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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專業辯護律師辯護詞,詐騙罪辯護要點辯護思路辯護技巧總結

由 陳曉薇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2-10-30
簡介劉某提供的隨身碟中的“1部銷售業績總表”是誰統計的沒有查明,表格資料來源不明,中間經過4-5手傳遞,存在2018年9月18日仍在修改的情況,真實性性無法確定

辯詞要點是什麼意思

詐騙罪是比較常見的刑事犯罪,作為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詐騙罪的辯護要點辯護思路辯護技巧辯護方向等,需要辯護律師平時多加思考、多加實踐,本期上海陳律師分享一篇承辦過的電信網路詐騙罪案件的專業辯護詞。

詐騙罪專業辯護律師辯護詞,詐騙罪辯護要點辯護思路辯護技巧總結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辯護人認為:

1。 H主動到案,對主要犯罪事實均能如實供述,自始至終均認罪悔罪,並且願意退出全部違法所得,H僅對金額存在一點異議,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

2。 劉某提供的隨身碟中的“1部銷售業績總表”是誰統計的沒有查明,表格資料來源不明,中間經過4-5手傳遞,存在2018年9月18日仍在修改的情況,真實性性無法確定;

“1部銷售業績總表”多處數字計算錯誤;

“1部銷售業績總表”中的快遞單號無法查詢到,業績總表無法與其他證據相印證;

“1部銷售業績總表”中認定的數十名被害人的被騙金額與被害人報案的金額差距很大,無法相互印證;

“1部銷售業績總表”中認定的數十名被告人的涉案金額與被告人供述的違法所得計算的業績金額差距很大,無法相互印證。

綜上,不能僅依據這份“1部銷售業績總表”來作為認定H涉案金額。

3。 H擔任的所謂“組長”,實質上並不具備管理職能,與組員作用相當,不應按照一般意義上的組長認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H不應對組員的業績負責;

4。 H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偶犯初犯,且在本次犯罪中屬於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的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5。 H願意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有單位願意提供工作,村委會願意監督,沒有再犯可能,懇請對其適用緩刑。

具體辯護意見如下,望合議庭採納:

一、H主動到案,對主要犯罪事實均能如實供述,自始至終均認罪悔罪,並且願意退出全部違法所得,H僅對金額存在一點異議,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

H接到公安電話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及所瞭解的同案人員的主要犯罪事實。他自始至終都是認罪悔罪的良好態度。

雖然H對於認定的詐騙罪的金額有些許異議,但也屬於法律規定的對於次要事實的辯解,並不是對主要犯罪事實的否認。

H認罪的表現還在於,他多次勸說同案人員投案自首。雖然最終都沒有成功,但他主動提供魏某某電話給公安機關,對於公安機關抓獲魏某某具有重要作用。

庭審過程中,H提出的請假時間和之前口供有所出入,涉案金額他自己統計的自己的金額不超過20萬,但以最終查實的為準。時隔3年,記憶偏差在所難免,不能要求H對於3年前的事情都記憶尤新。何況,H對於主要犯罪事實依然供認不諱。最後陳述他也願意認罪認罰。

綜上,懇請合議庭綜合庭前表現考慮,依法認定H系自首。

6。 二、劉某隨身碟中的“1部銷售業績總表”(以下簡稱“業績總表”)是誰統計的沒有查明,表格資料來源不明,中間經過4-5手傳遞,存在2018年9月18日仍在修改的情況,真實性性無法確定;

“1部銷售業績總表”中的快遞單號無法查詢到,業績總表無法與其他證據相印證;

“1部銷售業績總表”中認定的數十名被害人的被騙金額與被害人報案的金額差距很大,無法相互印證;

