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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櫃員誤把50元當成5元,多給客戶1萬8被追回,離櫃概不負責

由 齊家老表 發表于 人文2023-01-04
簡介即本案中銀行多付的這筆錢能不能解釋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直接決定著王先生是否需要承擔侵佔罪的法律責任

少收顧客50元能報警嗎

“銀行工作人員誤將50元看成5元,多付儲戶18000元,儲戶需要歸還麼?”2022年

9月22日,安徽銅陵,一個剛工作不久的銀行櫃員在客戶取錢時,把50元當成5元,本來應給客戶取2000元,最後變成了20000元,直接多給了18000元!

本來應該換2000元,結果卻換成了20000元,在接到民警電話之後,王先生便匆匆來到派出所,把多出來的18000元還給了小劉。

銀行櫃員誤把50元當成5元,多給客戶1萬8被追回,離櫃概不負責

王先生稱自己很久沒有現金了,給了錢自己也沒注意,於是便發生了開頭的這一幕。

那麼,王先生多拿了18000元,不還行嗎?

其實,王先生來銀行換錢,換了2000元,由於銀行工作人員的失誤,多給了18000元,顯然多出來的18000元並非任何的法律依據。

按照《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銀行櫃員誤把50元當成5元,多給客戶1萬8被追回,離櫃概不負責

所以王先生多拿了這筆錢是需要返還給銀行的。

有人講,難道不是離櫃概不負責嗎,這是銀行多給了錢,如果是顧客少給了錢呢,假如儲戶在那到這筆錢之後,否認了多給的,是不是就不需要償還了?

其實,離櫃概不負責這樣的提示,屬於銀行的告誡,只是對顧客進行提醒,而不是成為雙方儲存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也可以認定為銀行的單方承諾行為。

銀行櫃員誤把50元當成5元,多給客戶1萬8被追回,離櫃概不負責

去銀行取現,銀行都是有監控系統的,給了多少錢,顧客簽單了是多少錢,很容易查證出來,民事領域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因此只要銀行能證明損失的,顧客對此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童顏,如果是銀行少給了錢,那麼是不是就要由顧客來舉證?其實不然,由於此時銀行距離證據較近,其有義務證明沒有少給顧客錢,如果不舉證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監控影片的,就推定其少給了顧客錢,依法要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櫃員誤把50元當成5元,多給客戶1萬8被追回,離櫃概不負責

如果王先生硬著不給,是否會成立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從而構成侵佔罪。

即本案中銀行多付的這筆錢能不能解釋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直接決定著王先生是否需要承擔侵佔罪的法律責任。

銀行櫃員誤把50元當成5元,多給客戶1萬8被追回,離櫃概不負責

幸運的是銀行消失了的錢被及時找到,算是挽回了損失,不過我們換個角度上想,如果是客戶的疏忽,那麼銀行是否也能這麼配合呢?

換而言之,無論是王先生,還是銀行一方,只要一方被認定為不當得利的,“離櫃概不負責”條款就會與法律相悖。

因此屬於無效條款,

由於櫃員的失誤,導致客戶多收現金,這種情況下客戶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你事後聯絡客戶說明情況,那麼在這個時候,客戶就有退貨的義務,如果你拒絕退貨的話,就構成了佔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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