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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後男方要求女孩退還紅包並承擔戀愛花銷

由 探案明法 發表于 遊戲2023-02-05
簡介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男孩母親胡女士向被上訴人轉賬支付的三筆紅包共計7660元屬於人情往來的贈與,不應作為彩禮返還,該認定錯誤

16週歲懷孕男方犯法嗎

家住南省信陽的蔡莉莉(花名)二十四歲,經人介紹後認識同村高某,兩人確定戀愛後於2021年2月到義烏打工並同居生活。男友父母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不顧蔡莉莉與男友的感情基礎,迫切要求蔡莉莉與高某辦理結婚登記。在共同生活的這段時間裡,兩人發生爭吵時蔡莉莉會遭到男友莫名其妙地抽打,男友的性格缺陷和暴力行為讓女孩十分擔心和害怕,蔡莉莉最終只好選擇分手。

男友及其父母,一氣之下便將蔡莉莉訴至法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彩禮及為締結婚約支付的財物合計8159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高某與被告蔡莉莉於2021年經人介紹認識,後雙方外出打工共同生活。原告提供轉賬記錄以及調查筆錄擬證明2021年原告給被告見面禮10007元,看家禮10000元,第一次見面紅包4000元。定親後原告男孩母親胡女士向被告蔡莉莉轉賬生日紅包660元,2021年端午紅包2000元,2022年端午紅包5000元,共計7660元。庭審中被告對上述金額予以認可。原告提交自雙方相識至分手期間即2021年2月12日至2022年6月23日原告高某透過支付寶、微信向被告蔡莉莉轉賬若干筆共計27933元,消費記錄若干共計4366元。以及房屋租金轉賬記錄擬證明在義烏市工期間原告高某支付租房租金8712元。被告蔡莉莉提供向原告高某轉賬記錄共計5840。66元,多筆美團、淘寶訂單共計3560。82元,提供原被告的聊天圖證明被告與原告感情出現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按照我國傳統風俗及相關法律規定,彩禮是指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是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贈與。本案原告高某與被告蔡莉莉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為締結婚約而給付彩禮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返還數額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過錯程度、當地風俗和經濟水平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1、原告高某及父母為定親向被告蔡莉莉支付見面禮10007元、看家紅包10000元、第一次見面紅包4000元,共計24007元,符合男方家庭為舉辦婚禮給女方家庭大額財務的風俗習慣,應當認定為彩禮性質。

2、婚約存續期間,男孩母親胡女士向蔡莉莉轉賬生日紅包660元、2021年端午紅包2000元、2022年端午紅包5000元,符合中國傳統節日長輩贈與晚輩紅包等財務的習俗,屬於逢年過節人情往來的贈與,不應作為彩禮返還。

3、原告高某主張的在義烏市工時支付的房屋租金、共同生活期間向被告若干筆轉賬記錄和消費記錄以及接送被告父母的消費記錄,應認定為雙方同居期間的日常生活開銷,不具備返還條件。

4、原告主張的沒有證據的支出:高某母親支付中秋1000元,2022年春節紅包5000元、2022年外出紅包600元、給女方弟弟紅包2000元、看望女方母親2000元,合計10600元。無證據予以證實,原告主張返還該款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蔡莉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高某彩禮24007元。二、駁回原告高某、男孩母親胡女士、男孩父親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20。00元,由被告蔡莉莉負擔。

同居分手後男方要求女孩退還紅包並承擔戀愛花銷

上訴人高某及其父母與被上訴人蔡莉莉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退還上訴人為婚約支付的財物27960元;2、本案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男孩母親胡女士向被上訴人轉賬支付的三筆紅包共計7660元屬於人情往來的贈與,不應作為彩禮返還,該認定錯誤。上訴人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明確寫明要求被上訴人返還彩禮和為締結婚約支付的財物,男孩母親胡女士向蔡莉莉支付紅包,屬於其為締結婚約支付的財物,是基於雙方存在婚約關係,並最終想要達成結婚目的,是附條件的贈與,當婚約不能繼續,贈與的條件不存在,被上訴人就應退還該款項,並非因為該款項不構成彩禮就無需退還。