“1部銷售業績總表”中認定的數十名被告人的涉案金額與被告人供述的違法所得計算的業績金額差距很大,無法相互印證。

綜上,這份“1部銷售業績總表”不能作為認定H的涉案金額。

1。 劉某隨身碟中的1部銷售資料並非透過系統記錄匯出生成的,而是透過手工填入,在錄入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存在錯誤、疏漏。辯護人經過簡單抽查,即查出多處錯誤。如,定金+代收應該為涉案金額,但表格中多次出現“200+1000=2170”、“200+1100=1632”這種低階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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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部銷售資料到底是誰統計的本案並沒有查清,且資料來源不明,中間經過4-5人之手,無法保障資料的真實性。

劉某的入職時間為2018年11月,做了2個月前臺,2019年1月才開始做2部的物流做統計工作,可見,這份表格原始資料並非劉某統計。

庭審中,透過發問多名被告人,他們均表示他們在職期間,1部的物流叫“小Q”,有的表示物流叫“郭**”,小Q並不是郭**。

劉某稱資料是段*在微信上轉發給她,段*卻矢口否認,稱只知道郭**統計資料後交給了別人,不清楚是誰給劉某的。

那麼,到底是誰統計的?誰給劉某的?中間經過了多少環節?經過了多少人之手?多少人對此進行過修改或增刪?本案並沒有查清楚。

3。 1部銷售業績總表在案發前兩個月剛被建立,在隨身碟被扣押前一日被人修改,資料的真實性無法保證。依據表格屬性顯示(見下圖),該表格建立時間為2019年7月4日下午12:13,即案發前兩個月。並且,2019年9月18日下午6:25,即隨身碟被扣押的前一日,“不二小姐姐i”對其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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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疑惑不解的是,扣押隨身碟的影片中顯示該表格最後修改日期為2019年9月18日10:25(見下圖),與辯護人從案卷光碟中複製的表格顯示最後修改日期2019年9月18日下午6:25,相差整整8小時。是否有人替換了表格,也無法考證。真實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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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指引》的通知,“電子資料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資料真實性的”,不能採信。

4。 被害人報案金額與1部銷售業績總表統計金額無法對應,資料的真實性存疑,下表為不完全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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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人供述的違法所得,與1部銷售業績總表的銷售業績依據提成比例計算出來違法所得相差較大,既有明顯偏高的,也有明顯偏低的,不能排除表格中統計業績金額錯誤的情況。(下表為辯護人抽查出的錯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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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指引》的通知,“根據犯罪集團詐騙賬目登記表、犯罪嫌疑人提成表等書證,結合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言詞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詐騙數額”。而本案中的銷售業績表與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轉賬記錄、被告人提成均無法印證,因此,不能單憑銷售業績表資料認定詐騙數額。

6。 當電子資料與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轉賬記錄、被告人提成均無法印證時,可以根據本案被害人的報案金額來認定詐騙金額。

三、H擔任的所謂“組長”,實質上並不具備管理職能,與組員作用相當,不應按照一般意義上的組長認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H不應對組員的業績負責

刑法認定犯罪事實,應當以實質行為為準,而不能僅看形式。一般來說,詐騙中的組長需要對組員設定業績要求、培訓、監督並帶領組員實施詐騙活動,相當於參與了組員的業務。

在本案中,H等組長在公司制定的模式下開展工作,在有新招納的業務員入職初期對其進行簡單的輔導,詐騙話術以及虛假宣傳圖片也是由公司製作後向其發放,其不參與公司的決策制定,不負責詐騙方式的構思,在公司中沒有任何管理許可權,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和地位與組員並無不同,故應當認定其從犯地位,僅對其本人的犯罪金額負責。

陳**訊問筆錄2020。7。23

差不多每天早上,主管張*開大例會,組長給我們開小例會,張*會講前一天的業績和今天的工作要求,H也差不多重複一下;請假1天,歸組長管,2天以上,要主管同意;玩手機了,H會提醒一下別玩了。

王**訊問筆錄2020。8。6

問:主管、組長的作用是什麼?

答:主管的作用鼓勵員工做業績,基本每天早上給我們開早會,給每個組定目標。發工資,主管給組長,組長再給我們業務員發工資。組長就是幫助組員出業績,有時客戶聊不下來,組長會幫我們,還幫我們話給客戶,這樣成功的機率高一點。

吳*訊問筆錄2020。2。27

問:組長有哪些職責?

