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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違約不再怕!教你如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由 法周融媒 發表于 人文2022-10-26
簡介”當補償性違約金過分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適當減少

什麼是預期違約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注重的就是一個“信”字。但在現實和網路生活中,或多或少地都會存在失信的時候,有時是自己失信於對方,有時對方也會失信於自己,或基於無奈,或基於責任。但無論原因如何,大部分情況下都需要為違約行為而承擔責任。那麼什麼是違約責任?又如何追究違約責任呢?

律師說法:違約不再怕!教你如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圖片來自360搜尋網頁,使用時未註明版權,若有侵權請及時聯絡,以便刪除)

一、違約行為分類

違約行為在形態上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指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債務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其將不會履行約定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守約方存在三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一)不需要等待履行期限的屆滿就主張違約責任;(二)待履行期限屆滿之後,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若對方不履行,則預期違約轉化為實際違約,可相應地追究實際違約的責任;(三)主張解除合同。

實際違約,指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全面或者沒有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當然,如果債權人應當對債務人的履行及時受領而沒有受領的,也會存在違約責任。

二、歸責原則

對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律採取了不問過錯責任原則,在這種原則下,只有發生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按時履約的才不追究違約責任。對於債務人因意外事件而不履行義務的,守約方仍然可以追究違約方的責任。而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簽訂後,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控制、無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戰爭、車禍等)或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等)。但是,除了上述歸責原則之外,在特殊情況下,還存在過錯歸責原則,即債務人對不履行合同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追究違約責任。這些特殊情況有:贈與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客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保管合同、委託合同。

律師說法:違約不再怕!教你如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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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約責任的形態

介紹了什麼是違約責任,接下來就該說如何承擔違約責任了。縱觀《合同法》對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其總共分為六種:(一)實際履行,又稱繼續履行;(二)採取補救措施;(三)支付違約金;(四)定金罰則;(五)賠償損失;(六)請求減少價款或報酬。

在適用違約責任時,要特別注意以下承擔方式不能同時適用:

(一)補償性違約金與定金。《合同法》第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補償性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補償性違約金過分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適當減少。一般來說,違約金高於損失30%以上的,就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了。(作者系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 陳平凡 呂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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