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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與民政局模板不一致怎麼辦?
一方是什麼概念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並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時,也會要求提交離婚協議並備案。
那麼,如果夫妻另行簽訂有離婚協議,該協議與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協議不一致,應以哪個為準呢?
有這樣一個案例,三十年的夫妻,因男方移情別戀而協議離婚。出於愧疚,男方提出自己淨身出戶,但有一個條件,就是女方不再幹涉自己新的婚姻生活,雙方基於上述內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當地民政局要求離婚協議要符合其格式要求,不同意將關於“第三者”的內容寫進協議。於是男女雙方按要求籤訂了新的協議,新協議只載明男方淨身出戶。當財產全部轉移到女方名下後,為報復男方,女方開始騷擾其新配偶,半夜打電話、簡訊辱罵、工作單位散播訊息
……
男方不堪其擾訴到法院,認為女方違反離婚協議約定,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由於民政局的備案協議簽訂在後,最後法院認定該協議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支援男方請求。
那麼,遇到前述情況,尤其當民政局提供的離婚協議模板不利於自己時,當事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建議與婚姻登記機關積極協商,促成其同意將雙方已簽訂好的協議作為備案協議;如果前述目標不能達成,就需要與對方積極協商,爭取能形成書面檔案,明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或就登記機關備案協議的效力予以說明。
如果前述目標均無法達成,當事人感覺自身風險過高時,可以拒絕辦理後繼離婚手續,與對方重新協商,簽訂新的離婚協議,或直接提起訴訟離婚。因為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的民事協議,只有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其約定內容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
當然,離婚協議既然屬於附條件的民事協議,首先應當遵循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原則,即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還應注意保證協議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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