答:組長就是催一下組員的業績,維持一下紀律,安排組員的休假等。

劉某訊問筆錄2019。9。26

問∶這些部門和人員分別是負責做什麼的?

答∶段*是公司老闆,負責公司所有的事情;席*主要是負責對接廣告商投放廣告,還有產品的進貨;李*就是我們業務員從客戶那裡收來的定金都要統一交給他;文員王*是負責統計投放廣告之後客戶的進線量,還有統計每個人當天的業績等。馮**就是如果有客戶要求開藥方一起寄過去,我們業務員就會跟馮醫生說,然後他就隨便開個方子給客戶,其實都是騙客戶的,根本不是按方子專門配置的藥,發的都是庫房裡剩下的藥品,姓趙的那個財務是負責對賬,算每個員工工資和提成等,質檢部就是負責查業務員的手機,有沒有按規定發朋友圈,有沒有定期和客戶聊天、回訪,核實每天成交的訂單和收的定金情況等,2019年8月份的時候就質檢部的員工都走了。

退一步說,即使認為H作為組長對其組員的銷售金額承擔一定責任,也應充分考慮H在銷售中所起到的作用對這部分金額與其自身的銷售金額予以區分,不能簡單地將兩個數字混為一談,機械地套用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四、H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偶犯初犯,且在本次犯罪活動中屬於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H一貫表現良好,沒有任何犯罪前科,甚至沒有違法記錄。他的學歷不高,工作經歷也相對簡單,對法律知識十分匱乏,對於涉案行為是否是犯罪認識模糊,才會涉及其中。

段*、王*等人在2018年3月份設立了**健康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並在同年5、6月份在張*的帶領下進行藥品銷售。H透過普通的網上招聘進入公司。公司每次開會時,也都會強調公司有營業執照,銷售正品不犯法,公司還多次組織參加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藥品從業人員培訓,也讓H產生了麻痺心理。

所以,H不是整個涉案業務的設計者和決策者,他入職時公司已經在進行銷售活動,他作為金海公司普通銷售人員,僅參與了銷售環節,因其作用地位低,依法應當被認定為從犯。

五、H願意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有單位願意提供工作,村委會願意監督,沒有再犯可能,懇請對其適用緩刑

H一直表示願意退出在職期間的全部收入,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當庭辯護人發問時,再次堅決表示已經退出了3100元,再將5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轉為退賠,剩餘部分他願意補足。

自從案發後,他一直悔不當初,不應該完全聽從公司的安排,而應該讓自身具備分辨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堅決不越過法律的紅線。

有幾家單位都表示,基於H一貫的表現良好以及H家庭的實際困難,願意聘用H,給他提供工作上的支援和幫助,並願意監督他,確保緩刑的適用效果,保證他不違法不犯紀,重新成為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村委會相關人員得知H被羈押的訊息後,深表同情,也第一時間表示,願意出具證明,去幫助、監督H。

尊敬的合議庭:

剛步入社會不久的H,因不懂法律誤入歧途,相應的犯罪後果應當由他承擔。但是在沒有對快遞代收交易記錄進行核查,也不能與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轉賬記錄、被告人提成相互印證的前提下,機械地套用一份真實性存疑的資料,以此來瓦解他的家庭、顛覆他的人生。不管是對他們這些年輕人,還是對被害人來說都是非常不公平的,也無法體現“罪刑相稱,罰當其罪”的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

因此,辯護人懇請法官能夠充分採納本辯護意見,排除這份真實性存疑的資料,查清H實際應當負責的犯罪金額,並充分考慮他本人從犯、自首及願意全額退賠的罪輕情節,給他一個緩刑的機會,讓他能夠儘早迴歸家庭,挽救他的家庭。

此致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陳曉薇 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詐騙罪專業辯護律師乾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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