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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傷去世,因離婚未與其共同生活的父親能否分得賠償款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人文2022-11-30
簡介因高某行未婚且無子女,其死後,母親張某領取了高某行生前所在工作單位給付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撫慰金等共計110萬元的賠償款

工亡怎麼賠償

男子因工傷去世

其母親領取了全額死亡賠償金

因離婚未與其共同生活的父親

也想要分得此款

結果被其母親拒絕

這百餘萬元的賠償金

到底應該怎麼分

我們一起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案情簡介

高某與張某曾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子高某行,2003年二人離婚,張某與兒子高某行共同生活且未再婚。2021年6月,年僅26歲的高某行在工作中不慎被機器砸中頭部,不幸去世。因高某行未婚且無子女,其死後,母親張某領取了高某行生前所在工作單位給付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撫慰金等共計110萬元的賠償款。

得到訊息的高某找到張某,要求平均分配賠償款,卻遭到張某拒絕。原來,自高某與張某離婚後,高某行一直與母親張某相依為命,得知父親高某再婚且又生育一女後,高某行更是心生怨恨,不認可父親身份,就連入職工作檔案中父親一欄也未填寫高某的姓名。所以,作為母親的張某始終認為高某不配分得兒子的賠償款。高某在多次主張分配此款無果後,向陽明區法院提起訴訟。

男子工傷去世,因離婚未與其共同生活的父親能否分得賠償款

案件立案後,辦案法官考慮到雙方的關係以及都在經受喪失親人的痛苦,多次對雙方進行心理疏導,希望雙方能夠相互體諒,消除隔閡,避免訴爭,以此告慰逝者。但由於雙方矛盾過深,未能調解成功,法院及時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訴爭財產均發生於高某行死亡後,不屬於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因此不是遺產,而是死者近親屬的共有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關於被告張某以工作檔案未記載原告高某資訊為由,認為高某行生前不認可其父親身份不應分得賠償款的主張,法院認為僅憑工作檔案的記載,並不能否認原告作為高某行生父身份的事實。對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撫慰金的分割,應綜合考慮原、被告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生活來源等因素。

本案中,原、被告離婚後,被告一直撫養高某行至其成年,而且未再婚生育子女,高某行死亡後,再無其他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而原告再婚後,又育有一女,有其他子女能夠履行贍養義務。綜合考慮,法院酌情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撫慰金按3:7的比例進行分割。最終判決被告高某分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撫慰金的30%,即33萬元。

男子工傷去世,因離婚未與其共同生活的父親能否分得賠償款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撫慰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補償,不屬於遺產,應為死者近親屬的共有財產。其中近親屬的範圍參照民法典中關於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範圍進行確定。在分割時應綜合考量相關權利人與死者生活緊密程度、生活來源等因素。

【來源: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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