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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普法丨因家庭矛盾祭奠去世親人被拒看看法律如何保護“祭奠權”?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遊戲2022-05-10
簡介因家庭不睦被拒絕告知母親骨灰安置地點,將姐姐訴至法院要求行使“祭奠權”,本期京小槌就來帶您看看法官怎麼說~案件詳情小玉、小鳳為兩姐妹,父親姜某與母親趙某先後於2020年死亡

家庭矛盾嚴重如何透過法律解決

因家庭不睦被拒絕告知母親骨灰安置地點,將姐姐訴至法院要求行使“祭奠權”,本期京小槌就來帶您看看法官怎麼說~

京小槌普法丨因家庭矛盾祭奠去世親人被拒看看法律如何保護“祭奠權”?

案件詳情

京小槌普法丨因家庭矛盾祭奠去世親人被拒看看法律如何保護“祭奠權”?

小玉、小鳳為兩姐妹,父親姜某與母親趙某先後於2020年死亡。姜某遺體已火化並進行海葬,趙某骨灰現存放於某骨灰堂,進入骨灰堂祭奠須持卡進入,該卡存放於小玉處。小鳳表示,其在2020年底接到派出所電話,被告知其父親病危,當天下午就接到法院的電話,得知自己因繼承糾紛被小玉起訴到了法院,此時小鳳才知父母均已過世。小鳳認為小玉明知父母病危及去世的所有情況,但故意不通知自己,侵害了她對父母疾病和治療情況的知情權、剝奪了她與父母進行臨終告別和遺體告別的權利。另外,小玉不告知母親骨灰安置的具體地點,侵害了小鳳對母親的祭奠權,給小鳳造成了無法衡量和不能彌補的精神損害,故小鳳訴至本院,要求小玉立即配合自己對母親進行祭奠,並書面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小玉辯稱,2017年後,小鳳跟家裡聯絡比較少,與父母關係一直不好,父母在生病住院期間都是由自己出錢出力照顧。自己曾在母親彌留之際詢問是否要見小鳳,母親都拒絕了,因此自己沒有義務配合小鳳祭奠母親,亦不應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京小槌普法丨因家庭矛盾祭奠去世親人被拒看看法律如何保護“祭奠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鳳作為小玉的妹妹,在父親姜某、母親趙某死亡後應與小玉享有平等的祭奠權,雙方在行使祭奠權時,亦應尊重對方所享有的該項權利。小玉在父母死亡後未及時通知小鳳,以及不願意配合小鳳對母親進行祭奠的行為,侵犯了小鳳的合法權益,小鳳有權要求小玉配合其祭奠母親。另,小玉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給小鳳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故小鳳有權向小玉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小鳳對於父母病危及死亡不知情,亦系因其在較長時間內未積極、主動與父母保持聯絡,疏於贍養父母所致,其自身亦存在過錯。故法院判令小玉配合小鳳至某骨灰堂對趙某進行祭奠,小玉給付小鳳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案已生效。

京小槌普法丨因家庭矛盾祭奠去世親人被拒看看法律如何保護“祭奠權”?

京小槌提示

祭奠權屬於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

祭奠權是近親屬之間對於已故親屬的祭祀權,包含權利人對逝者的哀思、懷念等精神利益。祭奠權雖不是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一款所列舉的具體人格權,但其屬於該條第二款所述的“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故其亦屬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利,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否則權利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行使祭奠權應合法、合情、合理

祭奠權具體包括死亡訊息知悉權、最後見面權、喪葬事項決定權、祭奠儀式活動參與權等。行使祭奠權時要本著互諒互讓、相互尊重的精神,對於確實無法取得聯絡的權利人,可以免除同住親屬的通知義務,最後見面權的行使不得對其他權利人造成損害,以真正透過寄託哀思來達到安慰生者、告慰亡者的目的。

祭奠權受到侵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祭奠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主張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包括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禮道歉等。權利人也可以起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法院會根據侵權人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來認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賠償數額的認定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

供稿:豐臺法院

編輯:嶽娟 姚日輝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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