主被俘要獻納贖金;領主的責任是保護附庸不受侵犯,公平裁決附庸之間的糾紛。對不服從的附庸,有權以武力制裁。封建莊園和封建等級制度的形成是西歐封建制度最後確立的重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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