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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售捲菸,又賣假煙!賀州四男子被判刑

由 賀州新聞網 發表于 人文2022-10-04
簡介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謝某甲及其兒子謝某乙在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批發許可證或其他菸草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的情況下,向同樣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明的謝某丁、謝某丙出售散支菸和假煙

3萬元假煙判刑嗎

捲菸,作為一種特殊的專賣商品,受國家法律嚴格控制,想賣煙?沒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那可不行!

近日,賀州四名男子因非法銷售捲菸先後被昭平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謝某甲及其兒子謝某乙在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批發許可證或其他菸草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的情況下,向同樣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明的謝某丁、謝某丙出售散支菸和假煙。由謝某丙、謝某丁將散支菸、假煙運至柳州市縣、岑溪市等地轉賣。

期間,謝某丙、謝某丁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謝某甲、謝某乙支付煙款共計140070元。謝某丙、謝某丁將以上購買的散支菸、假煙予以銷售,二人各分得12000元。

2021年5月26日,聯合執法人員當場查獲從謝某甲、謝某乙處購進了散支菸,正準備外運販賣的謝某丁。之後,聯合執法人員從謝某甲、謝某乙處共查獲菸絲2319千克、散支菸(無號牌)50千克,以及其他品牌香菸1600餘條、鐳射打碼器、手工包裝機、小型捲菸機等工具。經檢驗,上述散支菸均為偽劣捲菸,其餘菸草製品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經賀州市菸草專賣局核價,從謝某丁駕駛的車上查獲的散支菸、假煙共價值139902元;從謝某甲、謝某乙處查獲菸絲、散支菸、假煙等共價值429309。65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謝某甲、謝某乙、謝某丙、謝某丁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謝某甲與謝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謝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謝某乙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在謝某丙與謝某丁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以非法經營罪對謝某甲、謝某乙、謝某丙、謝某丁作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二年及罰金十萬至二萬元不等的刑罰;同時繼續追繳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以及被查獲的香菸及其它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家對菸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香菸的行為,不僅違法犯罪,而且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廣大群眾也應注意,吸菸有害健康,來源不明、不合格的香菸更可能對人們的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影響,所以消費者應透過正常渠道購買香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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