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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賄賂為虛開提供便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由 胡曉鋒律師 發表于 遊戲2022-04-15
簡介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趙某某在擔任盤錦市大窪區稅務局趙圈河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盤錦長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輝公司)沒有實際業務,且不符合普通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情況下,為該公司申請辦理增版、增量提

收受賄賂起判多少年

收受賄賂為虛開提供便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遼1104刑初126號

公訴機關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盤錦市大窪區稅務局趙圈河分局局長,捕前住盤錦市大窪區。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20年1月2日被採取留置措施,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盤錦市看守所。

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檢二部刑訴【2020】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於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黃瑀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薛建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趙某某在擔任盤錦市大窪區稅務局趙圈河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盤錦長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輝公司)沒有實際業務,且不符合普通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情況下,為該公司申請辦理增版、增量提供便利,並先後兩次收受長輝公司實際經營人王某(另案處理)、谷某某(另案處理)所送賄賂款共計200萬元。所得贓款被其用於償還債務、購置房產及個人花銷。案發後,趙某某將其中60萬元上繳。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人王某、谷某某、齊某的證言;幹部任免審批表、入黨志願書;盤錦長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發票增量的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料查詢;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等,並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已經將60萬元的贓款上繳,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趙某某將贓款60萬元繳納至中共盤錦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涉案款專戶。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人王某、谷某某的證言;幹部任免審批表、入黨志願書;盤錦長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發票增量的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料查詢;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系坦白;部分繳納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一百四十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冉軍

人民陪審員李正玉

人民陪審員張養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史小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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