原審法院認定高某向蔡莉莉的多筆大額轉賬是同居期間的日常支出屬於認定錯誤。高某承擔了同居期間的全部花費,且蔡莉莉網路支付繫結的是高某的賬號,所有日常消費均是由高某親友代付,除此之外,高某還給蔡莉莉多筆大額轉賬,這些轉賬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開支,高某向蔡莉莉轉賬是以結婚為目的,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分手而不能締結婚姻時,贈與人即可要求返還,原審判決蔡莉莉無需返還錯誤。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的彩禮及其他財物並非人情往來,而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附條贈與,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蔡莉莉辯稱:一、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蔡莉莉雖然沒有上訴,但蔡莉莉認為,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的彩禮24007元,不應當判決蔡莉莉全部返還,應當酌情按照比例返還給上訴人。因為按照習俗,男女共同生活卻沒有結婚,對於女方的名譽影響、青春損失、精神打擊遠大於男方,所以請求貴院依據客觀事實審理本案,改判酌情按照比例返還一審法院認定的彩禮數額。

二、至於上訴人所述的7660元,均是在蔡莉莉生日以及端午節等中國傳統節日給蔡莉莉的,完全符合中國在過節時長輩贈與晚輩紅包等財物的習俗,屬於逢年過節人情往來的贈與,不應當作為彩禮返還,更何況蔡莉莉父母也同樣在逢年過節的時候給高某紅包,都是相互的,不應當認為是附條件的贈與。

三、上訴人所述雙方在義烏共同生活期間的房租、轉賬記錄、消費記錄等均屬於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的日常生活開銷,不具備返還條件,再者一審時蔡莉莉也舉證證明雙方戀愛共同生活期間蔡莉莉為上訴人花費了23601。48元,如按照上訴人的說法,那麼上訴人應當返還蔡莉莉上述金額。

四、雙方雖然因感情不和分手,但過錯方為高某,高某在雙方相處的過程中表現出性格缺陷,雙方發生爭吵時高某莫名其妙的做出抽打自己的行為,存在暴力情形,讓蔡莉莉十分害怕。上訴人為了拆遷多分份額,不顧蔡莉莉與高某的感情基礎,迫切要求蔡莉莉與高某辦理結婚登記,不尊重女方意願,最終導致分手。

五、一審蔡莉莉提交的聊天記錄顯示,在蔡莉莉與高某戀愛共同生活期間,蔡莉莉多次明確表示不讓高某為自己買東西或花錢,高某均表示自己是出於自願的給蔡莉莉花錢。

六、一審時蔡莉莉提交了平橋區人民法院同類案件的判決書,一審法院類案同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推進類案同判、統一司法適用的要求。綜上所述,請求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彩禮數額24007元,改判蔡莉莉酌情按照比例返還給上訴人,駁回上訴人的其他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彩禮是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是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贈與。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一審認定上訴人向蔡莉莉給付的見面禮10007元、看家紅包10000元以及第一次見面紅包4000元共計24007元為彩禮並無不當。對於男孩母親胡女士於2021年端午節給付蔡莉莉的2000元以及2022年給付蔡莉莉的5000元,由於該兩筆款項數額較大,已經超出了日常人情往來的範圍,而且該款項也是在高某和蔡莉莉締結婚約的過程中支付,因此該兩筆款項共計7000元也應當認定為彩禮。

對於男孩母親胡女士給付的生日紅包660元,應當屬於雙方之間的人情往來,並不屬於彩禮,一審未予認定並無不當。對於高某和蔡莉莉同居期間的多筆轉賬,由於該款項發生在雙方同居期間,而且雙方互有經濟往來,上訴人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款項屬於彩禮,故一審認定該款項並不屬於彩禮並無不當,上訴人的該項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上訴人關於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依據,本院不予採納。經計算,蔡莉莉應當返還高某、男孩母親胡女士、男孩父親彩禮款的數額為31007元。

綜上所述,高某及父母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作出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判令蔡莉莉返還高某及父母彩禮款31007元,駁回高某及其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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