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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對特定女性摟抱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由 安靖刑辯律師 發表于 遊戲2022-05-11
簡介經過多次會見及審閱了該案的全部卷宗,並參加了今天的庭審,現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如下,望法庭能夠充分考慮並採納:一、被告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不構成犯罪: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本案中被告人黃

強行摟抱女性屬什麼罪

僅對特定女性摟抱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XX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被告人張某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涉嫌強制猥褻罪一案的辯護人。經過多次會見及審閱了該案的全部卷宗,並參加了今天的庭審,現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如下,望法庭能夠充分考慮並採納:

一、被告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不構成犯罪:

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本案中被告人黃濤僅僅是醉酒後想與被害人見面聊天,沾點小便宜,並無尋求精神刺激或者以非性交方式滿足其不正常慾望的主觀故意;

就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主觀故意來看:依據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在案發過程中處於非常嚴重的醉酒狀態,被告人事後也完全不記得案發經過。可以說被告人完全是在醉酒狀態下意識模糊且行為基本喪失控制能力的情況下實施了摟抱被害人的行為。雖然說醉酒狀態並不屬於刑法規定的法定及酌定減輕處罰的情形,但相較於某些在清醒狀態下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的犯罪行為,其主觀惡性明顯較小。

客觀上也只是摟抱了一下被害人,親了被害人的臉部,除此之外沒有觸及被害人更為敏感隱私的部位,也沒有采取以直接接觸被害人胸部的方式實施猥褻。且其並未實施強行極端暴力其他嚴重猥褻行為。且從被害人陳述中來看被告人張某的主觀惡意較小,也未造成較大的危害後果,屬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偵查機關問被害人“張某去你家找你的時候你同意了沒有?”被害人:“我同意了,當時張某說想我了想見我,張某還說要是見不到我的話他就在我家門外等一夜不走,我想著外面特別冷,要是張某一直在外面等的話再凍壞身體了,所以我才答應見張某一面。”

偵查機關又問:“張某見到你之後做了什麼沒有?”答:“張某見我之後摟我、親我了,其他沒做什麼。”問:“張某親你的時候你怎麼做的”?答:“我推了張某,我不讓張某親我,但當時張某喝多了,他親了我幾下我就把張某給推開了。”問:“你還有什麼要補充說明的嗎?”答:“這個事我給我家人也解釋清楚了,那天我和張某我們兩個確實什麼也沒做,張某當時就是喝多了一時衝動親了我幾下,張某其他的什麼都沒對我做什麼。”

從這裡可以看出,被害人對被告人去找她並沒有完全的拒絕,對被告人因年輕、酒後一時衝動的行為,被害人也是理解的,被害人沒有呼救、沒有劇烈的反抗,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並沒有提出刑事控告,從而也說明被害人也是能容忍的。本案的發生是因為被害人的婆婆去廁所時發現被告人在她家廁所,懷疑是小偷才報警,致使本案發生。據被害人的婆婆的陳述,被害人的婆婆並沒有看到被告人對被害人做了什麼?只是懷疑是小偷才報的警,從這一點來說,被害人對猥褻一事並未報警,這也是被害人自由處分這一權利的具體體現。

二、被害人與被告人張某此前屬於一個單位同事,關係較近,偵查卷中的二人微信聊天多有曖昧內容,不排除張某去見被害人並與其親熱是被害人同意的,只是由於被其婆婆看到,出於面子才陳述張某摟抱她是不同意的。

綜上,本案被告人張某僅僅酒後摟抱了被害人,情節極其輕微,對法益造成的破壞極輕,根據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及《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的規定,對被告人張某宣告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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