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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依蔓律師:離婚後仍然住在一起,對另一方財產還有分割權嗎?
離婚後可以住一起嗎
不少人離婚後仍然選擇住在一起,但是又沒有領取結婚證,這種情況屬於同居關係,並不屬於婚姻關係。如果離婚後仍然住在一起,對於一方名下的財產,另一方還有分割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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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仍然住在一起,一方名下的財產,另一方還有分割權嗎?
廣西桂寧律師事務所吳依蔓律師解答:
離婚後仍然住在一起,一方對於另一方所有的財產不享有分割權也不想有繼承權。
1、離婚後一方對另一方所有的財產不享有分割請求權。
應當注意的是,財產分割請求權的基礎在於共有所有權關係的存在。夫妻雙方離婚後共有關係解除,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分割請求權,共有財產分割完畢後,共有財產轉化為個人財產,一方對另一方所有的財產當然不享有分割請求權。但是離婚時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沒有分割的,離婚後仍然可以請求分割。
2、離婚後一方對另一方財產不享有繼承權。
應當注意的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權的基礎在於法定繼承人身份。我國繼承法確認的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關於配偶,應當是我國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有效的婚姻關係即雙方不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且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對於離婚後又同居的,不屬於婚姻法上的婚姻關係,因此也不是繼承法中的配偶。所以離婚後又同居的,不享有繼承權。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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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又同居的,不屬於婚姻法所保護的物件,因為法律所關注的是雙方現在的事實狀態,已經完結的狀態,不屬於法律所關注的物件。因此不論是未結婚就同居還是離婚後又同居的,均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具有恢復婚姻關係的意願的,應當重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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