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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份“善意取得”異議申請書 “阻斷”詐騙案千萬贓款返還路?
贓款可以善意取得嗎
03:30
封面新聞記者 沈軼 實習記者李佳雨 發自山東棗莊
男子聲稱手中有承兌匯票,與他人達成交易。可當購買人轉款1000多萬元給他,僅僅四個小時之後,男子就玩起了失蹤。
拿不到匯票,購買人選擇報警。經警方介入調查,確定這是一起詐騙案。據警方查證,男子當天下午2點30收到詐騙款,在2點43分開始將錢轉入其餘9個賬戶。不過,警方還是依法對上述收款賬號予以了凍結。
目前,該案已移送檢方和法院,進入司法訴訟程式。不過,就在被騙人等待行騙人受審,並期待法院依法將受騙款返還給自己時,數份有關“善意取得”的異議申請,讓受騙人再次陷入迷茫。
5月16日,封面新聞記者見到了這起詐騙案的受害人殷女士。她表示,如法院認定“善意取得”成立,這些收到詐騙款的賬戶將被解封,自己有可能無法收回被詐騙的1000餘萬。
負責審理此案的山東棗莊中級人民法院迴應,確實已經收到相關異議申請,但具體是否屬於“善意取得”,需開庭後才能知道。
因善意取得而讓受害人無法追回損失?有關“善意取得”司法解釋的法律適用問題再次引發關注。
詐騙案
2018年6月16日上午14時許,殷女士接到了此前合作人馮毅的電話。對方詢問,殷女士是否需要承兌匯票。
殷女士今年41歲,棗莊本地人,從2014年起,她涉足承兌匯票生意。因為個人信譽較好,在當地票圈內,也算是小有名氣。
對於馮毅,殷女士並不陌生,兩人在2017年經中間人介紹認識。中間人告訴他,“馮毅是一個很有辦法的人。”在此前,兩人也曾有過3次交易,一次是2017年時透過中間人,殷女士向馮毅購買了1000餘萬的承兌匯票,另外兩次分別發生在2018年6月14日與6月15日,金額均為200萬元。
馮毅此次的突然來電詢問,殷女士沒有多想,直接表示自己需要。在看到對方在微信中所發的一沓面值90萬元的承兌匯票後,她表示自己需要12張,並分兩次向對方轉款了1000餘萬。
接到轉款後,馮毅告訴殷女士,當天下午6點半,到約定地點騰南高速口取票,當時是下午2點30分左右。
然而,到了當天下午6點30分,殷女士卻並未在約定地點看到馮毅,給馮毅打電話,也顯示對方已經關機。殷女士這才突然明白,自己被騙了。隨後,她向當地警方報警,警方在接警後,也立即成立了專案組對該案件進行調查。最終,得出結論馮毅涉嫌詐騙,並準備在網路上對馮毅進行追逃。
6月17日下午,馮毅來到棗莊市薛城區公安局永福派出所主動投案,承認了自己的詐騙罪行。殷女士的弟弟曾與馮毅有過一次交流,當時,殷女士的弟弟有些無法想象馮毅竟然會瘋狂到如此程度,他問馮毅到底是怎麼回事。沒想到,馮毅一臉無所謂地告訴他,“本來只想騙你們五六百萬的,沒想到你們給了一千多萬。”
預謀
馮毅的詐騙不是臨時起意?
