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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父母雙亡,叔叔將其養大成人,是否一定對叔叔負有贍養義務?

由 中年老劉閒談 發表于 人文2022-07-22
簡介法律收養、事實收養都不成立的情況下,侄子無贍養義務,叔叔撫養費支出可以找“送養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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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和道德層面,“你養育我長大,我便贍養你到老”,合情合理;

從法律角度來講,父母雙亡的侄子是否對撫養他長大成人的叔叔有贍養義務,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有些情況下叔叔其實是“白付出”。

侄子父母雙亡,叔叔將其養大成人,是否一定對叔叔負有贍養義務?

01,法律層面對贍養義務的規定

站在叔叔的角度,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其負有贍養義務的是

“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其中“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而“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通常指叔叔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由此可見,先假設叔叔沒有撫養侄子長大成人,該種情形下,侄子不是叔叔的贍養義務人。

這裡不得不贅述一下,儘管子女和孫(外)子女都有贍養義務,但其實約束力存在很大區別:這麼說吧,孫(外)子女對老人是“有條件的贍養”,比如《民法典》1074條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由此可見,倘若老人的子女還在世,且有贍養能力,或者孫(外)子女沒有負擔能力,那麼可以“不養老”。

但子女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就不一樣了,是法定的、強制的,或者說是獨立於“撫養義務”之外的,即便父母對子女沒有履行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依然有贍養的業務,除非幾種極端情況下才可以免除這種法定義務,比如:智力障礙、重度殘疾、嚴重精神疾病導致的沒有勞動能力。

侄子父母雙亡,叔叔將其養大成人,是否一定對叔叔負有贍養義務?

綜上來說,暫且不提叔叔撫養侄子長大,叔叔的贍養人首先應當是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都可以;

孫(外)子女在特殊情況下才能作為贍養人,那麼侄子就更不是其贍養義務人了。

02,侄子從小父母雙亡,是叔叔把他養大成人,此種情況下能否認定侄子應為叔叔養老?

上文我們說到,“養子女”對父母是有法定贍養義務的,那麼叔叔把侄子撫養成人,在物質和教育上有所支出,是否就能認定侄子是叔叔的“養子女”呢?

倘若“是”,那麼侄子的贍養義務無可逃避;倘若“不是”,那就另有說法了。

侄子父母雙亡,叔叔將其養大成人,是否一定對叔叔負有贍養義務?

第一種情況,建立在“法律收養”基礎上,侄子對叔叔有贍養義務;

在我國,收養是要辦理法定手續的,並非把孩子領回家撫養就能簡單地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孩子就是他的養子女;事實上,無論是有血緣關係的收養,還是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需要在民政部門登記,如此才是合法的、被承認的收養關係。

那麼現在問題的焦點就在於:

叔叔對侄子有撫養行為,比如給其吃喝等物質上的幫助、給其支付受教育的費用等等,但辦理了收養登記嗎?

這點存在不確定性。

如果辦理了收養登記,形成了“法律收養”,那麼叔叔就是侄子的養父、侄子是叔叔的養子,侄子對叔叔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倘若侄子不贍養,叔叔可以將其起訴,侄子必敗訴無疑,無論是基於《民法典》還是基於《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侄子父母雙亡,叔叔將其養大成人,是否一定對叔叔負有贍養義務?

第二種情況,建立在“事實收養”基礎上,同樣負贍養義務;

大家應該都聽說過‘法定婚姻’和“事實婚姻”,實際上在收養關係上,也存在“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是相對於法律收養的,簡單來說就是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沒有走“流程”。

在收養法規和政策未頒佈之前,“事實收養”的現象很普遍,一般直接把孩子領回家撫養就行了;但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尤其是關於收養的法律法規頒佈之後,是不允許不登記就直接收養的。

鑑於之前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因此之前的一些未登記的收養並非一律認定為不合法,只要當事人以父母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係,同時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道德,那麼事實收養就成立、就被承認,可以補辦法定手續。

在事實收養被承認的前提下,侄子對叔叔也是有贍養義務的。

侄子父母雙亡,叔叔將其養大成人,是否一定對叔叔負有贍養義務?

以上兩種情況下,都可以認定侄子是叔叔的“養子”,應盡法定贍養義務,叔叔被贍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換一個角度來說,假設收養關係未登記,或者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佈之後,仍未登記,那麼就是違法的撫養關係,侄子就不能認定為是叔叔的樣子,也就不對其有法定贍養義務,除非他自己自願贍養。

所以,該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收養是否進行了登記;如未登記,收養行為是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佈之前還是頒佈之後;頒佈前未登記的,事實收養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視具體情況而定;頒佈後未登記的,收養關係一定不成立、不合法。

(《收養法》1991年頒佈,隨著《民法典》生效,2021年1月1日起《收養法》廢止,相關收養事宜,依據《民法典》)

侄子父母雙亡,叔叔將其養大成人,是否一定對叔叔負有贍養義務?

03,如果收養關係不成立,侄子不養老,可以讓其返還“撫養費”嗎?

一種極端的情況是收養關係既不成立,侄子也不願意養老,那此時叔叔的心情無疑會很“憋屈”了,

“能不能讓他退還撫養費”?!

撫養費確實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退還,比如《民法典》第1118中就規定:

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但以上法條針對的是撫養關係成立又解除的情況,該情形下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適當的撫養費開支。

侄子父母雙亡,叔叔將其養大成人,是否一定對叔叔負有贍養義務?

那麼本身收養關係就不成立的前提下,叔叔能否要求侄子返還撫養費或者部分返還呢?

法律上規定:收養關係被確認無效的,收養人因撫養被收養人所付出的代價,應當由

送養人

承擔。

由此可見,返還撫養費也可以,但沒有規定應當由侄子承擔,而是應當由“送養人”承擔,而侄子從小父母雙亡,誰是他的“送養人”呢?恐怕“收養”之時,就是叔叔出於情感的自願行為,根本不存在“送養人”,也就無法要求侄子返還撫養費了,畢竟“收養”之時侄子尚未成年,不具有民事能力,自己是不能決定是否願意與叔叔達成(被)撫養關係的,也就不能因“過錯”而承擔返還撫養費的義務。

此種情況下,叔叔所有撫養費支出,恐怕只能是一廂情願了。

侄子父母雙亡,叔叔將其養大成人,是否一定對叔叔負有贍養義務?

綜上,鑑於我國對收養行為有著嚴格的規定,需要在民政部門走流程、做登記,如此才能形成受法律保護的收養關係;因此侄子是否對叔叔負有贍養義務,關鍵看“收養”是否合法:

確立法律收養關係的情形下,收養關係成立、合法、有效,應履行贍養義務;收養法律法規頒佈前收養並未登記收養關係的,若“事實收養”成立,也應履行贍養義務,反之也是一樣的道理;

法律收養、事實收養都不成立的情況下,侄子無贍養義務,叔叔撫養費支出可以找“送養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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