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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暈倒後死亡,被認定不算工傷!家屬起訴人社局一審勝訴

由 南國早報 發表于 遊戲2022-05-11
簡介南寧市人社局主張盧女士是家屬未遵照醫囑放棄搶救後死亡,不構成工傷的觀點,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上班時間暈倒算工傷嗎

南寧某公司員工上班時暈倒,送醫院搶救11小時,家屬辦理出院後半小時該員工死亡。申請工傷時,沒有被認定。為此,逝者家屬狀告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寧市人民政府,3月12日,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撤銷南寧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看似明確的條款,為何雙方鬧得對簿公堂?

女子上班暈倒後死亡,被認定不算工傷!家屬起訴人社局一審勝訴

法院的判決書(部分)

事件

“上班暈倒後死亡”不被認定為工傷

盧女士是南寧某公司包裝車間的工人。2018年3月14日,她到公司上班,19時10分左右,被同事發現暈倒在車間的衛生間裡,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兩個多小時後,她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

次日2時48分,盧女士心臟出現室顫,醫院立即進行心肺復甦措施使之恢復自主心跳,但仍無自主呼吸。4時16分,盧女士又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醫院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表示搶救生存率低。家屬表示理解,經家屬集體商議後,要求終止治療並出院。

2018年3月15日6時左右,家屬為盧女士辦理了出院手續。據稱,出院半小時後,盧女士就在回家的路上死亡了。當天,盧女士的遺體被火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為此,盧女士所在的公司為她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但是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盧女士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於是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家屬不服,向南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南寧市人民政府維持人社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家屬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部門

不予認定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盧女士的家屬表示,盧女士在醫院期間病情危重被下達《病危通知書》,家屬仍然要求繼續搶救治療。之後,醫生再次下達《病危通知書》,告知繼續搶救生存機率低。他們是在“迴天無力,極其無奈”的情況下,申請辦理出院手續的。盧女士在最後一次搶救後,已經實際處於“腦死亡”狀態,繼續治療已是無用之舉。這些情況,符合“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南寧市人社局則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的“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要求必須是一直處於搶救狀態。家屬在給盧女士辦出院手續時,醫生醫囑是“建議繼續住院治療”。在此情況下,家屬仍要求終止治療並出院,使盧女士脫離搶救狀態。

其次,“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指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出現了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的死亡情形。盧女士出院時,並沒有達到這一條件所述狀態。醫院的材料中也沒有“腦死亡”的相關診斷。

此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盧女士這種情況應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和死亡證明。這表明在工傷認定行政領域,死亡時間的認定應當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診斷證明為準。盧女士的工傷申請,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證據。

基於以上幾點,南寧市人社局認為,他們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

女子上班暈倒後死亡,被認定不算工傷!家屬起訴人社局一審勝訴

法院

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認為,盧女士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後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醫生多次查房、搶救以及出入院記錄及疾病證明,都顯示盧女士在院搶救期間無自主呼吸,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且瞳孔已散大固定,病情危重,搶救生存機率低。經多次搶救,盧女士並沒有轉危為安的跡象,病情持續惡化。家屬考慮到本地風俗,結合醫生對患者病情的分析解釋,決定放棄治療。

南寧市人社局主張盧女士是家屬未遵照醫囑放棄搶救後死亡,不構成工傷的觀點,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南寧市政府收到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後,維持了南寧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於認定事實錯誤。為此,法院2019年3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南寧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撤銷南寧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限令南寧市人社局對盧女士的死亡是否為工傷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月18日,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從盧女士家屬的委託代理人處解到,家屬暫未接到南寧市人社局是否上訴的訊息。

爭議

“放棄搶救”後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在規定搶救時間內,“放棄搶救”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有觀點認為,在實際生活中,出於人倫道德,極少會出現家屬故意放棄治療的情形。況且,部分農村地區確有存在親人死在家中才可安息的風俗。為此,在職工搶救生還希望渺茫時,放棄治療應得到理解。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生命權的積極價值具備優先性。在憲法確定的的價值秩序中,相較於其他法益(尤其是財產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嚴有明顯較高的位階。生命不應被輕易放棄,因為這會導致“合理放棄”的濫用,產生不良後果。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金來、蔣橋生在公開撰文探討該問題時表示,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範圍內,《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48小時”的限制性規定。他們認為,如果在“48小時”之內經過醫院搶救,並診斷確定突發疾病的職工確實沒有繼續存活的可能,選擇“安樂死”或放棄搶救死亡的,應該可以認定為工傷;反之則不應認定。“是否有繼續存活的可能”,應以醫院的診斷證明為準。該原則也適用於不願放棄搶救的情況。

雖然盧女士家屬在此案一審中勝出,但從此案中也應看到,有關部門認定工傷時有規定程式、規定條件、規定材料。勞動者應學習相關知識,合法合規地收集好相關材料,以免影響工傷認定。

女子上班暈倒後死亡,被認定不算工傷!家屬起訴人社局一審勝訴

【新聞延伸】

我國實踐中以“心肺死亡”為認可標準

在訴訟中,盧女士家屬提到盧女士病情危重,經多次搶救仍未好轉,出現“腦死亡”狀態。據此,他們認為“腦死亡”的盧女士已屬死亡,應認定為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南寧市人社局則認為,“心肺死亡”才算死亡。

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瞭解到,對於怎樣才算“死亡”,在醫學界、法律界等領域也有比較多的討論。目前,醫學界有不少觀點認為用“腦死亡”來判定死亡更精準,因為“腦死亡”(主要是腦幹)一旦死亡就無法恢復,而心臟仍可在呼吸機的幫助下繼續跳動一段時間。2009年,原衛生部制定了《腦死亡判定標準(成人)(修訂稿)》,指出“腦死亡”是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其診斷流程要求嚴格,對做出診斷的醫務人員也有很高的要求。

2018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無錫市人民醫院副院長陳靜瑜,再次提出了加快“腦死亡”立法的建議。他認為,現在醫學上對“腦死亡”的診斷標準十分明確。“腦死亡”的病人大腦已經無法復甦,繼續搶救會加重病人家屬負擔,也浪費有限的醫療資源。

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查閱資料,並向法院、法醫界人士瞭解到,對於個體的死亡,最終判定都以醫院的死亡證明為準。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量國家在實踐上仍主要沿用傳統的“心肺死亡”辦法,“腦死亡”未在法律上獲得認可為死亡的標準。有觀點認為,認定“腦死亡”所需條件高,一旦出現誤判,或被別有用心者利用,將帶來嚴重不良後果。也有可能使得醫務人員不盡最大可能積極搶救,與救死扶傷的宗旨相左。

值班編輯|歐陽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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