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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或類似款式的服裝上使用相同款號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 角馬智慧財產權 發表于 人文2022-09-02
簡介對於幻蝶霧語服裝店的行為是否滿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的適用要件,二審法院評析如下:儘管就某一具體的服裝款式或款號而言,綾致公司並未舉證證明該款式為其獨創或其具有某種專有權利,但就服裝而言,服裝款式系一個服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可以

類似是相同的意思嗎

在相同或類似款式的服裝上使用相同款號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不是立足於權利保護,而是立足於行為正當性,因此無須受到智慧財產權權利侵害式侵權判斷正規化和思維的限制。如果系以特別應受譴責的方式方法損害受保護的利益—即使該利益尚未達到權利的屬性,也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號:(2021)冀知民終293號

案情簡介:

上訴人綾致時裝(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綾致公司)因與上訴人博野縣幻蝶霧語服裝店(幻蝶霧語服裝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06知民初26號民事判決,均向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及法院觀點:

幻蝶霧語服裝店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斷模式與智慧財產權侵權判斷模式應當有所區別。智慧財產權侵權判斷模式都是權利侵害式,即未經許可使用某類權利,且無免責事由的,構成侵權。這種侵權判斷模式通常先論述出一個受保護的權利,以此為出發點,並根據其受到損害而認定構成侵權。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應當符合行為譴責式的判斷模式,《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是民事利益,民事利益與絕對權利不同,缺乏公示性和排他性,因此,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應著重透過對侵害行為方式方法的評判,考量行為的正當性,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所涉利益的判斷僅是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考慮因素之一,還應當綜合考慮與行為有關的多種因素,突出《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法的獨特價值。

就本案而言,一審判決並未透過對侵權行為方式方法的評判去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而是採用了智慧財產權侵權判斷的思路,認為綾致公司無法證實涉案商品的款型系其原創、貨號為其獨有,並據此認定幻蝶霧語服裝店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這種思路事實上是透過認定綾致公司不具有應受保護的權利,進而認定幻蝶霧語服裝店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並未考慮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補充權利保護專門法的獨特功能。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不是立足於權利保護,而是立足於行為正當性,因此無須受到智慧財產權權利侵害式侵權判斷正規化和思維的限制。如果系以特別應受譴責的方式方法損害受保護的利益—即使該利益尚未達到權利的屬性,也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幻蝶霧語服裝店模仿綾致公司服裝款式並在相似款式的服裝上使用相同商品貨號等行為並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章規定的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綾致公司也並未依據該列舉式規定主張權利,而是直接主張幻蝶霧語服裝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竟爭法》第2條的規定。對於幻蝶霧語服裝店的行為是否滿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的適用要件,二審法院評析如下:

儘管就某一具體的服裝款式或款號而言,綾致公司並未舉證證明該款式為其獨創或其具有某種專有權利,但就服裝而言,服裝款式系一個服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可以為經營者帶來更多的競爭優勢。而服裝款號不僅是生產廠商和銷售方管理商品的編號,更是消費者透過檢索款號定位到自己需求的服裝的重要途徑。幻蝶霧語服裝店利用服裝款式和款號的這種特殊對應關係,不僅模仿綾致公司的服裝款式,在服裝的設計、材料的選擇、做工和細節的處理等方面抄襲綾致公司的成果,同時,在相同或類似的款式上使用與綾致公司相同的款號。幻蝶霧語服裝店將與綾致公司相同的款號使用在與綾致公司相同或類似款式的服裝上,將透過款號搜尋綾致公司服裝的消費者引流到其店鋪,購買其銷售的類似款式的服裝,以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該行為明顯擠佔了綾致公司的交易機會,已經對綾致公司的商品構成實質性的替代,這種替代必然會使綾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

幻蝶霧語服裝店作為從事服裝行業的經營者,和綾致公司具有競爭關係,其理應知曉服裝款式是服裝企業的重要資源,也應當知道,在網路上購買服裝時,消費者經常透過服裝的款號找到特定款式的商品,其利用綾致服裝款式和款號之間的對應關係,同時抄襲綾致公司服裝款式和款號,侵佔綾致公司的商業利益和商業機會,主觀上具有惡意。

綜上,幻蝶霧語服裝店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市場主體應當遵循的公認的商業道德,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應當立即停止抄襲、模仿綾致公司服裝款式以及在相似款式上使用綾致公司相同貨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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