殷女士從弟弟處得知兩人的對話後,有些想不明白,畢竟兩人早在此前就有過合作,因此她才會放心地將貨款提前打給對方。然而,隨著警方調查的深入,殷女士才發現,馮毅真的是有預謀地對她進行詐騙。
據警方調查顯示,馮毅在6月16日當天透過微信傳送給殷女士的所謂“承兌匯票”並非屬於馮毅,而是馮毅從他人朋友圈找到的圖片。接到殷女士轉賬後,馮毅在10幾分鐘內,就將這一千餘萬分別轉給了其他9人。
據馮毅交代,轉賬給這9人,其中4人是暫存,其他5人是因為償還借款。警方在瞭解到相關情況後,立即申請對相關賬戶予以凍結。
在警方案卷中,馮毅供述,他本人在2018年6月14日當天,出現了資金鍊斷裂的情況,並且負債較多,也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詐騙的想法,而前兩天剛向他購買過票據的殷女士則成為了他詐騙的目標。
轉賬後,馮毅隻身前往濟南,並打算在濟南躲一段時間。這時,他接到了其中一名被轉款人的電話,在電話中與該被轉款人簡單溝通後,對方與妻子來到了濟南與馮毅碰頭。在接受警方調查時,馮毅供述稱,自己在見到該被轉款人後,告訴了對方自己資金鍊斷裂的事實,並且也告訴了對方自己詐騙的事實。
據檢方起訴書,經依法查明: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馮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被害人“殷女士”(女,41歲)虛構自己有欲出售的承兌匯票,並將其他客戶的承兌匯票照片透過手機微信發給殷女士,騙取殷女士信任,殷女士向馮毅轉賬1037。6萬元購買承兌匯票。馮毅立即將上述款項陸續轉賬給他人,向被害人“殷女士”虛構交付承兌匯票的時間和地點後將手機關機。
同年6月17日馮毅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善意取得申請書
嫌疑人對詐騙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殷女士據此認為,自己拿回被騙的錢只是時間問題。
然而,讓她沒想到的是,當她去相關部門詢問案件進展時,卻聽到了“可能拿不回來”的訊息。
據殷女士介紹,從2019年3月開始,就有人先後向審理馮毅詐騙一案的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異議申請,申請內容除金額外基本相同。
申請稱,在馮毅詐騙案中,馮毅向他人轉賬屬於還款行為,而被還款人並不知道馮毅的資金來源屬於詐騙所得,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的規定,公安機關不應追繳此次馮毅所詐騙的相關款項,並且不應查封相關當事人銀行賬戶。
殷女士對此有些著急,作為遭詐騙的受害者,被詐騙事實清晰,為何還有不能要回被詐騙錢款的擔憂?
“明明屬於我的錢,卻要被別人善意取得?如果是這樣,我是不是也可以去騙錢,然後還給我的債主,只要他們不知道我的錢是騙的就行?那這樣,不就是惡性迴圈嗎?”殷女士三連問之後進一步透露,本次被詐騙的1000餘萬中,只有60萬左右屬於自己,剩下900多萬元,全部是她接受別人委託進行交易,如今委託人已經找上門來,要求她還款,但她卻拿不出來,“我現在根本不敢回家,也不敢接電話,從出事開始,委託人就一直要求我還錢,如果這次拿不回來錢,我肯定是還不出來的。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法院迴應
確認收到異議申請
據瞭解,針對這起詐騙案的涉案贓款,山東棗莊中院已收到5起6份異議申請書。
5月16日,封面新聞(thecover。cn)記者透過電話聯絡到了主審該詐騙案的山東棗莊市中院法官王新。
王新表示,法院確實已收到關於涉案款項的異議申請,但目前並未對該異議作出判斷。“案件尚未開庭,一切都需要在開庭後才能作出最終處理。”
律師觀點
“善意取得”解釋不完全,需進一步補充
該案涉案款項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定義?如果適用,受害人殷女士權益又如何才能得到保護?
在接受封面新聞(thecover。cn)記者採訪時,鄧學平律師表示,就這起詐騙案來說,並不適用“善意取得”,“這起案件是刑事案件,那麼在進行判罰時,法院應優先從刑事責任進行考慮,從刑法來說,這筆錢首先應定義為贓款,因此應該予以追繳,不應被看作善意取得。”
同時,鄧學平表示,目前國家法律就“善意取得”的解釋,其實並不完全,需要進一步補充,“目前社會上,確實有一些高學歷、高智商的人群,利用法律漏洞非法獲利,國家法律也應該進一步完善,讓一些鑽法律空子的行為,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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