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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妻子告訴丈夫在外逛街,手機定位卻在賓館,丈夫崩潰釀慘劇

由 駱波妃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2-07-25
簡介然而,梁某打電話給小微,她卻稱現在在外面逛商店,給孩子買食品和衣服

三帶三查方式是什麼意思

愛玩是年輕人的天性,但是一個人總要學著長大。成年人的世界裡,責任就像一座大山,壓在每個人的肩膀上。如果一直像個小孩一樣貪玩,在成年時做不合時宜的事情,完全不負責任,那麼並不會被人稱讚單純,反倒是幼稚的表現。

2016年1月12日,上海發生了一起十分惡劣的危害公共安全事件,而這起案件的起因令人唏噓不已。這天下午,某街區突然出現一輛橫衝直撞的轎車,徑直撞向了沿街的一家商戶,車身都擠進店面了,當場就把店主嚇得渾身哆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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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警方立刻就趕到現場,並把肇事者——梁某帶回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由此揭開了一段一言難盡的婚姻。梁某及妻子小微經由網路遊戲相識,隨後逐步發展為一對情侶,並在之後開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間,梁某發現小微的私生活較為混亂,她經常在網路遊戲中與男性進行曖昧的聊天。兩人多次因為此事爭吵不休,即將到了分手的地步。

然而,就在他們劍拔弩張的時候,小微卻突然懷孕了,這下樑某也打消了分手的念頭,兩個人反而奉子成婚。不過他們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多少感情,梁某也只能盡到丈夫、父親的責任,卻已經對小微失去了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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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生下孩子以後,便再也沒有出去工作了,而是整日在家裡打遊戲、與異性聊天,甚至有時候她為了打遊戲,忘記餵養親生兒子,這多次令梁某不滿。他在外開網約車,工作較為忙碌,為了照顧孩子,他只能縮減自己開車的時間,收入就逐漸變少了。

小微見梁某上交的工資變少,經常感到鬱悶,罵梁某“沒出息”;而梁某心中的怨恨也越來越多,不過他平時是個較為沉默的人,不善於表達自己的憤怒,所以他只能將這些怨恨深埋心中,也為之後的悲劇埋下伏筆。

直到孩子半歲時,梁某突然發現,小微開始變得不著家,經常在外面玩,直到夜裡也不回來。他開始萌生疑心,認為小微很可能出了軌。畢竟小微在婚後仍舊沒有斷絕與那些男網友的聯絡,她的意志如此不堅定,將網路上的曖昧發展到現實也不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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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為了調查妻子,於是偷偷往她手機裡安裝了一個定位軟體,這個軟體可以實時監控手機目前所處的位置。雖然梁某的妻子確實很過分,不過樑某這種行為其實也侵犯了妻子的隱私權,畢竟每個人都有行動自由。

某次,梁某的兒子得了重感冒,嬰兒生病是一件比較危險的事,畢竟孩子的免疫力都比較弱。因此梁某當天凌晨就帶著兒子去醫院診治了,在醫院守了孩子一夜。第二天白天,梁某實在是太困了,於是給妻子打了個電話,想讓她過來替一下班,自己回家補個覺。

然而,梁某打電話給小微,她卻稱現在在外面逛商店,給孩子買食品和衣服。梁某感到有些疑惑,平時這些物品基本都是他買的,小微從來不管這些事情,現在為何變得如此積極?況且,買衣服和食品哪有孩子的安危重要,難道不能等孩子痊癒後再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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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實在是有點不放心,於是打開了手機軟體進行查詢,卻發現小微現在所在地並不是商店,而是一家賓館。梁某頓時感到無比憤怒,他心中隱隱有一個猜測。為了驗證自己頭頂發綠的猜測,他將孩子委託給一個親戚照料,隨後開著車找到了這家賓館。

梁某在賓館門口等待了近兩個小時後,小微終於走了出來,她身邊有個看上去很不正經的小年輕,兩個人有說有笑的,期間還有些肢體接觸。梁某怒不可遏,立馬就跑到他們跟前。小微有些心虛,趕緊解釋道:“他就是一個遊戲裡的朋友而已,我們在賓館開房打遊戲。”

梁某看著小微如此嘴臉,再也無法忍受心中的怒火,他徑直回到了車上,發動了汽車,衝著這兩個人就撞了過去!小微和男網友趕緊躲避,梁某的理智也突然回籠,於是立馬放棄了撞擊,猛打方向盤,最終就撞在一家門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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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完梁某的供述,辦案人員對他感到有些同情,但更多地仍舊是嚴肅的憎惡,因為梁某的行為極大地威脅了公眾的安全。試想,若小微和曖昧物件未能逃避梁某的撞擊,或當時那家門店附近有行人,或門店裡面有顧客,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梁某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他犯罪的過程是這樣的,首先梁某意圖開車撞擊小微及其曖昧物件,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梁某在開車過程中主動停止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屬於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梁某立即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最終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因此應當免除處罰。

緊接著,梁某因汽車有慣性,無法完全控制汽車,於是撞在一家門店上,不僅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而且對街邊路人的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已經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於本罪,《刑法》中分別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刑期,針對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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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犯罪既遂中共有四種類型:行為犯、舉動犯、結果犯和危險犯,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是行為犯和結果犯,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就是行為犯的規定,行為人不需要造成一定的犯罪結果,只要實施了行為就可以構成本罪,而本案例中梁某就是行為犯。另外一種情況是第一百一十五條結果犯,要求造成嚴重後果。

最終,法院因梁某有自首情節,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其實這起案件對於梁某來說已經是不幸中的萬幸,若是他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不僅可能一輩子揹負著人命,而且還要面臨著長期的牢獄生活。希望他在獄中能夠好好反思,出獄後千萬不要再做這麼衝動的事情。

小微經歷了本案後,也不知能否及時止損,糾正自己生活中的不當行為,承擔起為人妻、為人母的重擔。畢竟人生只有一次,如果總是渾渾噩噩地生活,或者任意妄為,不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一定約束,那麼最終會造成比現在更嚴重的後果。

(本文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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