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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的債務,另一方需要償還麼?
丈夫欠了錢妻子需要償還嗎
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視為同甘共苦的命運共同體,承擔著相互扶養的義務,據此《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然而有時候,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鉅額債務,超出了家庭的承受底線,配偶也要幫忙償還嗎?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01
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需要、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具體來講,夫妻共同債務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條的這個規定即我們所說的“共債共籤”制度,在處分家庭重要的財產時,能夠尊重夫妻一方的知情權,保護其利益,減少糾紛發生的機率。
僅說概念有些難理解,舉例來講,在借貸關係中,如果夫妻雙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借款合同中雖然只有丈夫的簽字,但妻子明確表示“會和丈夫一起還錢”,那麼這筆借款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二)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第一款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此類債務主要指夫妻一方在進行日常家事代理行為時所負的債務,是比較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包括:衣食住行、子女的教育經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等。
舉例來講,如果子女生病了,妻子行使家事代理權管他人借錢給孩子治病,即便丈夫毫不知情,既不知道借款數額也不知道借款時間,因借錢給孩子治病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筆借款仍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三)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條第一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什麼意思呢?
比如小兩口並不算富裕,夫妻二人還完房貸、車貸,扣除日常花銷,幾乎不剩下什麼了,也沒什麼存款,這時妻子為了買一款名牌包包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借了20萬,那麼這筆借款就屬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條第二句“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怎麼理解呢?
比如丈夫為了做生意借了很多錢,妻子雖然不知情,但家裡的生活經濟來源都是丈夫做生意賺的,這筆債務仍然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需要債權人來證明。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讓債權人在交易活動中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以保護未舉債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
02
丈夫欠下鉅額債務,妻子不知情需要幫他還麼?
結合上述規定,讓我們回到問題本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莫名欠下鉅額債務,妻子不知情也要幫忙償還嗎?生活中,夫妻一方“被負債”的情況層出不窮,我們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如果丈夫欠下的這筆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
首先,我們要看這筆債務的性質。
,妻子不需要幫忙償還。但是,如果妻子事後追認並幫忙償還的,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有些夫妻想透過書面協議的方式來規避“被負債”的風險,這種方法是可行的,但是這份協議屬於你們的內部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除非債權人同意由男方單獨清償,否則仍可要求女方承擔清償責任。當然妻子在代為履行清償責任後,有權依據書面協議的約定向丈夫追償。
把婚姻經營好需要彼此充分的信任,但不排除夫妻一方大肆舉債侵害另一方利益的情況,因此在生活中我們有必要了解家庭資金的動向,一旦發現自己“被負債”請及時諮詢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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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賭博、吸毒等欠下的債務,屬於他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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