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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勞動合同期限離職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人文2022-10-16
簡介【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合同期內辭職違約金怎麼算

【案情介紹】

高某於2017年4月1日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工程師工作,月工資2萬元,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8年6月1日,某科技公司與高某訂立服務期協議,約定將高某送至外省市,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3個月,培訓費用為15萬元(含高某培訓期間的3個月工資6萬元),高某培訓回來後須為科技公司服務滿5年,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高某培訓回來後工作滿2年即提出辭職。雙方因違約金髮生爭議,高某認為其工作已滿勞動合同約定期限3年,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科技公司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高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那麼高某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怎麼確定?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受訓勞動者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只是按比例遞減而已。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以後的服務期。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約定,是要支付違約金的。

本案中,培訓費用不應包含培訓期間的工資。科技公司將高某在培訓期間獲得的工資列入培訓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故應支援扣除6萬元後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據天津工人報訊息 天津世川律師事務所宮祥蘭供稿)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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